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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他在躲,是那條路沒有把關的門:八個運動教練案件,同一個破口
站長筆記 · 制度觀察

不是他在躲,
是那條路沒有把關的門

台灣罪犯圖鑑 · 站長筆記

我做這個網站到現在,最常被問的一句話是:「這種人怎麼可能查不到?」

我想很誠實地回答:因為在台灣,很多接觸孩子的工作,那條路上要嘛沒有門,要嘛那道門根本沒在把關。

一、有身分的路,門其實關得很重

台灣現在對「教孩子的人」的查核,是綁在身分上的,而且該綁的地方綁得很緊。你是學校老師,教師法講得很明白:一旦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情節重大並經查證屬實,就要解聘,而且終身不得聘任,這輩子不能再回到學校碰孩子。你是立案補習班的負責人,涉及同樣的事,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主管機關可以廢止立案、撤照。你在兒少福利機構,也有機構那一關。這幾道門,不只存在,還關得很重。

問題是,一旦一個人用的是民間場館、公司行號、體育協會、課後才藝班這些身分去接觸孩子,那條路上的門,常常不是不見了,就是壞了。

我用站上八個真實的案子,帶你看這條沒有把關的路,長什麼樣子。

二、第一種:根本沒有門

自己開館、自己當館長。站上 #127 林鼎岳,金牌搏擊教練、踢拳道協會前副秘書長,在新北開武館「拳世界」自己當館長。他有一筆對未滿14歲孩子下手的前科,執行完畢4年後,又在自己館內對一名成年女性下藥、犯案,更二審依以藥劑犯強制猥褻罪判3年10月、累犯定讞。而你想查這間「拳世界」開在哪、有沒有立案,商業登記和補習班立案兩個系統都查無資料,連一個地址都查不到。體育署能管的又只到協會的理事長和秘書長,他當年剛好是副秘書長,也在權限之外。從場館到職稱,沒有一格攔得到他。

用公司行號經營。站上 #063 陳佳勇,潛水店「勇安運動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兼教練,涉及3起性侵害案件,其中一案已判7年10月定讞。當運動變成一間公司,他就不在運動部的教練系統裡了。

私人場館,自己是老闆,也是唯一的關卡。站上 #064 羅英銘,彰化攀岩館「破舊工廠」的負責人,也是館內唯一持證教練。他在指導一名未滿18歲少女攀岩時,假借按摩之名越界,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判1年2月,二審駁回上訴、維持1年2月,緩刑的請求也被駁回,仍可上訴三審。一個人同時是老闆、教練和把關者,等於沒有把關。

民俗體育,體系之外。站上 #006 蘇柏瑜,台南扯鈴教練,對學生性侵,判4年定讞。扯鈴這類民俗體育不在運動部合格教練協會的清單裡,你去運動部查,會查無此人。那不是他躲得好,是他從來就不在那個系統裡。

私人機構之間流動的武術教練。站上 #069 施安哲,武術教練,曾在多所幼兒園、國小和私立文教機構任教。他假冒身分把一名少女約出來後強制性交,判刑確定。而你今天去運動部的不適任教練專區查,也查不到他。武術教學散在各地私人機構、社團之間,一個人換一個地方,前一站的紀錄不會跟著他走到下一站。

這些人的共同點,是他們從來不在那個「查得到」的系統裡。不是躲得好,是那條路本來就沒有門。

三、第二種:門在那裡,卻沒在把關

一種是,登記那道門,顯示的是假的。站上 #041 王毓霖,柔道與柔術教練,綽號「深海閻王」,運動部不適任教練專區其實查得到他。但他同時是一間格鬥道場的公司負責人,這間公司在經濟部登記已經是停業狀態。如果家長只查到這一步,很可能以為道館收了。實際上,同名的臉書粉專追蹤數超過3800人,直到近日都還在正常招生、更新課程照片。紙上關了門,門後照樣在收孩子。

另一種是,地方處分了,中央那道對外的門卻沒有同步。站上 #042 吳聰輝,台中跆拳道教練,在孩子就讀的國小任教期間,對一名10、11歲的女童7次猥褻。台中市運動局已經把他列入不適任教練人員名單、註銷教練證、終身不受理檢定。這道地方的門關得很確實,但你今天去查全國性的運動部「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卻查不到他。一個已經被地方認定、撤了證的人,在中央對外的查詢窗口上,是空白的。

家長站在中央這道門前面,看不到隔壁那道門早就標記過他。

八個不同的身分、八條不同的路,最後是同一個結果:一個該被攔下來的人,一路走到了孩子面前。

四、最讓我難過的一種:連查都沒有人被要求去查

站上 #009 吳寬原,直排輪教練,由民間的運動教學聯盟派駐到幼兒園任教。他在106年、109年已經有兩次與未成年少女性交的前科,都判了緩刑,卻還是能被派進幼兒園,最後在園內廁所對一名5歲女童下手,114年改判4年、不得再緩刑。

他不是躲進了幼兒園,是把他送進去的那一端,從頭到尾沒有被規定要查他有沒有前科。

五、門,要設在孩子這一邊

這就是為什麼我一直在講「兒少工作證」:接觸孩子的工作,不管你用的是老師、館長、公司負責人還是才藝班老師的身分,上工前都應該先過一次性犯罪前科查核,像英國的 DBS、澳洲的 WWCC 那樣。而且各地方、各中央的名單要串在一起,讓家長查一次就查得到。

判斷要不要查,該看「你會不會碰到孩子」,而不是看「你掛的是什麼招牌」。

門,要設在孩子這一邊,也要真的鎖得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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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查證?自己看最快

📌 運動部「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
📌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公告各運動種類不適任教練人員名單」(編號352 吳聰輝)
📌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侵上更二字第 8 號、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885 號(#127 林鼎岳,定讞)
📌 彰化地院 114 年度侵訴字第 49 號、臺中高分院 115 年度侵上訴字第 70 號(#064 羅英銘,二審駁回維持 1 年 2 月)
📌 臺中地院 114 年度侵訴字第 132 號、臺中高分院 115 年度侵上訴字第 2 號(#042 吳聰輝)
📌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1169 號(#041 王毓霖,定應執行刑)
📌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judgment.judicial.gov.tw ·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findbiz.nat.gov.tw

法規依據:《教師法》第 14 條(涉性侵害、性騷擾情節重大者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涉違法之短期補習班處理、廢止立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1 條(不得從事之消極資格)。
尚未判決確定之案件一律稱「被告」;被害孩子與其家屬之身分依法不予揭露。各案完整審級與可點連結,見站上該人對應卡片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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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工作證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