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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起來的不是人,是政府的紀錄:四種查不到都是制度自己的設計選擇
站長筆記 · 制度觀察

制度不是查不到他,
是制度覺得現在還不用查

台灣罪犯圖鑑 · 站長筆記 · 2026 年 9 月 5 日

我今天一天做了三張卡。做完才發現,這三個人其實在講同一件事。

再加上今天早上一位讀者私訊告訴我的第四個案子,剛好湊成四種「查不到」。

我先講結論:這四個人,沒有一個躲起來。他們用本名開店、開課、上台、看診。

躲起來的不是人,是政府的紀錄。

一、第一種:根本沒有那個系統

林鼎岳,站上 #127。

2009年,他因為對未滿14歲之人犯加重準強制性交,判刑確定,應執行3年6月。2011年入監,2013年假釋,2014年執行完畢。

執行完畢四年多之後,2019年3月7日,他在自己經營的武館裡,在研究所同學的飲料中摻入含氯硝西泮成分的鎮定安眠劑。

更二審變更法條,以藥劑犯強制猥褻罪、累犯,處3年10月,2024年4月11日定讞。

問題在中間那幾年。

一個有兒少性犯罪前科的人,出獄後開武館、當館長、還當協會的升級考試考官,沒有任何一道關卡攔下他。

因為民間運動場館幾乎是台灣兒少安全網裡最大的一個洞。幼兒園有公開查詢系統,補習班有,兒少福利機構有。民間運動場館只有公立的查得到。私人武館、協會的基層訓練站,連查都沒得查。

而且當時的體育署能管的,只到「禁止擔任協會的理事長與秘書長」。理事、考官、教練、館長都不在裡面。他當年的職稱剛好是副秘書長,也在權限之外。

更二審判他有罪之後三個星期,他的教練資格還掛在體育署的網站上。

我拿「拳世界」去查商業登記、查補習班立案,兩個系統都查無資料。

不是他躲得好。是那條路本身,不通往任何一個政府的查核系統。

二、第二種:職業管制要等到判決確定

陳慶鴻,站上 #128。

新北淡水昱承藥局負責人、執業藥師,50歲,高雄醫學大學臨床藥學碩士,曾任台北榮總臨床藥師,專長是重症藥學與藥物資訊。

8月26日晚上,一名在他店裡打工的女大生喝了自己水壺裡的水,第一口就覺得苦,接著頭暈、心跳加快、意識模糊,回家後斷片。8月29日警方搜索藥局、查扣監視器,畫面裡有他投藥。全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函送士林地檢署。

新北市衛生局9月4日的回應,我照抄:

「衛生局也將派員稽查,若查獲違反《藥事法》情事將依法處辦;本案警方已介入調查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函送藥局老闆法辦,後續如刑事判決確定,可將行為藥師移付新北市藥師懲戒委員會進行懲處。」

請注意那七個字:後續如刑事判決確定。

刑事判決確定要幾年。

制度要等到最後一道判決,才會啟動第一道職業管制。

三、第三種:紀錄會自己消失

姚春福,站上 #129。

竹北社區大學授課教師,吉他和烏克麗麗老師,也是有證的街頭藝人。

他對國中時期教過的一名少女,以按摩為由強制猥褻。經協商程序,判7月、緩刑3年。

2025年緩刑期滿。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列了七款不予記載,第二款是「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依內政部94年3月31日台內警字第0940100374號令的解釋,這一款是指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者,紀錄才不予記載。

再加上刑法第76條: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所以現在他的良民證是乾淨的。

但他的街頭藝人證還在。證號 HCCB108109,至今仍列於新竹縣文化局。

良民證乾淨。街頭藝人證還掛著。課還在開。

順帶一提,同一條第三款是「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判罰金,良民證上也不會有。

四、第四種:從頭到尾就沒有紀錄

這一個我沒有做卡片,因為做不了。

今天早上一位讀者私訊我。她多年前被一名男性性侵,當時因為對方是朋友,她先想私下講開,沒有第一時間去驗傷、也沒有馬上報警。後來私下和解破裂,她去提告,檢方認定證據不足,不起訴。再議也被駁回。

而那個人,當時在一個輔導、陪伴未成年男女的民間團體工作。

她問我一個問題:這種團體任用員工的時候會不會查?有沒有一個公開的系統可以查得到他?

我查了,答案是三層全部漏掉。

第一層:兒少權法第81條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詢,而且要檢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但這一條管的是依兒少權法立案的機構。一個做輔導陪伴的民間團體,如果登記的是一般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就不在這一條的射程裡。

第二層:就算在射程裡,第81條第1項第1款的門檻是「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不起訴不在裡面。

第三層:良民證記載的是有罪判決確定的紀錄。不起訴不會出現。就算那個團體真的要他附良民證,那張紙也會是乾淨的。

他現在在另一個行業工作。任何公開系統都查不到他。

五、那三個「公開系統」,到底收什麼

這三個系統的門檻其實各不相同,但沒有一個收得夠早。

教育部的「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收的是被學校或主管機關解聘、停聘、不續聘的教育人員。教師只要涉及性侵害、性騷擾,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就會被解聘、通報進系統,不必等刑事判決確定;情節重大者,甚至在調查還沒結束的期間,學校就應該先予停聘。這是台灣對「接觸孩子的人」動作最快的一道機制。問題是,這個名單一般民眾查不到,只有學校和主管機關能查。

運動部的「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公開可查。它收的是有上司法院裁判書的人,一審有了判決就可能上,不必等到定讞。專區自己寫明:相關裁判是否確定,以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所載為準。

衛福部的「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也是公開的,而且門檻更寬。它不一定要有裁判書,主管機關作成懲戒,資料就會公布上去。

所以真正的形狀是這樣:動作最快的那道門,教師那條線,性平會查證屬實就解聘,但不對外開放;對外開放的兩道門,一道在等一份裁判書,一道在等一紙懲戒。

而陳慶鴻,卡在比這更前面的位置。

案子還在檢方手上,還沒有裁判書。也沒有懲戒,因為新北市衛生局說了,要「後續如刑事判決確定」,才能把他移付藥師懲戒委員會。

所以問題不在那個專區收得寬不寬。專區願意收懲戒,但上游根本還沒有懲戒可以給它。

而且就算有,也不保證進得去。

站上 #024 陳伯元,語言治療師。2026年4月8日,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公開表示,當天已經發函新北市衛生局,要求對他作成停業處分,並說處分作成之後,資料會公布到那個專區。

五個月過去了。我在9月2日再查一次,那個專區的「語言治療師」分類,整個是空白的。

同一個分類裡也找不到站上 #007 王郁森。他2022年就定讞了,但專區自己寫明,收錄範圍「現階段以112年性平三法修正迄今本部已整理之公開資訊為主」。太舊,收不到。

一個太舊,一個等不到。而那個分類,到今天為止,一個名字都沒有。

六、這不是查不到,是設計成這樣

不是有人特別會鑽漏洞。

把前面四個案子攤開來看,制度每一次沒攔住,都不是因為找不到資料。

第一種是等。
新北市衛生局說「後續如刑事判決確定」,才能把行為藥師移付懲戒。運動部的專區在等一份裁判書。衛福部的專區其實只要有懲戒就會收,但那紙懲戒本身又在等判決確定。所以它一樣在等。

第二種是忘。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2款,加上內政部94年那道解釋令,加上刑法第76條,合起來的效果是:緩刑期滿之後,法律要求那筆紀錄消失。不是查不到,是規定要當作沒有。

第三種是不查。
民間運動場館不在任何法定查核範圍。兒少權法第81條有規定要查,但門檻寫的是「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不起訴直接被放掉。

第四種是查得到的人不是你。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性侵害行為經性平會查證屬實就應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不必等刑事判決;第22條,情節重大者在調查期間就應先予停聘。這是全台灣動作最快的一道機制,而一般民眾看不到那份名單。

四種加起來,沒有一種是「政府找不到資料」。

每一種都是制度自己的設計選擇。

制度不是查不到他。
是制度覺得,現在還不用查。

而性犯罪,恰恰是最不容易走到那一步的一種。它常常停在不起訴、停在和解撤告,連一份裁判書都不會留下;就算走到了協商、緩刑,緩刑期滿之後,良民證上那筆也會跟著消失。

要嘛等一份裁判書,要嘛等一紙懲戒,而那紙懲戒又在等判決確定。用這種門檻,等於系統性地漏掉最大的那一群。

站上還有一個更完整的例子。#126 林鼎傑,花蓮國小代理教師。

他先前有三件性犯罪相關的情事,全部因為被害人撤回告訴,變成不起訴處分和不受理判決。不起訴根本不會產生裁判書;不受理雖然有一份,但那是程序上的判決,不是有罪認定,一樣不會讓任何人進到不適任名單裡。

所以他「沒有前科」。學校在他到職前查過教育部的系統,查不到任何東西。他到職不到一個月,就在校內廁所偷拍了26名女童。

他甚至在聲請停止羈押的時候寫過:本人並無前科及通緝紀錄。

技術上,他沒有說錯。

林鼎傑聲請停止羈押時寫「本人並無前科及通緝紀錄」,技術上他沒有說錯,因為制度只記得被判有罪的人

七、案子還沒起訴,為什麼現在就寫

有人問我:案子都還沒起訴,為什麼現在就寫。

這個問題問得好,我認真回答。

我現在就寫,只有一個理由:他還在執業。

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上他的狀態是「開業」,藥局稅籍是「營業中」,健保特約還在。而衛生局說要等刑事判決確定。判決確定要幾年,那幾年他都還站在那個位置上。

我沒有辦法對著一個幾年後才會發生的處分等待。

但也正因為案子還沒走完,我對自己的要求比平常更嚴。

新聞只寫「新春街某藥局、50歲陳姓負責人」。我把全國藥局登記檔撈下來,發現那條街上有四家藥局,而且姓陳的負責人不只一位。所以我沒有直接寫,我又去對了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營業登記、衛福部的醫事機構查詢、醫事人員查詢,三筆官方資料都停在同一個名字上,才敢寫。

因為寫錯人的代價,不是我付。

還有一件事我要講得很清楚:我寫的不是他的動機。

網路上有很多人在猜他到底想幹嘛。那些猜測我一句都不會寫。那是先入為主,而且我手上沒有任何一份官方文件可以支持它。

我寫的是他自己在受訪時承認的行為。

一個執業中的藥師,在自己的藥局裡,把東西放進一個不知情的員工的水壺。

不論理由是什麼,這個行為本身就違反了他這個職業的規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處罰的是「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毒品」,罰的是行為;藥事法和藥師法對執業的要求,也都跟他心裡在想什麼無關。

猜動機,是公審。
談違反專業規則,是公評。
我做的是後者。

而且說實話,以法律實務來說,這個案子最後能判多重,我存疑。

但這正好是我要講的重點。

如果我們的職業管制,要等一個可能不重、而且要好幾年的判決確定才啟動,那這道門等於沒有。

八、專業的人犯案,更難防

不專業的人犯罪固然可惡,專業的人犯罪更難防。

不論醫師、藥師、老師,對於這種憑著專業犯案的人,我們到底有什麼機制?

把站上的案子排開來看,這個問題不是假設。

#007 王郁森、#024 陳伯元,兩個都是語言治療師,被害的都是表達能力受限的孩子。

#126 林鼎傑,國小代理教師。家長發現孩子被偷拍,兩度去找導師要求往上通報。而那個導師,就是偷拍的人。

#128 陳慶鴻,藥師。他握有管制藥品的取得管道,也知道什麼劑量會有什麼效果。

專業給人三樣東西:一個正當靠近的理由、對方的信任,還有一般人沒有的工具和知識。

這三樣本來都是拿來保護人的。

所以我要問的其實是兩件事:公務系統的反應效率,和未來的紀錄性。

反應效率,是現在會不會動。紀錄性,是以後查不查得到。

這篇文章前面講的四種查不到,剛好就是這兩件事同時失靈。

接下來這一段,我要講得很慢。

這篇不是在說醫師、藥師、老師、教練有問題。

絕大多數是好人。而且正因為絕大多數是好人,才更不能讓少數幾個人把整個專業領域弄壞。

一個藥師在別人的水壺裡下藥,傷的不只是那個女大生。是所有藥師,往後被病人看的那個眼神。

我要的從來不是讓大家去仇視某一種專業、先貼上一整片標籤。

我要的是讓那些該被標籤的人,無所遁形。

這中間的分別,我做這個站三年多,一直想說清楚,今天才找到講法:

標籤貼在一整個職業上,叫偏見。
標籤貼在一個有官方認定的人身上,叫紀錄。

我做的是後面那一種。這個站每一張卡片都要有判決、起訴書、行政裁罰或公告名單,理由就在這裡:我要確定我貼上去的是紀錄,不是偏見。

所以我要求一套查核機制,不是在防藥師。是在保護「藥師」這兩個字。

九、別人怎麼做

英國的 DBS 高階查核,不只查定罪。它會顯示警方發出的告誡、警告,以及警方持有、經合理認定與該職務相關的其他資訊。另外還有一份禁止名單,僱用名單上的人,本身就是刑事犯罪。

澳洲的 WWCC 是發卡制,各州強制,而且是持續監控。持卡人有新紀錄會即時觸發,不是一次性的快照。

香港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2011年12月開辦。它其實是三個裡面最保守的:屬行政機制、要由當事人自願申請、結果只顯示「有」或「沒有」。

但即使是最保守的那個版本,香港也一路在補洞。2024年12月16日,機制擴大到「準自僱人士」。2025年12月15日,再擴大到志願工作者。

自己開館、自己接學生、沒有受僱於任何機構的人,在香港進得了那套查核。

在台灣,他叫林鼎岳。

十、我要的不是更嚴的良民證

良民證不是廢紙。它是一張很準確地回答了錯誤問題的紙。

它回答的是:這個人現在有沒有一筆還有效的刑之宣告。

我們想問的是:這個人接觸孩子安不安全。

一張乾淨的良民證,證明的不是他乾淨,是那筆紀錄不見了。

所以我要的不是把良民證改嚴一點,是換一種查核。判準不該是「你有沒有留下紀錄」,該是「你會不會接觸到孩子」。而且該由專責機關去看完整的資訊,不是看一張只記有罪判決的紙。

這就是我一直在講的兒少工作證。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幫孩子挑才藝、運動、音樂課程時,教練或老師的背景值得多問一句。有沒有證照、屬於哪個協會、場館有沒有立案,都可以問、可以查。

📌「查不到不良紀錄」和「沒有人被規定要查」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民間運動場館、一般社團法人辦的活動,多半屬於後者。

📌 對方主動出示良民證,也不等於安全。緩刑期滿、判罰金、不起訴,這三種都不會出現在那張紙上。

📌 如果你手上握有官方文件,判決、起訴書、行政裁罰、公告名單,那才是能推動事情的東西。

制度不是查不到他。是制度覺得,現在還不用查。而我做這個站,就是不想再等制度覺得可以查的那一天。

這個網站沒有廣告、沒有業配,所有查證都是自己做的,是我一個人的革命。如果這些整理對你有幫助,想請我喝杯咖啡(⚠️幣值為美金):buymeacoffee.com/iamwilo

想查證?自己看最快

上面每一個案號、每一條法條,你都可以自己查一次。四張卡片的完整資料和可點的官方連結,都在站上。

📌 #127 林鼎岳:新北地院108年度侵訴字第178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侵上更二字第8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85號
📌 #126 林鼎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9號
📌 #128 陳慶鴻:中央社與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2026/09/04)、三立新聞網(2026/09/04、09/05);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登記、衛生福利部醫事查詢系統
📌 #024 陳伯元:中國時報(2026/04/08,衛福部醫事司說明)
📌 運動部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教育部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香港警務處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

法規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6 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6 條、內政部94年3月31日台內警字第0940100374號令、《刑法》第 76 條、《教師法》第 14 條與第 22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1 條。
第四個案子由當事人私訊提供,未做成卡片,全文不含任何足以識別當事人或行為人的資訊。#128 全案尚未起訴,也還沒有任何判決,本文一律稱「涉嫌」;檢體目前僅試劑初篩呈苯二氮平類陽性,實際成分與級別待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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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工作證 #良民證的極限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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