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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禁業之後,他真的離開孩子了嗎?第六個制度破口
站長筆記 · 第六個破口

被禁業之後,他真的離開孩子了嗎?
第六個制度破口

台灣罪犯圖鑑 · 站長筆記

這是一篇沒有答案的文章。我只是想把一個一直放不下的問題,好好地問出來。

我做這個圖鑑,看過太多這樣的結局:一個人對孩子做了不該做的事,被調查、被裁罰,名字被主管機關公告,還加上一句「幾年內不得聘任」,甚至「終身不得任教保」。

看到這裡,多數人會鬆一口氣,覺得「還好,他被擋下來了」。

但我後來一直在想一件事:我們的那把鎖,到底鎖在哪裡?

一、我們的鎖,鎖的是「受聘」這一道門

不管是幼兒園、托嬰中心,禁業令綁的,幾乎都是同一件事,「不得被聘任、被任用為教保(托育)人員」。也就是說,這把鎖鎖住的是「僱傭關係」:園所不能發薪水給他、不能把他列為正式的照顧人員。這當然重要。

二、可是,通往孩子的門,不是只有這一扇

一個人要靠近孩子,方法太多了。

他可以用學生的身分去「實習」;可以用「進修、回訓」的名義重新進場;可以去當志工;可以轉去補習班、才藝班、安親班,這些場所受的是另一套法律管,跟幼兒園的禁業名單不一定連得起來;他也可以自己開一個親子手工、親子旅遊、或社區球隊,用最溫馨的包裝,重新站到孩子面前。

我的問題就在這裡:當我們只鎖住「受聘」這一道門,卻讓「實習、進修、換體系、當志工、自己開班」這些窗戶開著,那個被公告、被禁業的名字,真的就離開孩子了嗎?

三、我必須誠實:有些地方,我也講不清楚

「學生實習」到底算不算「被聘任」?在法律上,實習的人是以學生身分、為了完成培育課程而進場,不一定等於被園所僱用。所以它有沒有被禁業令涵蓋,我沒有把握下定論。

但正因為連我這種花很多時間查資料的人都講不清楚,這件事才更該被問清楚,這不是我一個人能回答的,是主管機關該給全國家長一個明確答案的。

四、為什麼我這麼在意這一點

因為我漸漸明白一件很殘酷的事:不是每一個傷害孩子的人,都是「一時失控」或「剛好做錯行」。

有一種人,雖然不是全部,但真實存在,他們走進這一行,不是剛好,是刻意。因為幼兒園、安親班、才藝班、社區球隊、兒童營隊,能給他們一樣別的地方給不了的東西:合法的、不被懷疑的、一次又一次靠近孩子的機會。對他們來說,孩子不是工作的對象,是目的本身。

這種「刻意、長期、有計畫」的獵捕,本站松志彬(#050)就是最沉重的例子:一個國小棒球教練,從 2018 年起對球隊裡的孩子下手,受害的孩子累計達 53 人,檢方得分三批起訴。那不是一次失手,是年復一年,把一整支球隊當成獵場。

而且,這種對孩子的慾望,往往不是一時的衝動,而是一種戒不掉的癮。它不會因為換了工作、被罰過一次錢、被公告過姓名就消失。這也是為什麼這種人最危險:你把他從一扇門擋下來,他不會收手,他會去找下一扇還開著的門。

我必須把話講清楚,才公平:不是每一個對孩子不當對待的人都是這種掠食者,有些是過勞、是情緒失控、是不適任,那是另一回事,該用另一種方式處理。但那些真正把「接近孩子」當成癮頭、當成目的的人,恰恰是一紙禁業令、一道鎖最擋不住的。

有些人做這行,根本不是因為喜歡孩子,是因為這裡有孩子。對這種人,鎖住一道門,永遠不夠。

五、這不是假設,這是已經發生的事

呂智惠、呂智和這對孿生兄弟(本站 #095#094,出獄後分別改名「呂智慧」「呂愷」):兩人多年前一起對球隊裡未滿 14 歲的小球員性侵,判刑確定,一個 10 年、一個 9 年 6 月。假釋出獄後,他們改了名字,2023 年起在台北萬華開起兒童棒球隊,帶的又是一群小學生。被人本教育基金會揭發、運動部介入之後呢?球隊沒有解散,換一個名字、換一個地點,繼續辦、繼續帶孩子比賽。而兩個有兒少性侵前科的人,到現在都還沒被列進運動部的「不適任教練」名單。

李慶彥(本站 #012):他有猥褻前科,在出監、列管的期間,竟然趕在列管還沒結束前就違法開起圍棋班,對 12 名未滿 12 歲的孩子下手、多達 64 次。監察院為此糾正政府,白紙黑字寫下:現行的機制,難以防堵有前科的人再進入兒少的場域。

吳寬原(本站 #009):106 年、109 年,他都已經有性侵前科了,卻還是能夠進到幼兒園任教,最後對一個才 5 歲的孩子下手。

高培深(本站 #091):補教數學老師,被判刑之後,他換了一個化名「高強」,繼續開班、繼續教數學。

權自立(本站 #084):當年「大貓案」的主嫌,服刑出獄後改了名字,開起親子手工、親子旅遊的工作坊,用最溫馨的包裝,重新走近孩子,後來,他真的又對三個孩子下手了。

這些人,如果沒有人把他們的名字記下來、攤在陽光下,他們就會用一個新的名字、一間新的教室,重新開始。而下一個坐進那間教室的孩子,什麼都不會知道。

這,就是我做這個圖鑑的原因。

六、這是「破口」的延伸

我之前寫過「五個破口」,監視器的死角、行政調查的空窗、機構被裁罰後換個名字重開⋯⋯那些講的是「機構」怎麼換一張皮活下來。今天這篇,講的是另一種換皮:不是機構換名字,是「人」換一個身分,再一次走進場。我把它當成第六個破口的雛形,寫下來,提醒自己、也提醒大家別漏看。

我想要的,從來不是獵巫。我要的很簡單:禁業、不適任公告,應該跟著「這個人」走,而不是跟著「他當時的職稱」走。幼兒園、托嬰、補習班、才藝班、志工、實習、社區球隊,這些通往孩子的入口,主管機關之間應該查得到彼此、擋得住同一個名字。

把門關好,不是為了報復誰,是為了讓下一個孩子,不必再用受傷來替我們測試制度的漏洞。

查證

文中所舉的案例,皆為本站已刊登、來源為公開資訊的案件,可到台灣罪犯圖鑑對應編號查看來源與判決:
松志彬 #050、呂智惠(呂智慧)#095、呂智和(呂愷)#094、李慶彥 #012、吳寬原 #009、高培深 #091、權自立 #084。

其餘制度背景,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公開條文。關於「實習是否受禁業涵蓋」,我採取保留態度、歡迎更精確的法律解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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