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我寫這篇文章的時候,我收到了一張警局的通知書,有人告我,妨害名譽。
理由,是我把一些性侵、性騷擾兒少的加害人,整理出來、放上了網。
我一點都不意外。因為他們沒有辦法反駁裁判書上白紙黑字的事實,於是選擇用提告,來讓我閉嘴。
我不會閉嘴。因為我寫的每一篇,依據的都是判決、政府公告、公開的資訊,我承擔得起被檢視、被質疑,甚至被告;但我承擔不起的,是為了怕麻煩,就讓這些名字,重新沉回黑暗裡。
不過今天,我不是要講我被告的事。我想藉這個機會,把一件更重要、大多數家長都以為「早就有了」、其實還沒有的事,一次講清楚。
事情,是從一則留言開始的。今天稍早,有一位老師在我的貼文底下留言。她說,看到我寫的一段話,她「一直過不去」:
她問我:「意思是,在台灣,接觸兒少工作的人,是沒有經過背景查核的嗎?」
我盯著這個問題看了很久。因為它,問中了那道我們都以為存在、其實還沒畫上的底線。
一、先說結論:不是「完全沒查」,是「查得零零落落、還漏掉一大塊」
我要很誠實地說:台灣不是完全沒有把關。正式的學校老師、幼兒園的教保員、托嬰中心的托育人員、補習班的教職員、兒少福利機構的工作人員,法律上,這些人都有所謂的「消極資格」:曾經因為性侵、性騷擾、性剝削等罪被判刑確定的人,不能擔任這些職務。
但問題是,這套把關有三道牆,把它擋得零零落落。我一道一道說:
二、第一道牆:你,根本沒有資格查
先問你一個很實際的問題:假設你要幫孩子找一個游泳教練、一個鋼琴老師、一個假日帶隊的營隊哥哥,你查得到他有沒有性侵前科嗎?
答案是:查不到。因為前科屬於「個人資料」,法律規定,除了警政、司法、軍法這些機關因為職務需要之外,一般人是無權查閱別人的前科的。連一般的雇主,都不能隨便調閱員工的前科。
那學校聘老師時查的那個「不適任人員系統」呢?那套系統(教育部的「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確實存在,聘任前學校必須查,但它只開放給「學校、機構、主管機關」使用,查詢的人還要負保密義務。它從來不對家長、不對大眾開放。
打個比方:那本記著「誰不能碰孩子」的黑名單,鎖在政府的抽屜裡,鑰匙只發給少數幾個單位。而你,一個要把孩子交出去的家長,手上一把鑰匙都沒有。
有人會說:「那不是有『良民證』嗎?」但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有兩個天生的漏洞。第一,它只有本人可以申請,你沒辦法要求別人拿給你看。第二,也是更關鍵的:不是所有前科都會記載在上面,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受「緩刑」宣告、或只判「拘役、罰金」的紀錄,都「不予記載」。
這不是空談。吳寬原(本站 #009)就是活生生的例子。他在 106 年、109 年,已經兩度因妨害性自主被判刑,但兩次都是「緩刑」(106 年判 4 個月、緩刑 2 年;109 年判 1 年 4 個月、緩刑 4 年)。而依法,緩刑的紀錄不會出現在良民證上。也就是說,他手上那張良民證,看起來乾乾淨淨。他就這樣走進了幼兒園,直到 114 年對一名 5 歲女童下手,才被判 4 年、不得緩刑。
一個有兩次性侵前科的人,靠著良民證這個天生的漏洞,站到了 5 歲孩子的面前,這不是我猜的,是判決書上寫著的。
你可能會想:「那司法院的裁判書不是公開的嗎?我自己上網查判決總行吧?」這裡有兩個現實。第一,大多數家長根本不知道有這個系統,更不會在把孩子送去上課前,特地去搜一個教練的判決。第二,也是更關鍵的:凡是涉及性侵害、涉及未成年的案件,判決書公開的版本,加害人的名字往往是被遮蔽的,變成「○○○」或一個代號。也就是說,就算你真的查了,你也對不出來「眼前這個教練」,就是「判決書裡那個人」。
三、第二道牆:很多接觸孩子的地方,根本沒能力查、或根本不在規範裡
就算把關的系統存在,它也只蓋住了「正式體系」公立學校、立案幼兒園、登記的托嬰中心。可是孩子的生活,遠遠不只這些地方。
社區的球隊、私人的運動俱樂部、才藝班、安親班、假日營隊、教會的兒童活動、還有一個大人自己開的一對一家教,這些場域,有的根本不在那套規範裡,有的就算想查,也沒有管道、沒有系統可以接進去。尤其是「自己開一對一」的人:他上面,沒有任何一個機構,會在他接觸孩子之前,先替孩子把關。
四、第三道牆(也是最深的一道):連政府自己,部會之間都沒有串接
這是我最想讓你看懂的一張圖。同樣是「照顧孩子」這一件事,在台灣,卻被切成好幾段,分屬不同的法、不同的部會:
- ・0–2 歲的托嬰、居家托育 → 依《兒少權法》第 26 條 → 衛福部(社政)管
- ・2–6 歲的幼兒園教保員 →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 → 教育部管
- ・中小學老師 → 依《教師法》第 14、15 條 → 教育部管
- ・補習班教職員 →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教育局(補習)管
- ・學校裡的運動教練 → 依教育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 運動部管
- ・兒少福利機構人員 → 依《兒少權法》第 81 條 → 衛福部(社政)管
- ・而社區、私人教練、才藝、營隊、一對一家教 → 幾乎沒有專法 → 沒有人管
橫跨三個部會、五套法,中間,還留著一整塊,沒人管。
更麻煩的是:這幾套系統,彼此不相通。一個在幼兒園被列為不適任的人,換去當社區運動教練、或去開補習班,新的那套系統不會自動跳出警告,因為它根本沒有連到教育部那本名單。這不是「民間查不到公家」這是「公家跟公家之間,自己都查不到彼此」。
五、這不是假設。他們,就是這樣鑽進去的
一對孿生兄弟(本站 #094、#095):他們多年前一起對球隊裡未滿 14 歲的小球員性侵,判刑確定、一個 10 年、一個 9 年 6 月。假釋出獄後,他們改了名字,在台北萬華開起兒童棒球隊,帶的又是一群小學生。而最荒謬的是:這兩個有兒少性侵前科的人,到現在都不在運動部的「不適任教練」名單上,原因很簡單,他們根本沒有教練證照。運動部這套「不適任教練」的機制,是架在「有證照的教練」之上、靠撤銷證照來運作的;可是帶社區球隊、帶孩子打球,根本不需要證照。一個從來沒有證照的人,這套系統既管不到他、也沒有一張證可以撤,於是他,就這樣站回了孩子面前。
李慶彥(本站 #012):他有猥褻前科,竟然趕在出監列管都還沒結束前,就違法開起圍棋班,對 12 名未滿 12 歲的孩子下手、多達 64 次。監察院為此糾正政府,白紙黑字寫下:現行的機制,難以防堵有前科的人,再進入兒少的場域。
松志彬(本站 #050):這一個,最讓人不甘心。他早在 2004、2012 年,就兩度因猥褻男童被判刑,他有前科,他就在正式體系裡當國小教練,那套「聘任前必須查」的系統,本來就該攔得下他。可是 2019 到 2024 年,他還是一路帶著球隊,對數十名學童下手。2026 年 5 月,監察院糾正台中市教育局與所屬國小,認定校方「未依規定確實查詢,絲毫未覺其猥褻前科以及教練證逾期」;相關人員遭記申誡,前任校長更被記兩大過、調職。系統不是不存在,是根本沒有人去打開它。
一個沒有證照、系統管不到,一個鑽時間差,一個靠緩刑漂白良民證,這些,是制度的縫。而松志彬那一個更沉重:制度明明張著一張網,卻沒有人把它拉起來。縫,要補;網,也要有人願意去拉。
六、別的國家,是怎麼把門關上的?
這件事,不是無解,也不是台灣獨創的難題。別人早就做了。
英國有「DBS」(Disclosure and Barring Service):跟孩子有密切接觸的工作,聘用前要做最高等級的查核,還會比對一份「兒童禁工名單」;一旦被列入這份名單,就是法律禁止你從事與兒童有關的工作。更重要的是,依《保護弱勢群體法》(Safeguarding Vulnerable Groups Act 2006),明知故犯、僱用了被列管的人,是刑事犯罪,最重可以關 5 年。
澳洲有「兒童工作證」(Working with Children Check):由一個專責單位,整合警方、法院、檢方、兒少保護、專業登記等各方資料,一次查完。通過的人拿到一張 5 年有效的證(昆士蘭的版本叫「Blue Card」,效期 3 年),而且是「持續監控」只要之後出現新的紀錄,證就可能被暫停或撤銷。它涵蓋的範圍很廣:教育、托育、醫療,還有體育與社區(教練、裁判、社團志工)、宗教活動的帶領者,通通納入。
七、那台灣呢?好消息是,我們正走在路上
其實,人本教育基金會從 2022 年起,就一直在倡議台灣版的「兒童工作證」制度,凡是與 18 歲以下兒少有直接、密切、非偶發接觸的人,都應該納入背景查核、定期安全訓練,並建立發證、查驗、撤證,以及跨縣市、跨部會串聯的機制。(前面那對孿生教練的案子,正是人本在記者會上點名的例子。)
而在 2026 年 4 月,衛福部預告了《兒少權法》的修正草案,第一次把「兒童工作證」制度正式寫了進去,要把現在沒被規範到的各類「兒少工作者」全部納入。
但我要很誠實地提醒一句:截至目前(2026 年 8 月),這還只是「草案」,還在行政院審查、還沒送進立法院、更還沒三讀通過。它是一個承諾、一個方向,但還不是已經上路的法律。換句話說,這道底線,正在被畫,但還沒畫完。它需要有人繼續盯著、繼續推。
八、這樣會不會侵犯隱私?會不會變成獵巫?
這是一個好問題,也是台灣社會很在意的一點。我們曾經拒絕過美國那種「梅根法」把性犯罪者的名單公開上網,因為考量到更生、考量到人權。
但「兒童工作證」和「公開性犯罪者名冊」是兩回事。它的設計很巧妙:它不公開「誰有前科」,它只公開「誰通過查核、拿到了證」。你查不到一個人被拒發的原因,也查不到他的前科細節。它保護的,是孩子能不能安全;它同時,也保住了更生人的隱私。
九、最後,回到最前面那張告我的通知書
我做這個圖鑑,常常被問:你這樣把人挖出來,是不是太殘忍了?但你看完前面這些,就會明白,真正殘忍的,不是把加害人的名字留在陽光下,而是我們明明有能力把門關好,卻讓那道縫一直開著,等下一個孩子用受傷,來替我們測試制度的漏洞。
「把門關好」,從來不是為了報復誰。它是為了讓每一個把孩子交出去的家長,不必再像現在這樣,什麼都查不到、只能祈禱自己運氣好。
那位老師說她「一直過不去」。我想告訴她:你會過不去,是對的。因為你以為早就存在的那道底線,其實還沒被畫上。而讓它被畫上的方法,就是有越來越多的人,跟你一樣,過不去。
至於那張告我的通知書?我會去、我會面對。但這些有判決撐著的名字,我一個都不會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