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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挑的不是人,是狀態:6個領域,同一件事,每一個都不是暗巷
站長筆記 · 案件觀察

他們挑的不是人,
是狀態

台灣罪犯圖鑑 · 站長筆記 · 2026 年 9 月 6 日

這幾天,我一張一張做卡片。做完之後把它們排在一起看,我才發現一件事。

一個武術館的館長。
一個社區大學的吉他老師。
一個國小的棒球隊總教練。
一個畫室的負責人。
一個中國笛的校聘老師。
還有一個麻醉科醫師。

領域完全不同。我原本以為我在寫 6 個案子。

寫完才發現,我寫的是同一件事。

一、他們都有一個說法

先看他們被問到的時候,怎麼說。

站上 #132 張榮欣,中國笛老師。他說他是「為了調整持笛姿勢」,才摸到學生的手背、手心。

站上 #129 姚春福,社大吉他老師。他以「替妳們按摩」為由,要學生躺下。

站上 #130 黃偉傑,國小棒球隊總教練。依報導,他多以「課後輔導」和「按摩」為名義。

站上 #131 陳進清,畫室老師。判決記載,是「在上課前或中途」。

站上 #133 林朝順,麻醉科醫師。他說他是看到病人的被子沒蓋好,「恍神間未多想即走近將被單拉起完整蓋好」。他說他有多年照顧臥床父親的經驗。

這五個理由,單獨看都成立。

調整姿勢是教學的一部分。按摩是運動的一部分。課後輔導是老師的熱心。幫病人蓋被子是照護的日常。

這不是巧合。能夠讓兩個人合理地單獨相處、而且合理地發生身體接觸的那個理由,本身就是條件。

二、還有一個人,他不需要那個理由

站上 #127 林鼎岳,武館館長,踢拳道協會前副秘書長。

依判決認定,那天下午 5 點半,他開車把一位研究所同學載到他自己經營的拳館,跟朋友喝酒聊天。等朋友陸續離開之後,晚上 9 點 50 分,他趁划拳的時候,在她的酒裡摻進含氯硝西泮成分的鎮定安眠劑。

他被問到的時候說,那是夜市買的「助興水」,「聽說可以讓人很High」。

他不需要「調整姿勢」或「幫忙蓋被子」那種掩護。因為那是他自己的場子,朋友都走了,只剩他們兩個人。

前面五個人,是利用一個已經存在的狀態:孩子在上課、學生在琴房、病人在麻醉。

他不一樣。他製造那個狀態。

而這正好把整件事講清楚了。

三、他們挑的不是人,是狀態

再看地點。

#132 張榮欣:他自己家裡的琴房。而且是在學生國小畢業之後。學校聘任他的關係結束了,課繼續上,地點換成他家。

#129 姚春福:他的音樂工作室兼住處。

#131 陳進清:畫室。判決附表寫得清清楚楚,每個孩子對應一個固定時段。星期一下午 3 點半、星期三下午 2 點到 6 點、星期二下午 4 點。308 次,排在課表上。

#130 黃偉傑:宿舍、學校器材室、旅館、車上。2008 年還有一則報導寫,一個孩子因為家裡搬走、捨不得中斷打球,住進了他家。同校老師晚上經過,看到孩子在屋裡,問了一句「這麼晚了,學生怎麼還不回去」。他說:這小孩就跟我一起住。老師的反應是:「黃老師你真有心,我們輸給你了。」

#127 林鼎岳:他自己經營的拳館。

而 #133 林朝順 選的是恢復室。病人剛做完腸胃鏡,麻醉還沒退。

這是同一個結構的極端形式。前面那些孩子至少還醒著。她連知道發生了什麼的能力都沒有。

判決是這樣寫她的:

「她在恢復室被一個奇怪的感覺驚醒,感到莫名的害怕、不知所措,很努力地睜開眼睛,看到一位穿著長袍的男醫師站在簾子外。」

「但當時因為麻醉的關係,她沒有辦法跟護理師及家人說剛發生的事情。」

「她雖然醒了,但腦袋有點卡住,只能機械式地回答護理師的提問,當下沒辦法呼救或做出反應。」

隔天早上她打電話去醫院申訴。她說不出他的名字。

她只能說:頭髮少、戴眼鏡、大約 50 到 60 歲、身高約 178 公分。

麻醉科主任拿這幾句話去對照當天的班表,才知道是誰。

四、「她為什麼不當場說」,法院這次寫下了答案

這類案件最常被問的,永遠是同樣三句話。

她怎麼不當場反抗?她怎麼隔天才講?她看起來不是很正常嗎?

這一次,判決逐條回答了。

關於她為什麼沒有當場喊出來:

「依常情遭他人為強制猥褻行為,係屬一重大衝擊之突發事件,伴以告訴人甫自麻醉清醒,其反應稍屬遲鈍,而未立時向護理站人員清楚說明、指控,此節尚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關於她為什麼隔天才講、而且說法一次比一次詳細:

「其申訴時並無指述被告其名,僅能描述行為人之特徵,堪認其並非為誣陷被告而為,其指述事實確信而有徵。」

辯方主張她說法前後不一。法院的回應是:她連他是誰都不知道,她要誣陷誰?

關於「她離院時的滿意度還打了 10 分」:

這是辯方最用力的一擊。法院把它整個拆開:

「係針對就醫檢查過程之相關醫護人員、醫院整體服務而為評量,且其評量日期為 111 年 11 月 26 日下午 2 時,此時告訴人甫提出申訴,且不知為本件犯行者為何人,又係為電訪,告訴人並未親自填寫。」

那份滿意度是電話訪問,她本人沒有填,而且填的時候她根本還不知道是誰做的。

最後,關於「幫忙蓋被子」:

他在醫院內部調查時,一度說過「我可能做了不該做的事」。性平會訪談時他說:「回過神來時我是站在這位女士身旁,我事後回想我可能在不受控或無意識之情形下,一時衝動而有這樣的行為。」

那份訪談紀錄,他看過,簽了名。

後來他改口,說只是幫忙蓋被子。

二審法院的回應是這樣的:

「以被告首次經詢問並停職,應已明確知悉其所為茲事體大,然並未否認或提出係幫忙告訴人蓋被單等辯詞,嗣經一星期後,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小組訪談時仍僅稱:是一時衝動而為。而就被告所表示之『一時衝動』,自難認係指『幫告訴人蓋被單』乙事。」

如果只是幫人蓋被子,為什麼在被停掉 3 個月的臨床業務、解除所有行政職務的時候,一句都沒有解釋?

而「一時衝動」這 4 個字,不可能是在講幫人蓋被子。

五、所以要問的,從來不是她們

辯方在二審主張,恢復室是「明亮開放空間」,有護理人員連續監控,「毫無隱密性」,所以不可能發生。

法院傳喚了另一位麻醉科醫師出庭作證。他講的是那個房間實際上怎麼運作:

「恢復室的標準配置為一位護理師監看兩位病患。」

「除非要轉 90 度才能比較完整觀察到病人。」

「對一些微小細節,例如張眼或簡單小動作,也許無法輕易辨識。」

「醫師的主要責任是以諮詢的那位病患為主,而不是以觀察室的病患為主,所以並不會完整觀察病床病患。」

「在恢復室內觀察病患 80% 是麻醉護理師的工作。」

這位醫師還說了一句很誠實的話。他說他自己身兼許多行政職,所以「會在恢復室角落放我的電腦進行線上會議或其他事情」。

然後法院補了最後一刀:

這位醫師證述,麻醉科醫師會接近病人的情況,是監測數據不準或病患有跌落之虞的時候。

沒有「幫病人拉床單」這一項。

一個看起來明亮、開放、有人監看的房間,實際上是一位護理師顧兩張床、醫師的注意力在別的地方、簾子拉三分之一、微小動作看不出來。

它看起來是安全的。它只是看起來。

六、這些地方,都看起來是安全的

琴房有一面大鏡子。
畫室排在課表上。
棒球隊有整隊的人。
拳館有學員進出。
恢復室有護理站。

每一個都不是暗巷。

而這正是重點。傷害從來不發生在你會警戒的地方。它發生在你已經把戒心交出去的地方。

你把孩子交給老師的時候,你交出的就是戒心。
你躺上手術台的時候,你交出的也是。

所以問題不在「她為什麼沒有反抗」。

問題在於:那個房間、那堂課、那個時段,本來就是設計成讓人放下戒備的。而有人利用了那個設計。

七、我為什麼一張一張做

我做圖鑑,不是為了製造恐懼。

如果每一次都要家長自己去查、自己去判斷、自己去承擔,那不是制度,那是把責任丟給最沒有資源的那個人。

真正該有的是:任何一份會接觸到孩子的工作,上工之前先過一次前科查核。不管你開的是補習班、道館、工作室、公司行號,還是你在醫院裡穿白袍。

在那之前,能擋住下一次的,往往只是某一個人在報名之前多查了一次。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相關案件:#127 林鼎岳 #129 姚春福 #130 黃偉傑 #131 陳進清 #132 張榮欣 #133 林朝順

如果你或身邊的人正在承受這些:
安心專線 1925|生命線 1995|張老師 1980|性侵害防治 113 保護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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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想查證?自己看最快

上面每一個案號,你都可以在站上點開,裡面有完整資料和可點的官方連結。

📌 #127 林鼎岳: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侵上更二字第8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85號
📌 #129 姚春福: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4號
📌 #130 黃偉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2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013號
📌 #131 陳進清: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22、35號
📌 #132 張榮欣: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侵訴字第12號(司法院官網新聞稿)
📌 #133 林朝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52號

被害人身分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不予揭露,全文沿用判決代號。各案另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少法裁罰公告、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運動部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133 罪名經法院認定為乘機猥褻,媒體標題多用「性侵」,係媒體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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