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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042兒虐台中・跆拳道
吳聰輝
體育教練
吳聰輝
二審・緩刑5年有懲處公文
臺中市跆拳道教練。經法院認定:民國96年至99年2月底間,他在被害女童就讀之國小擔任跆拳道教練期間,明知甲女未滿14歲,先後7次對其為猥褻行為,犯行時甲女約10、11歲。刑法第227條之罪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性侵害犯罪。

一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32號(2025/10/28)依刑法第227條第2項論處7罪,各判7至8月不等,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駁回辯護人緩刑之請求(法院認「若予以緩刑之宣告,恐難達警惕之效果」)。被告僅就量刑上訴、當庭撤回其餘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侵上訴字第2號(2026/03/24)上訴駁回、維持1年6月,但諭知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命履行調解筆錄之損害賠償義務。

2026/03/03兩造於二審成立調解,被告同意賠償告訴人70萬元(40萬元於2026/03/20前給付,餘30萬元分6期),告訴人表示不追究刑事責任、願意給予緩刑機會。二審並指明:被告在偵查與一審原僅就起訴書附表編號㈦部分認罪,編號㈠至㈥均未坦承犯行,直至原審傳喚告訴人作證並進行交互詰問後,才全部認罪;調解亦係於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成立,依「量刑減讓」原則,減輕幅度甚微,不影響原審量刑。

該案判決書依規定遮蔽被告姓名(代號AB000-A113789A),媒體亦僅稱「吳姓教練」;本站所載姓名來源為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公告各運動種類不適任教練人員名單」(經各單項體育協會審議註銷教練證名單,編號352):吳聰輝、跆拳道,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11款(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第1項第1款「有性侵害行為,經性平會調查屬實」),註銷其各級教練證,且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犯案民國96年至99年2月底,於甲女就讀之國小擔任跆拳道教練期間,先後7次為猥褻行為;甲女當時約10、11歲、未滿14歲
一審臺中地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32號,依刑法第227條第2項論處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不予緩刑(2025/10/28)
調解2026/03/03於二審成立調解,賠償告訴人70萬元(40萬元+分6期30萬元);告訴人表示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審臺中高分院115年度侵上訴字第2號上訴駁回、維持1年6月,惟諭知緩刑5年、付保護管束,並命履行調解賠償(2026/03/24)
處分臺中市政府運動局「不適任教練人員名單」編號352:註銷其各級教練證,且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現況二審維持1年6月但宣告緩刑5年、付保護管束,未入監;本站查詢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二審後未見第三審裁判紀錄
⚠️ 運動部不適任教練專區查無此人。截至2026/09,衛福部社家署「違反兒少法裁罰公告」查無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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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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