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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063多名被害再犯台中・潛水教練
陳佳勇
體育教練
陳佳勇
起訴裁判確定
台中市潛水店「勇安運動有限公司」負責人兼教練。已婚。涉3起性侵案件:案一(2023年)侵入旅館性侵女學員,三審駁回上訴,判7年10月徒刑確定;案二、案三另涉性侵案件,分別於一審、二審宣判,均得上訴。案一確定後他聲請再審,2026/08/25 遭臺中高分院裁定駁回。本站於2026年5月中旬接獲投稿,指他尚未入監、仍透過網路接觸女性;2026年9月28日本站再度接獲消息,指他仍未入監。裁判書系統不記載執行紀錄,本站無法自行查證,籲請女性提高警覺。(該公司已於2025年4月變更負責人)

另一個身分:依銘傳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學系 Instagram 2024年11月8日的演講宣傳,他是「勇安運動緊急醫療救護團隊」創辦人,逐字記載「現任水肺潛水、自由潛水教練,具有 EMT2 緊急救護技術員資格,曾擔任過三軍總醫院醫工師」。(緊急救護技術員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分初級、中級、高級三級,EMT2 是中級。)2024年11月19日他以該身分到該系演講,講題「網紅開講-從醫工師到創新創業之路」。那是案一犯罪之後、一審宣判之前。
※ 照片來源與查證:取自銘傳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學系 Instagram(@94imcubme)2024年11月8日的專題演講宣傳圖,該圖以「演講人:陳佳勇先生」標示人像,姓名與人像同時出現於同一畫面。照片中他身著印有「勇安」字樣的螢光救護背心,上有生命之星標誌(緊急醫療救護的國際標誌)。照片為2024年之影像,與其現況可能有差異。
案一犯罪2023年6月
案一一審2025/06/24 臺中地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41號:「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案三一審2025/08/26 臺中地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10號:「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案一二審2025/11/13 臺中高分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05號「上訴駁回。」,維持7年10月
案三民事2026/03/30 臺中地院114年度訴字第3196號:「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萬元」(由114年度侵附民字第36號移送;被告姓名遮蔽為陳○○)
案三二審2026/04/16 臺中高分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38號「上訴駁回。」,累犯但依釋字第775號不加重其刑
案一三審2026/04/23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881號「上訴駁回。」,裁判確定
案二一審2026/06/30 臺中地院114年度侵訴字第49號:強制性交未遂罪2年、強制罪拘役40日,均論以累犯,不予緩刑
案一再審2026/08/25 臺中高分院115年度聲再字第128號「再審之聲請駁回。」
現況案一裁判確定7年10月/案二、案三均得上訴,本站2026/09/28查詢,未能確認是否已上訴
⚠️ 本站2026年5月中旬、9月28日兩度接獲消息,指他尚未入監;裁判書系統不記載執行紀錄,本站無法自行查證,籲請提高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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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9/28

全文

陳佳勇:他被判 7 年 10 月確定。確定之後,他說被害人同意他拿房卡。 他犯第三起的時候,前兩起正在被調查。「竟不知反省、潔身自愛」

⚠️ 本站2026年9月28日接獲消息,指他仍未入監,請女性提高警覺

台中市潛水店勇安運動有限公司負責人兼教練陳佳勇,已婚,涉及三起性侵案件。第一起案件已經三審定讞、判處7年10月徒刑。本站於2026年5月中旬接獲投稿,指他尚未入監、仍透過網路接觸女性;2026年9月28日再度接獲消息,指他仍未入監。(這家公司於2025年4月變更負責人)

案情是怎麼發展的?

案一:藉生日聚會之機,偷翻包包取得房卡

2023年6月,他在潛水店舉辦生日活動,邀請一名女學員到場協助,眾人狂歡到隔日凌晨。他趁女學員不注意,翻找對方包包,取得旅館名稱與房號。隔天早上,他向旅館櫃檯佯稱「忘記帶房卡」,順利到備用房卡進入房間,在對方明確要求離開的情況下,仍強行侵犯得逞。

事後,他在警詢時的說法反覆矛盾,一下說「只是摟抱未射精」,一下改口「對方拒絕後他自行解決」,甚至聲稱「對方嫌進度太快並主動協助」,前後不一的證詞成為壓垮他辯詞的關鍵。台中地院一審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判7年10月;他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駁回、維持原判;最高法院三審於2026年4月23日再度駁回上訴,全案裁判確定。

案二:另一起性侵案件,一審已宣判

除了上述案件,他還涉及另一起性侵案件,2026年6月30日一審宣判,案件可上訴,尚未確定。

案三:二審上訴案,2026年4月宣判
台中高分院於2026年4月16日,就他所涉的第三起性侵案件做出二審宣判。這起案件的細節目前沒有公開新聞報導,本圖鑑僅依裁判書內容公開程序進度,避免在未掌握完整卷證的情況下臆測案情。

他現在在哪裡,本站不知道

案一於2026年4月23日裁判確定。本站於2026年5月中旬接獲投稿,指他當時尚未入監、仍透過網路接觸女性。

2026年9月28日,本站再度接獲消息,指他仍未入監。判決確定到現在已經五個月。裁判書系統只收裁判書,不記載執行紀錄,本站查不到他是否已經入監,也查不到他是否還在外面。

能確認的是:2026年8月25日他還在聲請再審,被臺中高分院裁定駁回。他在那份聲請裡主張被害人同意他取得房卡、主張自己是因為隱瞞婚姻狀態才被報復提告,並聲請測謊。聲請再審不停止執行,所以這件事不能拿來推論他在不在監。

給讀者的重要提醒:

📌 如果你在交友軟體、社群平台上遇到自稱經營潛水店或擔任潛水教練的男性,主動約你到旅館、飯店等私密空間,請務必提高戒心。

📌 任何在你「不注意」的情況下翻找你的包包、取得你的個人資訊(如房卡、地址)的行為,本身就是警訊,不需要等到更嚴重的事情發生才反應。

📌 遇到性暴力,錯的永遠不是妳。可撥打113、110尋求協助,身體自主權不需要用「對方是不是熟人」來打折扣。

資料來源:115年度台上字第881號、114年度侵訴字第49號、東森新聞(202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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