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審法院認定,他猥褻 3 個國小男童,共 16 罪,判 2 年 4 個月。
李岳陽原本在謝龍數學系統的「謝老師文理 林園分校」(高雄市林園區仁愛路)教數學,班上的學生是國小男童。他在補習班掛的名字是「岳陽」。
一、法院認定的事
2025 年 11 月到 2026 年 1 月,他在林園分校裡,利用教學空檔、改作業、課後留人的機會,違反 3 個男孩的意願猥褻他們。
3 個孩子,16 次,每一次法院都算一罪。其中一個孩子,被猥褻了 11 次。
判決書寫著,孩子抗拒,他不顧。
二、他不只做了這件事
高雄市政府另外以兒少權法裁罰他,事實摘要寫的是:「多次、長期以頻繁責打方式管教補習班兒童。」
2026 年 4 月,高雄市議員邱于軒在議會質詢時指出,他用棍子打學生的背,還要學生罰跪,報導寫到最長 1.5 小時。
三、法定最低 3 年,每一罪判 1 年 7 個月
他犯的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法律規定的刑度是 3 年以上、10 年以下。
2026 年 6 月 25 日,高雄地院判他 16 罪,其中 15 罪各判 1 年 7 個月,1 罪判 1 年 8 個月,應執行 2 年 4 個月。
每一罪都判得比法定最低刑還輕,因為法院用了刑法第 59 條酌量減刑。第 59 條的條件是:犯罪的情狀「顯可憫恕」,就算判到最低刑度仍然太重。
法院給的理由是:
他的手段「與使用肢體暴力或言語威脅者尚屬有別」。
他在審理時坦承。
他和兩個提告孩子的家屬調解成立,分別賠了 45 萬元、30 萬元,得到原諒。
判決書的原句是:「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
一個大人,把國小男童留在補習班,不顧孩子抗拒,一次又一次。這個情狀,法院認為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
案子目前上訴到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還沒有確定。
四、他的名字,公告在小港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在 2026 年 3 月 27 日、4 月 7 日兩度依法公告他的姓名。
公告地點寫著:高雄市政府公報、社會局公布欄、小港區公所公布欄。
事情發生在林園。議員在議會質詢時也指出這件事:公告沒有貼在林園,當地家長不容易看到。
順帶一提,他任教過的另一家「文山文理補習班」就在小港區。公告為什麼貼在小港,我查不到理由,這裡只是把兩件事並排。
教育局長在議會答詢時說,2026 年 1 月 19 日已經要求他停止職務,經審議認定他終身不得任職補習班,資料登錄在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
五、判決裡是 3 個孩子,他教過的不只 3 個
報導指出,他在林園分校教過 5 個班,學生大約 100 人。
而且他不只在林園分校。他也在同一個系統的「文山文理補習班」(高雄市小港區樂利路)教過。
判決認定的是 3 個孩子。其他孩子有沒有事,判決不會告訴我們。
高雄的家長,如果你的孩子在謝龍數學系統的補習班上過課,不管是林園分校還是小港的文山文理,請找時間好好問問孩子。孩子說出來的時候,先相信他。
六、招牌上只有「岳陽老師」
他在補習班用的名字是「岳陽」。
文山文理補習班的課程頁面上,國二數學、國三數學兩門課都寫著「指導老師:岳陽」,適合年齡 12 到 15 歲。整個頁面沒有他的本名。那頁的網址是 ws.gini-edu.com/classVideo.php?id=5T38XU,我在 2026 年 5 月初存下畫面,課程照片就是這篇用的這張。現在打開是 404。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3 項,短期補習班的招生、書面契約,以及利用場址、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所做的廣告或宣傳,只要涉及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姓名,除了立案名稱以外,都應該揭露真實姓名,不得有虛偽不實。同條最後一項規定,違反的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應處負責人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可以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必要時命停止招生或廢止立案。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11 條之 1 也要求,主管機關要在網站上揭露補習班的負責人姓名、教職員工姓名和教學人員學經歷。
教育部 2017 年推這項修法時就講明了,目的是防止教學人員「利用別名掩飾違法兼職等現象」。
這條規定為什麼重要,這個案子就是答案。家長看到的是「指導老師:岳陽」。一個只有這樣掛名的老師,你查不到他是誰,也查不到他有沒有被公告過。
七、連鎖補習班的老師是共通的
這件事最讓人不安的地方在這裡。
他至少在兩個地方上過課:林園區的「謝老師文理 林園分校」,還有小港區的「文山文理補習班」。兩家都掛在謝龍數學同一份校區清單上,但它們是兩個不同名字的補習班。
補習班是一家一家立案的。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短期補習班要聘人之前,得把名冊、學經歷、身分證件影本和三個月內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陳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聘用前也要向主管機關查詢這個人有沒有性侵害、性騷擾等紀錄。這些程序是綁在「那一家補習班」上的。
所以一個老師在系統裡跨校區上課時,家長要自己一家一家查。而課程頁上寫的是「岳陽」,你連要查誰都不知道。
判決認定的是林園的 3 個孩子。他在小港教的是國二、國三數學。那邊有沒有孩子受害,判決不會說,公告也不會說。
也有讀者在留言區說,他之前在小港樂利路的謝龍數學任教。那個地址就是文山文理補習班,和我存下的課程頁對得起來。
八、補習班的態度
有家長在留言區說,她的孩子就在林園那家補習班,她是看到新聞才知道這件事。她去問補習班為什麼沒有通知所有家長,得到的回答是:偵查不公開,所以無法對家長說什麼。
偵查不公開拘束的是誰,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5 項寫得很清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以及其他在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的人。補習班不在裡面。
案情他們可以不講。但「這位老師已經停止職務」這句話,跟偵查不公開沒有關係。
教育局長說,2026 年 1 月 19 日就要求他停止職務。社會局公告他的姓名是 3 月底,議員在議會質詢是 4 月底。
這段是家長的留言,補習班究竟跟哪些家長說過什麼,本站無法查證。寫出來,是因為它問到一個所有連鎖補習班都該回答的問題:一個老師因為這種事被停職的時候,其他家長有沒有被告知。
九、我猶豫了很久,才決定寫出補習班的名字
判決把補習班名稱寫成「詳卷」,社會局的公告也只公布他的名字。寫出來,會不會反而讓人去猜被害的孩子是誰,我想了很久。
讓我決定的是毛畯珅那件案子。2024 年 7 月,負責調查的監委說明過:兒少權法第 69 條「主要在於避免造成被害兒少身分資訊被識別而曝露其隱私」,「而非為包庇加害人」;只要有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的公益目的,案件不是不能報導。監察院當時指出的問題是,台北市教育局已經做成公布姓名和機構名稱的處分,卻不對外揭露,「實有自相矛盾之處」。
他在林園分校和文山分校都教過。只寫「林園某補習班」,文山的家長不會知道要去問自己的孩子。
所以我寫出來。同時,這篇不寫年級、不寫班別、不寫任何指向被害孩子的細節。
十、這張照片
李岳陽也是我做台灣罪犯圖鑑的第一個人。
那時候,大家都找不到他的照片。
我去查謝龍數學的其他校區,在「文山文理補習班」的網頁上找到了他的照片。那時候事情已經發生了,網頁上還掛著他。
照片上方那條網址列我留著沒有裁掉:ws.gini-edu.com。ws 就是文山,gini-edu 是京尼教育科技的網域,謝龍數學就掛在這家公司底下,公司登記在高雄左營。留著它,是因為它就是這張照片的來源證據。
現在,那個網頁已經撤掉了,網址打開是 404。
📌 查證來源(都在網頁)
一審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侵訴字第 13 號(2026/06/25),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共 16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 4 月;已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5 年度侵上訴字第 76 號,尚未確定
兒少權法裁罰:高雄市政府,第 49 條第 1 項第 9 款(2026/03/02)、第 15 款(2026/03/09)
具名公告: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高市社家防字第 11570644100 號(2026/03/27)、第 11570695400 號(2026/04/07),依兒少權法第 97 條公布姓名
議會質詢:鏡週刊、東森新聞、中天新聞(2026/04/27)
法規:《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3 項與同條末項罰則、《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11 條之 1(師資須揭露真實姓名)
法規:《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5 項(偵查不公開之拘束對象)
讀者與家長留言:本站留言區,內容未經查證,文中已註明為留言
校區與地址:謝龍數學官網(drmaths.com.tw)優質校區清單載「文山文理補習班,高雄市小港區樂利路2號」、「謝老師文理 林園分校,高雄市林園區仁愛路252號」
師資頁面:文山文理補習班課程頁 ws.gini-edu.com/classVideo.php?id=5T38XU,載「指導老師:岳陽」,本站 2026 年 5 月初存證,現已 404
補習班名稱:判決與社會局公告均未載,係本站自行查證
被害孩子與家屬的身分,以及可以辨識他們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
歡迎分享。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