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侵訴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2026 年 6 月 25 日)的整理。判決原文連結放在本頁最後,主文與減刑理由都照抄,其餘是本站的白話說明。本頁不是官方文件。
一、主文
照抄:
白話:16 個罪各自判一個刑度,合併之後要執行 2 年 4 個月。
16 罪的分配是:對甲男 3 罪(1 年 8 月、1 年 7 月、1 年 7 月),對乙男 11 罪(各 1 年 7 月),對丙男 2 罪(各 1 年 7 月)。
二、罪名與法定刑
法院論的是刑法第 224 條之 1:犯強制猥褻罪而有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的情形。
法定刑是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決另外說明一件事:這條罪名本身已經把「未滿十四歲」寫進構成要件,所以不必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 條第 1 項前段加重。
三、法院認定的事實
被告原在高雄市林園區某補習班擔任數學教師,判決寫明地址與補習班名稱「詳卷」,也就是不公開;判決同時載明他業經解聘。(補習班與校區名稱為本站另行查證,來源見案件頁。)
學生是未滿 14 歲的男童。判決認定的行為期間是民國 114 年 11 月至 115 年 1 月 14 日,地點在該補習班內(附表載明三樓、四樓),方式是利用教學空檔、改作業、課後將學生留下等機會,違反三名男童的意願為猥褻行為。
本站不複述各次行為的細節,判決附表逐次記載。判決也未記載被害男童就讀的學校。
四、法院憑什麼認定
被告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判決列出的其他證據有:兩名提告男童與另一名被害男童的警詢證述、另一名目擊案發經過的補習班學生的證述、補習班班主任的證述、警方的疑似性侵害案件訪談紀錄表、高雄市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的跨網絡會議紀錄,以及現場勘查照片。
檢察官另案移送併辦的部分(115 年度偵字第 9509 號),法院認為與起訴事實完全相同,屬同一案件,一併審理。
五、為什麼是 16 罪
其中兩段時間內的數個動作,法院認為是在密接的時間、相同的空間所為,各自算「接續犯」,各以一罪論。其餘各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分論併罰,合計 16 罪。
六、為什麼每一罪都判得比法定最低刑輕
因為法院用了刑法第 59 條酌量減輕。條件是「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
法院給的理由,原文照抄:
結論那段也照抄:
「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是刑法第 59 條的法定用語,指的是情狀值得憫恕,不是法院在同情被告這個人。
第三名男童的家屬自始未提出告訴。判決記載了該名家屬在警詢時的陳述,本站不引用,因為那段話指向的是一個孩子的狀況。
七、量刑審酌了什麼
不利的部分:被告明知三名學生是未滿 14 歲的男童,性自主觀念尚未成熟,數次對自己授課的學生為本案行為,傷害其身心健全成長,也可能影響日後的性別相處與人際互動。
有利的部分:犯後終能坦承全部犯行、已獲得所有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原諒、無犯罪前科之素行,以及他自述的大學畢業智識程度、職業與家庭經濟狀況。
定應執行刑時,法院說明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採限制加重原則,不是把 16 個刑期累加,並審酌被害人數、犯罪動機與手段類似、被告的人格與犯罪傾向,以及儆懲與更生的平衡。
八、程序走到哪裡
本判決 2026 年 6 月 25 日宣判,可以上訴。
司法院的歷審清單顯示,本案已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案號 115 年度侵上訴字第 76 號,目前查無該案號的裁判書,也就是二審還沒有判決。本案尚未確定。
九、這份判決沒有說的事
下面這些是讀者最容易自行腦補、但判決裡沒有的東西。
判決沒有處理補習班或其負責人的責任,本案被告只有一個人。
判決沒有認定他在其他校區有任何行為,審理範圍只有這三名男童。
主文沒有宣告緩刑,也沒有諭知沒收。
判決沒有記載被害男童的姓名與身分資訊,以代號稱之。本站同樣不寫,也不複述行為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