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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張證,從頭到尾沒問過他做了什麼:兩張縣府街頭藝人證發給性犯罪定讞者,兩份規定全文性侵害前科兒童都是0次
站長筆記 · 制度觀察

那張證,從頭到尾
沒問過他做了什麼

台灣罪犯圖鑑 · 站長筆記 · 2026 年 9 月 10 日

有兩個人,手上各有一張縣政府發的證。

一張是彰化縣政府文化局發的,項目是薩克斯風,發證日 2024 年 4 月 1 日,有效期到 2027 年 3 月 31 日。持證人叫李訢德。

一張是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發的,項目是吉他彈唱。持證人叫姚春福。截至 2026 年 9 月 5 日,他仍列在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的街頭藝人平台上。

這兩張證的名字,叫街頭藝人證。有了它,你可以合法在公園、在人行道、在廣場,對著任何走過來的人表演。

包括走過來的孩子。

一、彰化那張

李訢德當年是臺中市某國民小學的音樂老師,兼管樂團指導老師。被害人是他管樂團的學生,案發時 11 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認定,從 102 年 10 月起,他在校園裡性侵她,共 33 次。其中 32 次的地點是學校的管樂教室或音樂教室,1 次在他自己的車上。

判決附表有一欄我看了很久。編號 3 寫的是:102 年 12 月 1 日至 103 年 6 月 20 日間某 28 日。

七個月裡,有 28 天。

罪名是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對於未滿 14 歲之女子為性交罪。33 罪,每罪 4 年 2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9 年。

而這件事真正沉的地方,不在數字。

103 年 12 月 31 日,他親手簽了一份切結書,保證若再逾越師生界線,願意接受法律制裁。

104 年 1 月 9 日,學校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孩子的父親跟他簽了和解書,收了和解金。

三道關卡:學校的性平會、他自己的切結書、家長的和解書。全部走完了。

然後,104 年 6 月 11 日,他在同一間管樂教室,做了第 33 次。

法院怎麼看那一次,判決寫得很直白:「無非僅係再次為求一己脫身之利益,無視於乙○年僅 12 歲,且因身為老師之被告先前所為之不當交往等行為造成認知錯誤、身心嚴重扭曲之國小學生,再度以此方式,以避免其與乙○多次性交行為遭曝光之自私行為而已。」

不是失控。是為了不要被發現。

那份和解書也不是真的。孩子的父親在法庭上說,他當初是因為不知道發生過那些事,才簽的,本案並無與被告和解之意。法院採信了,並認定被告「為求自保,試圖隱瞞」,以至於父親與校方都誤以為只是輕微的逾矩。

還有一件事要記著:一審只判 4 年 6 月。那 9 年,是檢察官上訴爭來的。二審判決寫「實屬過輕,而有違反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情事」,撤銷改判。

2022 年 4 月 6 日,法務部核准他假釋。

2022 年 4 月 8 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他遵守兩件事: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及「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2024 年 4 月 1 日,彰化縣政府文化局發給他街頭藝人證。

二、新竹那張

姚春福是新竹縣竹北社區大學的吉他老師,也在高中帶社團,自己開音樂工作室。民國 105 年,他還獲選為社區大學優良教師,社大系統為他拍了表揚影片。

2021 年 10 月,他對自己的學生,一名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女學生,犯下強制猥褻。

2022 年 6 月,新竹地方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他有期徒刑 7 月,緩刑 3 年。緩刑約於 2025 年年中期滿,依刑法第 76 條,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他的街頭藝人證,展演項目是吉他彈唱。

那正是他當年教被害人的樂器。

三、彰化那份規定

我去把兩個縣市的規定整份調出來看。

彰化縣現行的是「彰化縣政府辦理街頭藝人申請登記作業管理要點」,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訂定,112 年 7 月 28 日修正。李訢德 2024 年 4 月拿到證,適用的就是這個版本。

第七點,申請資格。原文是:「須為年滿十六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但未滿十八歲者,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就這樣。年滿 16 歲,是中華民國國民。第八點寫審查方式:「經書面審核後始發給街頭藝人證。」

順帶一提,被這份要點廢止掉的舊辦法,第 8 條原本還寫著「必要時得通知街頭藝人於指定場所解說、操作、示範或表演」。連那道現場考核,現在也沒有了。

第十二點是撤銷跟廢止的事由,一共六款:法令修正變更、配合政策需要、登記原因改變或消滅、從事販售與核准項目不符、擅自轉讓證件、其他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行為。

第十一點是應遵行事項,十一款。內容是交通、噪音、環境衛生、智慧財產權、不得涉及宗教政治種族性別歧視、活動結束後應回復原狀。

我把這份要點全文抓下來數過。扣掉網頁選單,本文 3106 字。

「性侵害」出現 0 次。「前科」0 次。「犯罪」0 次。「刑事紀錄」0 次。「良民」0 次。「兒童」0 次。「少年」0 次。「未成年」0 次。「查核」0 次。

四、那新竹縣呢?

我原本想,也許這只是彰化縣的問題。

新竹縣的是「新竹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民國 98 年 9 月 14 日發布,111 年 7 月 14 日修正,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 1110054434 號。全文十三條。

第四條,申請資格:「年滿十六歲以上,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文化局申請核發新竹縣街頭藝人展演登記證:一、中華民國國民。二、領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合法居留證,或取得勞動部所核發之開放式工作許可函(證)之外籍人士。」

一模一樣。年滿 16 歲,是中華民國國民。

同一條接著列出要檢附的文件。清單是這樣:「一、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證明文件。二、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兩項。沒有第三項。

第六條是撤銷跟廢止的事由,一共五款:一、配合政策需要或法令變更。二、所繳之申請文件,經查明有虛偽情事。三、擅將登記證轉供他人使用。四、從事或販售與登記項目不符之藝文展演活動或物品。五、違反本辦法規範且情節重大者。

第八條是應遵行事項,九款。內容是證件揭示、設備器材、費用繳納、地點時段、公共安全與交通安寧、噪音與廢棄物、不得妨害善良風俗、現場創作與收費標示、團體出席人數。

全文檢索的結果:「性侵」0 次、「犯罪」0 次、「前科」0 次、「良民」0 次、「刑事」0 次、「兒童」0 次。

也許有人會指第六條第二款,說「申請文件有虛偽情事」可以涵蓋隱瞞前科。不行。因為第四條要檢附的文件根本不含刑事紀錄證明,沒有那一欄,就不存在填不實的問題。

也許有人會指第五款「違反本辦法規範且情節重大者」。也不行。它限於違反「本辦法」的規範,而這份辦法通篇沒有任何一條跟犯罪有關。

彰化那六款裡的最後一款寫得寬一點,是「其他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行為」。但那一點開頭第一句寫的是「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的是從事藝文活動當下的行為,不及於持證人的過往。

兩個縣市,兩份規定,沒有任何一條可以因為一個人性犯罪定讞,而把那張證收回來。

而這裡有一件事,比那些 0 更值得停下來看。這兩份都不是沒人管的舊法。彰化那份 2023 年才修正過,新竹縣那份 2022 年才修正過。有人打開來改過。改完之後,還是 0。

那就不是「法規老舊,來不及更新」。那是這個制度從頭到尾,沒有想過要設那個欄位。

五、這不是漏洞

我要很小心地說這句話:兩個文化局都沒有違法。

因為那些規定裡,根本就沒有那個欄位。承辦人員收到申請書、確認年滿 16 歲、確認是中華民國國民、收登記費,然後審查,發證。他做的每一步都完全正確。

補習班有查核機制。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聘僱前應檢附最近 3 個月內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負責人若涉性侵害經判刑確定,主管機關應廢止立案。

托嬰中心、早期療育、安置教養機構也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1 條,不得擔任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學校更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解聘、終身不得聘任。

法律不是沒有寫。是寫了好幾份,各管各的一塊。而街頭藝人證,不在任何一塊裡面。

它由縣市文化局核發。文化局跟法院之間、跟教育局之間、跟社政機關之間,沒有任何一條線是通的。

法院在 2022 年 4 月命令李訢德,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那份裁定是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發的,公開上網,任何人都查得到。

2024 年 4 月,彰化縣政府文化局發證的時候,沒有任何規定要求它去看一眼。

六、所以?

我不是要說這兩個人一定會再做什麼。我不知道,也不會這樣寫。我要說的是另一件事。

我們花了很多年,在學校、在補習班、在托嬰中心,一道一道把門裝上。裝得很仔細,五道關卡,應主動查證,應廢止立案。

然後有一種證,只要年滿 16 歲、是中華民國國民、交登記費,書面審核,就能拿到。要檢附的文件只有兩項。拿到之後,可以站在公園裡,對著任何走過來的人表演。

門裝得再好,如果旁邊那面牆上根本沒有門框,那些門就只是裝飾。

這就是為什麼這個站一直在講同一件事:台灣需要一張兒少工作證。

不是按場所別、按主管機關別、按行業別各發一套規定,而是反過來問一個問題:這份工作會不會接觸到孩子?會,就先過性犯罪前科查核。不會,就不用。

英國有 DBS,澳洲有 Working With Children Check。它們的邏輯很簡單:查核跟著「孩子」走,不跟著「機關」走。

因為孩子不會管你是教育局管的還是文化局管的。

他只知道,那個叔叔會吹薩克斯風。

請大家不要忘了我們站上編號 21 的梁恩睿,他綽號就叫美術館叔叔!

七、關於這篇

李訢德的案子,被害人是該校管樂團的學生。所以這篇文章從頭到尾不會寫出校名,也不寫行政區。他的照片來源我也不會公開,因為那支影片的標題就是校名。

判決跟附表對行為過程有非常具體的記載,本站一律不逐項複述。

當年的新聞標題用了「師生戀」「先性侵後交往」這樣的字。她 11 歲。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的存在,前提就是未滿 14 歲的孩子在法律上沒有同意能力。

那不是交往。

這個站沒有廣告、沒有業配。每一份判決、每一份公文、每一條法規,都是一個字一個字讀出來、比對出來的。這篇文章裡那些 0,是把兩個縣市的規定整份調出來、一個關鍵字一個關鍵字數過的。如果覺得這件事該被更多人看見,請追蹤絞肉機女神、把這篇分享出去。如果你認同這件事該有人做,想請我喝杯咖啡(⚠️幣值為美金):buymeacoffee.com/iamwilo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查證來源

每一份判決、公文、法規,都可以自己調出來核對。

📌 #135 李訢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34號刑事判決(2016/11/22,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2022/04/08,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 #129 姚春福: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4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2022/06/21)
📌 彰化縣政府辦理街頭藝人申請登記作業管理要點(110/10/22訂定、112/07/28修正,府授文南字第1120296119號,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廢止之彰化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辦法(98/10/05發布、110/10/22廢止)
📌 新竹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98/09/14發布、111/07/14修正,府行法字第1110054434號,新竹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彰化縣文化局113年3月街頭藝人申請名單;新竹縣政府文化局街頭藝人資訊平台(本站2026/09/05擷取)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

兩案被害人身分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不予揭露,本文不寫校名、行政區,不複述行為細節,不採「師生戀」「先性侵後交往」等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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