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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看得懂法的人,會判成這樣?
站長筆記 · 制度批判

為什麼看得懂法的人,
會判成這樣?

台灣罪犯圖鑑 · 站長筆記

今天一位讀者在我這裡追問一個問題,我一直放在心上。

她說:林清安這個老師判六年多,那個屏東的警察劉汶燁卻只判一年九個月,到底是怎麼判的?如果連我們這些外行都看得出來不對,那些天天在跟六法全書、刑法、憲法打交道的大法官、大檢察官,會看不出來嗎?還是有別的原因?

我想把這個問題,好好回答一次。

一、先說一封信

在回答之前,我想先讀一段話。這是一位執法人員前陣子寫給我的。他沒有留名,我也把能認出他的細節都拿掉了,只留下他願意說的這些:

「身為執法人員,總要面對很多無奈跟愛莫難助,又要被『執法者』的身分綑綁、遵循法律字義上、卻實質不平等的『偵查不公開』及『司法中立』。謝謝你,讓我在痛苦中堅守崗位,偵辦、鑑識每一件證物背後,仍知道有人默默地為社會的不公做出努力。加油,也謝謝你所做的一切,讓我不再為案件的不了了之而無能為力。」

他不是唯一一個。我陸續知道,有些第一線的執法人員,也會拿這個站整理好的案件,在跟爸爸媽媽做兒少、婦幼安全宣導時派上用場,用來提醒、用來對照。

我把這封信放在最前面,是因為它剛好回答了那個問題的一半:不是「看得懂法的人看不出來」。

恰恰相反,看得最清楚、也最無能為力的,往往就是體制裡面的人。

二、這不是因為「沒有人看到全部」

有人可能會想:是不是因為案子分開審、沒有人把他們擺在一起看,才判得七零八落?

至少在創意私房這一批,不是這樣。他們是同一批被起訴、最後同一批定讞的(中央社報導,這批十個人,從一年五月到六年三月一起宣判)。也就是說,這個落差,不是在「沒有人並排看」的情況下發生的。

那為什麼還是判成這樣?我不是法律人,以下是我理解的,你可以自己判斷。

關鍵不在有沒有人看到全部,而在每一個被告,都是被「他自己那條罪」綁住的。所以問題常常不在法官敲槌的那一刻,而在更前面。

三、真正的漏斗,在上游

一件案子怎麼從「該重判」變成「輕輕放下」,通常是被幾道關卡一層層漏掉的。

第一道,是「起訴要用哪一條」。想用重的(例如《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裡「以詐術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這條跟強暴脅迫一樣重,#101 陳宗駿就是被它判十二年),檢方就得把證據補到位。但這類案子的被害人多半未成年、證據又依法封存,要證明「被害人當時未滿幾歲、詐術和拍攝之間的因果」,門檻很高,被害人也常常不願意再被反覆訊問。重罪一旦罪證不足,就會退回到證得了的輕罪,例如個資法

第二道,是「輕罪的天花板本來就低」。一旦罪名被定在個資法這種相對輕的罪,就算法官心裡覺得太輕,也被那條罪的刑度上限綁住,重不上去。

第三道,是和解、是被害人不願再上法庭。這些也都會把刑度往下拉。

一件案子,就是這樣被一道一道漏斗,篩到我們最後看到的那個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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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判得這麼輕?
一件案子,是在哪個環節被判輕的。
不是法官看不出來,這批是一起判的
創意私房這批十人,同一批起訴、同一批定讞。同一個法庭並排看,還是判出六年與一年九。
關卡一起訴用哪一條
想用重罪就得舉證到位;封存案件門檻高,證不足就退回個資法。
關卡二輕罪天花板低
一旦定在個資法,法官就算想重判也被那條罪的上限綁住。
關卡三和解、不願再上庭
被害人不願再受訊問、選擇和解,也把刑度往下拉。
提醒不扣「放水」的帽子
沒證據不亂指控,但每一道關卡都可以改、也該被追問。
法院負責判,我們負責讓它不被遺忘。你補一個洞,我補一個洞,慢慢就補得起來。
metawilo.com認得出他們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四、那,是不是「因為他是警察,所以放水」?

老實說,我沒有證據,我也不會亂扣這頂帽子,那樣對我們自己也不負責任。

而且更平常、也更能解釋的原因,剛剛已經說完了:起訴的選擇、舉證的門檻、輕罪的上限,這些加起來,已經足夠讓一個案子變得這麼輕。不需要動用陰謀論,它就會這樣。

但我要把話講清楚:這不代表這個結果是對的。

上面每一道關卡,都是可以改、也應該被追問的:起訴的時候要不要拚那條重罪、封存案件的舉證規則能不能設計得更周到、輕罪的上限合不合理,還有一個受過訓練、最清楚這是重罪、卻利用警察身分去騙、去查被害人的人,他的身分本來就該是「加重」的理由,不該反而變成大家覺得「還好」的空氣。

五、那,我們做的到底是什麼?

如果法院其實看得到全部,那我們這種民間紀錄還有什麼用?有,而且剛好是法院做不到的那幾件事。

法院判完、新聞過了,這個落差就會沉下去、被遺忘;判決又因為保護未成年而封存,一般爸媽根本查不到。我們做的,是把它撈起來、留著、攤在陽光下,讓要把孩子交出去的家長查得到。

而且我們比的,不只是同一批裡的兩個人。我們把不同的案子、不同的年份、不同的法院,一件一件排在一起,那個「整體公不公平」的模式才會浮出來,那是任何一份單一判決都顯示不了的。

法院負責判,我們負責讓大家不要忘記、也讓大家看見那個模式。這不衝突,是互補。

而那位寫信給我的執法人員,之所以謝謝我,也是同一個道理:他在裡面,一件一件承受著「不了了之」;我們在外面,把這些「不了了之」一件一件排出來、留下來,讓它們不再只是各自沉默的個案,而是一整片,可以被指認、被追問、被要求改變的風景。

這,就是我們能做的,也是為什麼,要一直做下去。

在這個社會上,每個人都有他的位子,每個人都能夠做一些什麼。

看到漏洞,我補一個,你補一個,慢慢就可以補起來。

我是這麼相信著。

本文依據與案例

📌 案件:#104 林清安(6年3月定讞)/#105 劉汶燁(1年9月定讞)/#101 陳宗駿(以詐術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12年,現更審中)
📖 中央社|創意私房性剝削案 10人判刑1年5月至6年3月定讞(2025/05/10)
✉️ 文中執法人員來信,經隱去可辨識身分之細節後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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