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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件事,換一個機關看,答案就不一樣:有名字的不一定是你以為的那件事
站長筆記 · 編輯守則

同一件事,換一個機關看
答案就不一樣

台灣罪犯圖鑑 · 站長筆記 · 2026 年 9 月 8 日

這個站收人的門檻只有一條:要有官方認定。

判決、起訴、行政裁罰、主管機關的認定公文,至少要有一樣。沒有官方認定,再噁心、再多人罵、爆再大,我都不做。

今年八月,我照著這條門檻,從衛生福利部的「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名單裡挑案子。名字都在上面,照理說門檻早就過了。

我還是一個一個去查了裁判書。

查完之後,兩張卡都沒有做。

而理由跟我原本以為的完全不一樣。

一、第一位:法院說不成立,另一個委員會說成立

第一位是一位專科醫師。

一位病人就診後提出性騷擾申訴。主管機關的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審議後認定成立,裁罰兩萬元。

他不服,走完訴願,提起行政訴訟,然後贏了。

而且不是贏在證據不足。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的是,他當時做的那件事屬於正當業務行為,根本不該當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的定義。

判決主文寫的是:訴願決定、再申訴決議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個都撤銷。不是發回去重做,是整條認定鏈歸零。

看到這裡,我原本以為故事就到這了:名單沒更新,一個已經被撤銷的處分還掛在上面。

錯了!

我點進名單上他那一格,發現寫的不是「裁判」,是「懲戒」。

那是另一條線。

在那件行政訴訟還沒判決之前,當地衛生局已經把同一件事移送給市政府的醫師懲戒委員會審議。委員會依醫師法第25條第4款「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認定成立,命他在一年內接受額外八小時的醫學倫理繼續教育。

那個決議至今存在。

所以他身上現在還有一個有效的官方認定。只是那個認定的內容不是性騷擾,是他在那次診療過程中沒有充分尊重病人的自主權。

兩個機關,同一件事,兩個結論。

而且不只結論不同。兩邊連事實都沒有講成同一個版本。

法院認定她當時是同意的;懲戒委員會的決議書上寫的是,他未顧及病人多次表示拒絕。

二、還有一件事值得多想一層

還有一件事值得多想一層:連「他為什麼還在這份名單上」,都不是表面看起來的那個理由。

這個專區的全名是「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但他身上現在唯一還有效的認定,內容是違背醫學倫理,不是性別事件本身。他還留在這份名單上,是因為當初的申訴,是以性別事件立案的;不是因為最後留下來的那個認定,本質上就是一起性別事件。

名單分類記的,可能連「為什麼收錄」都跟你以為的不一樣。

專區自己也寫了另一條但書:本專區所列涉及性別事件之醫事人員案件資訊,現階段以112年性平三法修正迄今本部已整理之公開資訊為主,後續將依裁判書系統等公開資訊介接進度更新。

換句話說,法院判決一有變動,這份名單不會自動跟著動。它要等「裁判書系統」介接進度,才會反映。

那要多久?專區沒有寫。沒有寫,就代表沒有人能保證。

三、第二位:刑事不起訴,行政罰九萬

第二位也是一位專科醫師,一樣是病人在診療過程中提出申訴。

這一件走了兩條路。

刑事那條,地檢署在2023年12月作成不起訴處分,確定。

行政那條,同一個案子繼續調查。2024年6月,性騷擾防治審議會決議性騷擾事件成立,社會局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第1項,裁罰九萬元。

他提起訴願,訴願決定駁回。他提起行政訴訟,到今天還沒有實體判決。

我原本以為這件的狀態是「還沒有答案」。

也錯了。

因為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原則上並不停止原處分的執行。

換句話說,那個「性騷擾成立」加九萬元罰鍰的處分,從2024年8月作成到現在,一直有效。它只是還沒有確定,不是還沒成立。

四、為什麼會這樣?

不是誰在亂搞。是他們用的本來就不是同一把尺。

刑事要的是超越合理懷疑。行政裁罰要的是優勢證據。醫師懲戒問的又是另一件事:執行業務有沒有違背醫學倫理、有沒有尊重病人的自主權。

三把尺不一樣長,量同一個行為,量出不同的結果,在法律上的邏輯完全一致。

一個行為可以不構成犯罪,但構成行政違規。可以不構成性騷擾,但構成違背醫學倫理。

這不是矛盾,這是不同的問題各自有各自的答案。

問題出在別的地方。

一般人打開那份名單,看到一個名字,是不會知道那是哪一把尺量出來的。你不會知道打開「醫事人員涉及性別事件專區」,點擊這個醫生,他其實是違背醫學倫理,而不是性騷擾。

而在這兩件裡,被害人的感受從頭到尾沒有任何一個機關否認過。

法院寫「雖申訴人產生負面情緒」,懲戒決議書寫「感受震驚、害怕、不舒服,隱忍至看診結束」。

沒有人說她們在說謊。

所有的分歧,都發生在「那構成什麼」。

五、為什麼我不寫他們是誰

有人可能會問,你既然都查到判決和決議書了,為什麼不把案號放出來,讓大家自己看。

因為那等於指名。

第一位已經被法院認定,在性騷擾這件事上不成立。我如果把科別、地區、案號寫出來,任何人花五分鐘就能還原他是誰。

第二位的行政訴訟還在進行,實體判決還沒出來。

一個站如果只有在指認壞人的時候才講究證據,那它講究的不是證據,是快感。

代價是你沒辦法直接驗證我說的。我知道。

這是我選的,我承擔。

六、我原本查錯了,而且錯了兩次

這篇文章我寫過一個版本,主題是「官方名單會過期」。

那個版本裡,第一位是「已被法院全部撤銷,名單卻沒更新」,第二位是「爭訟中,還沒有答案」。

兩句都是錯的。

第一位的名單沒有過期。那份名單一直是對的,它記的只是另一條我沒去看的線。是我看到「名字還在」,就假設它記的是我知道的那件事。

第二位不是沒有答案。他現在就有一個有效的處分。是我把「尚未確定」讀成了「尚未成立」。

兩個錯的方向剛好相反:一個把還在的東西當成沒了,一個把已經有的東西當成還沒有。

共同點是同一個毛病:我把「名單背後的法律關係」想得太過直覺:查到了法院判決就以為整件事結束,看到行政訴訟還在打就以為處分還沒算數,沒有在第一時間把所有平行的行政線與處分效力一個一個拆開核實。

七、那份名單到底能拿來做什麼?

它能拿來當起點。它不能拿來當結論。

看到名字之後,要點進去看那一格寫的是「裁判」還是「懲戒」,要去查是哪個機關、依哪一條法、量的是哪一把尺,要去查刑事有沒有定讞、有沒有被上級審撤銷,要去查行政訴訟有沒有翻盤、有沒有還在更審,要去查那個處分現在到底還在不在。

而且名單還會往另一個方向錯。

我們做過一位語言治療師的案子。王郁森 #007,他2022年定讞,2024年假釋出獄。今年九月,我打開同一個專區,語言治療師那個分類顯示的是「沒有符合條件的資料」。

整個分類是空的。

專區自己寫了為什麼:收錄範圍現階段以112年性平三法修正迄今整理的公開資訊為主。太早定讞的收不到,還在審理的也收不到。

我們也做過一位扯鈴教練蘇柏瑜 #006,運動部的不適任教練專區查無此人。不是被隱匿,是他教的項目根本不在那套教練資格體系裡。

他從來沒有進去過,自然也不會被除名。

一份名單,上面有名字的不一定是你以為的那件事,沒名字的不一定沒事。

八、這就是我們慢的原因

有人問過我們為什麼一個案子要做那麼久。

因為上面那些,每一件都要花時間。

八月那一批,我們查完之後兩個人都沒做。

今天回頭再查一次,發現連當初「為什麼不做」的理由都寫錯了,於是又改了一次。

這些過程不會有人看見,也不會有人按讚。

但如果不做,總有一天會有人拿這件事來打這個站,而他會是對的。

一個揭露型的站,最脆弱的地方從來不是被告,是自己寫錯一個人。

所以寧可慢。

這個站沒有廣告、沒有業配。這篇寫的是我們沒有做成的兩張卡,以及我自己查錯又改回來的過程。花的力氣跟做成兩張卡一樣多,而且不會有任何一個人因此被揭露。如果你認為這樣的標準值得維持,歡迎抖內支持,或把這篇分享出去(⚠️幣值為美金):buymeacoffee.com/iamwilo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而認錯人一次,這句話就不成立了。

查證來源

本文所述之行政法院裁判、市政府公報所載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均為公開資料,本站已完整閱讀並留存,惟基於文中所述理由不公開案號與當事人資訊。

📌 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本站2026/08/31、2026/09/02、2026/09/07三次查證)
📌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7條
📌 醫師法第25條第4款、第25條之1
📌 訴願法第93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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