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講的是刑法第 228 條,以及這個站上被這條法條處理過的十幾個人。
一、先把四個數字放在一起
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28 條第 1 項,利用權勢性交罪: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28 條第 2 項,利用權勢或機會猥褻罪: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一個人,對同一個人,做同一件事。
如果法院認定他是靠著暴力、脅迫、恐嚇達成的,走上面那兩條。如果法院認定他是靠著「你的工作在我手上、你的成績在我手上」達成的,走下面那兩條。
沒有寫最低刑,意思是回到刑法總則的兩個月起跳。所以判四個月是合法的,判八個月併緩刑也是合法的。
二、法院說「權勢」的時候,在說什麼
臺灣高等法院在 #137 倪大智(新竹市某國中射箭隊教練)那一件裡,寫了第 228 條為什麼存在。原文照抄:
那段裡有兩句話:形式上未違背被害人意願,被害人同意之性意思形成與決定瑕疵。
法律很清楚知道,這類案件裡,被害人在形式上常常沒有反對。她沒有尖叫,沒有推開,甚至是自己走進那個房間的。第 228 條處罰的正正就是這一種。法律想到過「她看起來同意了」這件事,然後說那個同意有瑕疵,所以不算數。
#137 倪大智那一件的細節我單獨寫過一篇,這裡不重複:很多職業也有上下隸屬關係(metawilo.com/reading/coach-power)。
三、同一個行為,罪名可以換
還是 #137 倪大智那一件。被害人是他隊上的射箭選手,2010 年時未滿 16 歲。
一審有一部分是用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論的,也就是對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人為性交,法定刑期 7 年以下。二審把這部分撤銷,改依刑法第 228 條第 1 項,利用權勢性交,法定刑期 6 月以上 5 年以下。
一審那一部分看的是她的年齡,二審看的是他和她之間的關係。
#137 倪大智最後的應執行刑是 2 年 9 月,比一審的 2 年 6 月還多 3 個月,因為他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依法加重。所以不能說換了條文就一定判得輕。
但法定刑期的上限確實從 7 年掉到 5 年。「認定他利用了權勢」這個認定,在量刑上是把行為換到一個評價比較低的位置。
四、三年以下,實際上是幾個月
站上被論以第 228 條的案件有五件,從中醫師到國中班導師都有。判下來是這樣。
#146 陳資昀,中醫師,在診間對自己的病人猥褻。花蓮地院依第 228 條第 2 項判有期徒刑 4 月,得易科罰金,每日折算 1000 元,沒有緩刑,他上訴後又自己撤回,確定。縣醫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是停業一個月。
#145 詹益源,骨科、外科醫師,兩度在診所裡利用觸診的機會對病人猥褻。關鍵證據是被害人自己帶密錄器拍下來的。臺北地院依第 228 條第 2 項判 2 罪各 6 月,應執行 8 月,得易科罰金,緩刑 3 年,附帶法治教育 2 場次。
#122 秦昇平,國中班導師。南投地院認定他對自己的學生犯成年人對受監督照護之少年利用權勢猥褻罪 2 罪,各 1 年,加上對未滿 14 歲女子猥褻罪 1 年 2 月,應執行 2 年 6 月,不予緩刑。這兩個 1 年,已經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後的結果。二審(臺中高分院 115 年度侵上訴字第 65 號,2026/09/15)撤銷改判,利用權勢猥褻 2 罪各提高為 1 年 2 月,對未滿 14 歲女子猥褻罪提高為 1 年 4 月,應執行 2 年 9 月。兩個審級的排序沒有改變:利用權勢的那兩罪,刑度始終低於未滿 14 歲那一罪。本案仍可上訴第三審。
#020 高揚威,桃園山區的家醫科醫師,得過醫療奉獻獎。更審依利用機會性交罪判 2 年 6 月,2026 年 4 月最高法院第二次撤銷發回。這件官司打到現在還沒有結束,而診所在審理期間一直開著。
#092 李群威,屏東補教老師。對一名未成年女學生的利用機會性騷擾部分,一審無罪,二審改判 5 月,得易科罰金。
五、權勢性騷擾這四個字,2023 年才寫進法律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第 2 項現在有這樣的文字: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同法第 25 條第 1 項的罪,本刑是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利用上面那種權勢或機會而犯的,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這個加重是 2023 年 8 月 16 日修法才加上去的。
#132 張榮欣是高雄的中國笛老師,學校聘進校園教課,學生畢業後繼續在他家的琴房一對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的精神鑑定,把被害人的創傷經驗寫成八個字:利用權勢威逼屈服。那八個字是鑑定報告的原文。
但他的行為在 2014 到 2021 年之間,依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舊法,那時候的第 25 條還沒有這個加重。同樣的事發生在 2023 年 8 月之後,刑度會不一樣。
六、有些人沒有被判刑,擋住他的是行政處分和懲戒
前面講的都是刑事法院。同一件事,台灣還有另外兩套程序在處理:一套是監察院彈劾加懲戒法院,處理的是公務員與公立學校、公立醫院的人;另一套是地方政府依教育、醫事那些法規做的行政處分,可以廢照、廢止立案、禁止聘用。
這兩套不用等刑事判決確定,也不需要有刑事判決。下面這幾件裡,有兩件到現在都沒有刑事判決。
#077 陳思原,台大醫院婦產部前主任,監察院認定對多名住院醫師權勢性騷擾,通過彈劾,懲戒法院判撤職、停止任用 3 年,2026 年 7 月執行。這一件沒有刑事判決。
#085 彭瑜亮,竹北的網紅作文補習班負責人。新竹縣政府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認定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少權益屬實,2025 年 2 月 3 日廢止補習班的設立許可,並依法 1 到 4 年內不得聘用他擔任教職。這一件也沒有刑事判決。
#075 李健育,前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刑事部分一審依強制性交等 8 罪判 5 年 2 月,二審的利用權勢猥褻部分已經定讞,其餘上訴最高法院。兩條路同時在走。
#091 高培深被判刑之後,化名「高強」繼續開補習班教數學,台北市府 2025 年 4 月公告他經營未立案補習班,然後又有新的被害人,2026 年 8 月 14 日台北地檢署再依利用權勢猥褻罪起訴他。行政這條路那時候沒有把他擋住。
#078 唐惠欽,高科大教授。橋頭地檢署 2024 年的起訴書裡,罪名除了違背職務收賄、公文書登載不實,還有利用權勢性交罪。本站查到的兩份判決,一份是貪污(5 年 2 月),一份是詐欺與貪污相關,利用權勢性交罪的判決,2026 年 9 月 18 日以姓名在裁判書系統檢索,沒有查到。
妨害性自主案件的裁判書本來就查得到,本站這篇引用的 #137、#146、#062 都是。所以查不到的原因可能是還沒判,也可能是別的,本站不往下推論,只寫查到什麼、什麼時候查的。
七、有一件判決裡,沒有出現權勢這兩個字
#062 廖泰翔,新北市一間物理治療所的負責人。被害人林于仙是他的員工,住在治療所的員工宿舍。
這個結構和前面每一件都一樣:他是老闆,她是員工,住在他管的宿舍裡。
但二審判決從頭到尾沒有出現「權勢」兩個字。法院論的是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罪,也就是最重的那一條。檢方偵查階段曾經對權勢性交部分做出不起訴處分,家屬再議後才發回。
最後的刑度是 2 年。強制性交的法定刑期最低是 3 年,判得下來是因為法院用了刑法第 59 條。理由原文照抄:
法院接著說,縱量處最低度刑有期徒刑 3 年,未免過苛,猶屬情輕法重。三審駁回上訴,2025 年 12 月 3 日確定。
判決裡還有另一條線。2019 年底,她請一位友人假扮徵信社的人,把她和他的照片拿給他的配偶看。
換來的是兩件告訴。2020 年 4 月,他的配偶對她提出妨害家庭告訴;同年 6 月 22 日,廖泰翔本人對她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兩件後來都是不起訴處分。二審判決把這件事寫進理由裡:
被他侵害的是她,被告的也是她。
2020 年 7 月 3 日,她任職的單位收到一封匿名檢舉信,裡面附著她被跟拍的照片。人事室當天下午三點半找她面談,五點左右結束。她在那天墜樓身亡。
所以刑法第 59 條那段減刑理由裡寫的和解,是跟她父母談的。要和解的人不是她,是她的父母。
八、所以「為什麼判這麼輕」的答案在哪裡
每次貼出一張刑度很低的卡片,留言區最常出現的一句話就是法官在幹嘛。而我整理到現在,看到的多半是條文本身就訂在那個高度。
權勢在這部法律裡是一個位置:你握著對方的工作、成績、療程、學位,還有他能不能繼續走這條路。立法者知道處在那個位置上的人不需要動手,所以特別寫了一條去處罰他。
然後把那一條的刑度,訂得比動手的那一條低。
如果你身邊有人在這種關係裡跟你說「我不敢講」,她是在算力量的對比,而且她算得很準。法院用了整整兩頁去論證的,就是她早就知道的那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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