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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只有一把尺,卻要量兩件事:刑罰誤判還不回來,職業管制誤判可以撤銷,這就是為什麼不該用同一把尺
站長筆記 · 制度觀察

兩把尺

台灣罪犯圖鑑 · 站長筆記 · 2026 年 9 月 7 日

有讀者問我一個問題:法律處分有時間差,如果罪犯有心再犯,根本擋不住新的傷害。這是不是現實法律的瓶頸?怕誤判毀了無辜的人,又怕停損太慢、又有新案件產生。這種兩難,有解嗎?

這個問題問得很好,我認真回。

這確實是兩難,但我覺得它之所以看起來無解,是因為我們把兩件本來不同的事,用了同一把尺。

一、刑罰的門檻高,是對的

刑事定罪要「超越合理懷疑」,因為它剝奪的是自由。誤判的代價極高,而且幾乎不可回復。坐過的牢,不會還給你。

所以刑罰寧可錯放,不可錯關。這個高門檻不該動,我完全同意。

二、但職業管制不是刑罰

它剝奪的不是自由,是「在某個位置上、接觸某些對象」的資格。

一個人不能教小孩,他還是可以工作、可以生活、可以做別的事。而且這種處分可以設期限、可以申訴、可以行政訴訟、可以在原因消失後回復。

誤判當然還是傷人,但它是可以救濟、可以回頭的。

三、可回復性,才是決定門檻的東西

問題不在「要多嚴」或「要多鬆」,是在「這個決定,錯了之後回不回得來」。

回不來的事,門檻要拉到最高,寧可錯放。回得來的事,門檻可以低一點,配上救濟機制,因為錯了還能改。

台灣現在的做法,是拿「要不要把人關起來」的標準,去決定「要不要讓他繼續站在孩子旁邊」。這不是謹慎,是錯置。

四、台灣自己已經有一條線做到了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教師有性侵害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就應該解聘,而且終身不得聘任。不必等刑事判決。

同法第22條:情節重大者,在調查還沒結束的期間,學校就應該先予停聘。

這就是那個「停損」。它已經存在,而且運作了很多年,是台灣對「接觸孩子的人」動作最快的一道機制。

五、別的地方,怎麼設救濟

有兩把尺,不代表第二把可以隨便用。它一樣需要證據、需要程序,只是門檻和救濟方式,跟刑事不一樣。

英國的DBS禁止名單是行政程序,有自己的證據標準,也有申訴管道。澳洲的WWCC可以拒發、可以撤銷,被拒的人可以申請覆核。這些制度承認會有誤判,所以把救濟做進了程序裡,不是靠一次判斷就定生死。

六、所以問題不是尺太鬆或太緊,是我們只有一把尺

站上很多案子,卡在的都是這個縫。

藥師要等判決確定。教練要等一份裁判書。街頭藝人證、民間運動場館,根本不在任何查核範圍裡。而教師法那條動作最快的線,一般民眾還查不到。

同一個國家,同一群孩子,有的地方已經做到「不必等判決確定」,有的地方連查都查不到。差別不是哪個縣市比較嚴謹,是有沒有人想過,這個位置需要哪一把尺。

七、我要的不是把他定罪,是把他移開那個位置

這句話,我想講得很清楚。

我從來不是要繞過刑事程序、不要正當程序、想用輿論定他的罪。刑事的部分,該怎麼查、怎麼審,交給法院,那把尺不該動。

我要的是另一件事:一個人不能接觸孩子,不需要等到他被關進去才成立。只要有查證屬實的理由,就應該先把他移開那個位置,而且這個決定,本身要能被檢驗、能被推翻。

八、兩把尺

刑罰誤判,還不回來。
職業管制誤判,可以撤銷。
這就是為什麼,它們不該用同一把尺。

站上 #126 林鼎傑,就是拿「本人並無前科及通緝紀錄」這句話聲請停止羈押,技術上他沒有說錯,因為制度只記得被判有罪的人。這句話,就是這篇文章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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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 林鼎傑:花蓮國小代理教師,聲請停止羈押時自陳無前科及通緝紀錄
📌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
📌 英國 Disclosure and Barring Service(DBS)禁止名單制度
📌 澳洲 Working with Children Check(WWCC)

本文為站長筆記,回覆讀者留言的延伸論述,非個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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