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讀者問我一個問題:法律處分有時間差,如果罪犯有心再犯,根本擋不住新的傷害。這是不是現實法律的瓶頸?怕誤判毀了無辜的人,又怕停損太慢、又有新案件產生。這種兩難,有解嗎?
這個問題問得很好,我認真回。
這確實是兩難,但我覺得它之所以看起來無解,是因為我們把兩件本來不同的事,用了同一把尺。
一、刑罰的門檻高,是對的
刑事定罪要「超越合理懷疑」,因為它剝奪的是自由。誤判的代價極高,而且幾乎不可回復。坐過的牢,不會還給你。
所以刑罰寧可錯放,不可錯關。這個高門檻不該動,我完全同意。
二、但職業管制不是刑罰
它剝奪的不是自由,是「在某個位置上、接觸某些對象」的資格。
一個人不能教小孩,他還是可以工作、可以生活、可以做別的事。而且這種處分可以設期限、可以申訴、可以行政訴訟、可以在原因消失後回復。
誤判當然還是傷人,但它是可以救濟、可以回頭的。
三、可回復性,才是決定門檻的東西
問題不在「要多嚴」或「要多鬆」,是在「這個決定,錯了之後回不回得來」。
回不來的事,門檻要拉到最高,寧可錯放。回得來的事,門檻可以低一點,配上救濟機制,因為錯了還能改。
四、台灣自己已經有一條線做到了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教師有性侵害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就應該解聘,而且終身不得聘任。不必等刑事判決。
同法第22條:情節重大者,在調查還沒結束的期間,學校就應該先予停聘。
這就是那個「停損」。它已經存在,而且運作了很多年,是台灣對「接觸孩子的人」動作最快的一道機制。
五、別的地方,怎麼設救濟
有兩把尺,不代表第二把可以隨便用。它一樣需要證據、需要程序,只是門檻和救濟方式,跟刑事不一樣。
英國的DBS禁止名單是行政程序,有自己的證據標準,也有申訴管道。澳洲的WWCC可以拒發、可以撤銷,被拒的人可以申請覆核。這些制度承認會有誤判,所以把救濟做進了程序裡,不是靠一次判斷就定生死。
六、所以問題不是尺太鬆或太緊,是我們只有一把尺
站上很多案子,卡在的都是這個縫。
藥師要等判決確定。教練要等一份裁判書。街頭藝人證、民間運動場館,根本不在任何查核範圍裡。而教師法那條動作最快的線,一般民眾還查不到。
同一個國家,同一群孩子,有的地方已經做到「不必等判決確定」,有的地方連查都查不到。差別不是哪個縣市比較嚴謹,是有沒有人想過,這個位置需要哪一把尺。
七、我要的不是把他定罪,是把他移開那個位置
這句話,我想講得很清楚。
我從來不是要繞過刑事程序、不要正當程序、想用輿論定他的罪。刑事的部分,該怎麼查、怎麼審,交給法院,那把尺不該動。
我要的是另一件事:一個人不能接觸孩子,不需要等到他被關進去才成立。只要有查證屬實的理由,就應該先把他移開那個位置,而且這個決定,本身要能被檢驗、能被推翻。
八、兩把尺
職業管制誤判,可以撤銷。
這就是為什麼,它們不該用同一把尺。
站上 #126 林鼎傑,就是拿「本人並無前科及通緝紀錄」這句話聲請停止羈押,技術上他沒有說錯,因為制度只記得被判有罪的人。這句話,就是這篇文章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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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