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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075多名被害台中・環保署
李健育
政府官員
李健育
裁判確定監察院彈劾
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李健育。任內利用職務權勢,對女性部屬、訓練班女學員及外部廠商女員工多次性騷擾、猥褻,並對一名女性強制性交。一審台中地院依強制性交等8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利用權勢猥褻部分已定讞,強制猥褻部分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監察院並通過彈劾(113年劾字第22號)、移送懲戒法院;李男已於2023年9月辭職,2024年2月遭免職。
職務前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利用職權對多名女性下手
彈劾監察院113年劾字第22號(2024/11/12),移送懲戒法院
一審台中地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08號(2025/10/31),強制性交等8罪,5年2月
二審台中高分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48號(2026/06/02),權勢猥褻部分定讞
現況部分定讞,強制猥褻部分最高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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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8/03

全文

他管的是環境督察,卻成了辦公室裡最該被督察的人,利用職權,對女部屬、女學員一再伸手

李健育,曾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的總隊長,握有考核、調度部屬的權力。但根據監察院彈劾與法院判決,他把這份權力,用在了侵犯身邊女性的身體界線上。

事情是怎麼發生、又走到今天?

一、握有權力的主管。 身為總隊長,李健育對女性部屬、受訓女學員,甚至外部廠商的女員工,都握有影響考績、業務往來的權勢地位。

二、把權勢用在跨越界線。 監察院與法院認定,他多次利用職務上的權勢與機會,對多名女性做出跨越身體界線的行為,被害人包含女秘書、訓練班女學員等。

三、「酒醉斷片」的辯解。 面對指控,被告以「喝醉、斷片、沒有記憶」為由辯稱無罪;但法院認定其行為係利用職權、違反被害人意願,辯解不足採信。

四、監察院彈劾。 2024年11月,監察院通過彈劾(113年劾字第22號),認定他是性騷擾慣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全案移送懲戒法院。李男已於2023年9月辭職、2024年2月遭免職。

五、司法判決。 一審台中地院依強制性交等8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利用權勢猥褻部分已定讞,其餘部分上訴最高法院、仍在審理中。

六、這起案件的提醒。 職場性騷擾裡,最難跨過的往往是「權勢」二字,當加害者握有考績、去留的決定權,被害人要開口有多難。它提醒每個機關:權力越大,越需要被監督。

給職場工作者與機關的三個提醒:

📌 權勢騷擾常見於「主管對部屬」「講師對學員」,不對等的權力關係,本身就是風險點。

📌 遇到時,盡量保留訊息、記下時間地點、告訴信任的人。機關性平會、監察院等申訴管道確實會受理。

📌「喝醉、不記得」不是免責金牌。法院看的是行為與被害人意願,不是加害者的酒量。

資料來源:聯合報、監察院113年劾字第22號彈劾案、台中地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08號、台中高分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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