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案子,我讀完了判決,也找到他的名字,卻不能告訴你他是誰。
一名國小老師,同時是孩子們的體育教練。
一審認定,他從 2020 年到 2023 年、長達三年多,假借訓練、指導的名義,對三名未滿 14 歲的學生,一次次侵犯孩子的身體界線。
而他的手法,正是這種人最典型的偽裝:他「堅持親自」替學生冰敷,卻趁著替孩子冰敷腰傷的時候,把孩子的褲子往下拉、伸手撫摸,把大人對孩子的「照顧」,變成下手的掩護。
法院依「對未滿 14 歲之女子強制猥褻」判他有罪(全案可上訴)。
一、它是怎麼被發現的
不是任何一道防線攔下他。
是其中一個孩子,升上國中以後,偶然得知另一個同學也有過一樣的遭遇,2024 年 11 月,她才終於鼓起勇氣,走進國中的輔導室,把事情說出來。
學校依法通報,案子才浮上檯面。
三年多。靠的不是制度,是一個孩子的勇氣,和一場偶然。
二、為什麼我不能寫出他的名字
因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任何可能「拼湊出被害孩子是誰」的資訊,都不能公開。
他在校園裡教著特定的孩子;說出他的名字,幾乎就等於指向那些孩子。
所以我把名字藏起來。這條法律是對的。它保護的是孩子。
三、但這裡有一個讓人心寒的矛盾
為了保護被害的孩子,法律把加害人的名字封起來。
於是,家長沒辦法「搜尋他的名字」來自保,你 Google 不到他,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也只能因為新聞找到匿名的裁判書。
下一間學校、下一支球隊要聘他,同樣查不到他做過什麼。
在兒少案裡,「公開姓名」這條路(像美國的梅根法案)在台灣是關起來的,而且應該關。
那麼,還剩下什麼,能擋住他靠近下一批孩子?
四、其實,台灣不是完全沒有紀錄
翻到社家署的「違反兒少法」公開名單,他在裡面,但你看到的,只有一行:某市某國小教師,「於 112 年間對學生有不當對待之情事」。
一個對三名未滿 14 歲女學生強制猥褻、被法院判了刑的人,在那份公開紀錄上,被寫成四個字:不當對待。
而且,那份名單藏在一個幾乎沒有家長聽過的政府網站深處;它不會在任何學校要聘他的時候自動跳出來;它跟教育部的不適任教師名單、運動部的不適任教練名單、良民證,是各自分開的四本帳。
所以問題從來不是「查不到」,是紀錄又淺、又散、又沒人找得到,而且跟「聘用」這件事,完全脫鉤。
五、只剩一張「跟著人走、不必公開姓名」的證
英國有 DBS、澳洲有兒少工作證(WWCC):任何要跟孩子密切接觸的工作,聘用前都必須查核;系統在後台默默比對,一有前科就擋下,全程,不需要對大眾曝光任何一個孩子。
它查的是「這個人能不能接觸孩子」,而不是「把他的名字貼上街」。
兒少工作證要做的,就是把散落的四本帳串成一道防線:聘用前一次查核、內容完整、自動比對,直接把有前科的人,擋在孩子的門外。
這,正是台灣還缺的那一塊。我們的「兒少工作證」,還停在草案。
正因為我們不能公開他的名字,才更需要一個能在後台、默默把他攔下來的制度。
保護孩子的方式,不該只剩下一種:「希望下一個孩子,也一樣幸運、一樣勇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