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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讞比較早,為什麼反而還沒執行?決定他多快被執行的,不是罪的輕重,是他撞上了哪一個年代。
站長筆記 · 制度觀察

定讞比較早
為什麼反而還沒執行?

台灣罪犯圖鑑 · 站長筆記 · 2026 年 9 月 10 日

有很多人問我同一個問題:徐偉展1996年就犯案、2011年死刑定讞,到現在還沒執行;鄭捷2014年犯案、2016年才定讞,卻很快就槍決了。為什麼定讞比較早的,反而還沒執行?

定讞,不等於執行

先講一句最關鍵的:死刑「定讞」,不等於死刑「執行」。這是兩件事。

判決確定,是法院的事。但要真的執行,必須由法務部長親自簽署一張執行令。而且實務上,簽之前要先確認兩件事:一,這個案子已經沒有任何救濟程序在走(沒有非常上訴、沒有再審、沒有釋憲);二,通過兩公約的審查。(兩公約,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台灣2009年立法讓它們具國內法效力;其中與死刑最相關的是生命權、以及禁止不人道待遇等規定,例如須審酌受刑人的精神狀況。)這道最後的關卡,是行政裁量,不是定讞就自動觸發。

兩個案子,兩種結局

鄭捷案:2014年北捷隨機殺人,震驚全國、輿論排山倒海要求速審速決。他2016年4月22日死刑定讞,5月10日就執行,中間只隔18天,是近年最快的一件。關鍵是,那個年代,台灣還在執行死刑。

徐偉展案:強盜殺人的部分2011年3月就死刑定讞了。但定讞之後,他持續在提再審、抗告,一路到2026年都還在(最高法院今年3月才又駁回他一次)。只要還有救濟程序在跑,法務部長通常就不會簽執行令。再加上,2016年之後,台灣的死刑執行變得非常稀少,往往好幾年才一件;最近一次是2025年1月16日執行黃麟凱,也是2024年憲法法庭憲判8號(要求對死刑案重新檢視量刑基準)之後的第一件。在這種一年難得執行一件、又高度取決於個案救濟狀態的情況下,一個還在提再審、抗告的人,自然排不上。

決定一個死刑犯多快被執行的,從來不是他的罪比較重還是比較輕,而是他撞上了哪一個年代。

所以,這跟政黨無關

順手澄清一個常見的誤會。有人把徐偉展「沒被執行」算到某個政黨或廢死頭上。但事實是:他的犯案、起訴、一審,到最後死刑定讞,都是在國民黨執政時期(李登輝、馬英九)拍板的;中間漫長的更審則橫跨了三位總統、藍綠都有;定讞後遲遲未執行,這十幾年也是馬英九、蔡英文、賴清德都在位。這是一個跨越二十年、跨越藍綠的結構狀態,不是哪一個政黨的帳。

而這件事,比死刑更貼近每一個案子

講到這裡,我想再往前走一步。

要先分清楚:像徐偉展這種死刑定讞的人,是一直被關著的。他提再審、抗告,拖延的是「執行」,不是「關押」,他從被捕到現在快三十年,一天都沒出來過。

真正會「還在外面」的,是另一種情況:一個案子在三審定讞之前,被告只要沒有被羈押,人就還在外面。交保、限制住居,都還是在外面。而刑事程序,往往一走就是好幾年。

站上很多案子,正是卡在這裡:一審判了有罪、還可以上訴,人卻還在外面,甚至還站在原本的位置上,還在教書、還在看診、還在帶隊。

刑事那把尺,該慢、該嚴謹。但要把一個人從「接觸孩子的位置」移開,不需要等到刑事定讞。

一個人要不要被關、要不要被槍決,交給法院慢慢審,那把尺不能動。但只要有查證屬實的理由,就應該先把他從那個位置移開,而這個決定本身,要能被檢驗、能被推翻。這是另一把尺。

最後

我要把話講清楚:這篇不是要談死刑該不該廢除。那是另一個很大的題目,我今天不碰。我只是回答「為什麼會這樣」這個很多人真心不解的問題。

而如果這裡面有什麼是我真正在意的,那是:對徐偉展案的被害人來說,這種「定讞了、卻一直懸在那裡」的狀態,本身就是另一種折磨。她要的從來不是一場辯論,她只是不想再被這個案子,一次又一次地拉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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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是制度說明,不是死刑存廢的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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