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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職業也有上下隸屬關係:法院把一個教練手上握著的七件事一項一項列出來,客觀上自僅得選擇屈從
站長筆記 · 判決細讀

很多職業
也有上下隸屬關係

台灣罪犯圖鑑 · 站長筆記 · 2026 年 9 月 11 日

這是一句辯護詞。

原話是這樣的:

「比賽成績都是公開的,並無利用權勢之空間,教練之身分,只是依成績決定參賽人員之機械性過程,很多職業也有上下隸屬關係,甚至打考績之權利,過度擴大權勢性交之定義顯然不當,應具體認定行為產生之不當壓力而作適度限縮。」

講這句話的是一名辯護人。他的當事人叫倪大智,新竹市一所國中的射箭隊教練,對自己隊上一名未滿十六歲的隊員,九次。

這句話其實問得很好。

教練憑什麼特別?很多工作都有上司下屬,很多主管都能打考績,如果上下關係就等於權勢,那權勢的範圍會不會太寬?

臺灣高等法院沒有採納。而法院回答的方式,我認為值得每一個人看一次。

一、法院沒有講道理,法院列了一張清單

法院沒有反駁「很多職業也有上下隸屬關係」這句話。

法院做的是另一件事:把倪大智手上實際握著什麼,一項一項寫出來。

判決原文列了七件事:相關報名、訓練、使用較好的器材(影響射箭成績)、是否被禁賽、相關比賽之表現良窳、中斷性關係會造成射箭生涯中斷、依比賽策略是否讓分同隊其他選手。

然後法院說:「當被告主動要求或被動與告訴人甲女為性交行為之際,告訴人甲女面對具有上開不對等關係下之權勢、權威之被告,自係基於服從、監督而受支配等相當之心理壓力,客觀上自僅得選擇屈從。」

客觀上自僅得選擇屈從。

這不是在說她很可憐。這是在說,在那個位置上,一個人能做的選擇只剩下一種。

二、他自己說出了那張清單上最關鍵的一項

法院引了倪大智在一審的一段話。這段話是他自己講的:

「帶到一定層級的隊伍,教練一定都比較注重紀律,我個人訓練上也比較嚴格,甲女就讀○○國中期間,射箭隊就只有我一個教練,她是否報名參加比賽,都是由我決定。」

射箭隊只有他一個教練。她能不能報名比賽,他說了算。

辯護人說教練「只是依成績決定參賽人員之機械性過程」。

但他自己說,那是由他決定的。

三、法院做了一個假設

這一段是整份判決裡我最想留下來的。

法院處理的是另一次:她在全中運排名賽表現不好,教練情緒不佳,她到他房間去道歉,然後發生了那件事。倪大智說那是自願的。

法院這樣回答:「質言之,倘被告於告訴人國中階段,並非訓練或監督告訴人射箭之人,亦無射箭隊教練之身分、更非在全中運比賽期間,縱其對於告訴人在全中運之比賽之表現欠佳發生情緒反應,依經驗法則判斷,告訴人亦不致對於非訓練或監督告訴人射箭之人或毫無射箭隊教練身分之人擔憂其生氣而與之為性交行為,甚為明灼。」

把它翻成白話:如果他不是她的教練,只是一個為她比賽失利而不高興的人,她會因為怕他生氣而跟他發生關係嗎?

不會。

而這個問題,檢察官在偵訊時,真的問過她本人:「(假設上開期間內被告並不是妳的教練,妳還會跟被告發生這樣的關係嗎?)」

她的回答是兩個字:

「不會。」

四、法院還說了一句,我認為是對所有教練說的

在同一段裡,法院寫了這麼一段話。它不是在認定犯罪事實,它是在說一個教練本來應該做什麼:

「否則,被告當時大可拒絕與告訴人發生性交行為,更應提醒告訴人不應在比賽失利、被告有情緒反應下,造成告訴人與之發生性關係,凡此諸節,俱屬被告於告訴人參加全中運比賽期間,本於教練之身分本應為之行為。」

法院的意思是:當一個十五歲的選手因為比賽失利、因為怕你生氣而走進你房間,你身為教練本來應該做的事,是拒絕她,並且告訴她不需要這樣。

那才是那個身分的內容。

而他做的是相反的事。

五、法律早就承認,有一種同意是不算數的

前面那些都是事實認定。這一段是法律。

法院在論罪的時候,寫了刑法第228條為什麼存在:

「按刑罰制裁妨害性自主行為,係為保障他人關於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對於欠缺性自主能力之人為性侵害者,尚區分被害人因適值童稚幼齡之年,身心發育未臻成熟,性知識及智慮淺薄;或處於身受行為人監督、扶助、照護等不對稱關係中之劣勢地位,欠缺完全之性自主判斷能力,未能為成熟、健全、正確之性意思決定,而就形式上未違背被害人意願,考量被害人同意之性意思形成與決定瑕疵,分別以刑法第227條、第228條定有處罰明文。」

這段話很長,但核心只有兩個詞。

形式上未違背被害人意願。
被害人同意之性意思形成與決定瑕疵。

意思是:法律很清楚知道,這類案件裡,被害人在形式上沒有反對。她沒有尖叫,沒有推開,甚至可能是自己走進那個房間的。

而刑法第228條處罰的,正正就是這一種。

法律不是沒有想到「她看起來同意了」。法律是想到了,然後說:那個同意,是在不對稱的關係裡形成的,所以它有瑕疵,所以它不算數。

這條法律從立法的那一天起,就是為了這種情況寫的。

六、回到那句辯護詞

「很多職業也有上下隸屬關係,甚至有打考績的權利。」

這句話是對的。

但法律問的從來不是「有沒有上下隸屬關係」。

法律問的是:這個關係裡的支配權限,具體到什麼程度,以至於處在下位的那個人,客觀上只剩下屈從這一個選項。

所以法院沒有說「教練比較特別」。法院說的是:倪大智這一個教練,握著報名、訓練、器材、禁賽、生涯、甚至同隊隊友的讓分,而她十五歲,整支隊伍只有他一個教練。

換句話說,辯護人問的是一個抽象的問題,法院給的是一個具體的答案。

那個答案叫做:她沒有別的選擇。

七、為什麼十二年後才走到法庭

這個案子發生在 2010 年,2022 年才提告。很多人會問為什麼那麼久。

判決裡有一句她自己的話,回答了這個問題。她在偵查中說,2022 年 1 月,她才第一次把整件事完整地告訴父母。

在那之前,這件事沒有進入任何一個系統。

所以那十二年裡,卡住的不是法院,不是檢方,也不是學校。是這件事根本還沒有被說出口。而說出口這件事,全部由她一個人承擔。

這裡要補一個數字,這個站寫過一次。

澳洲在 2013 到 2017 年間,做了一場「機構如何回應兒少性侵」皇家調查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五年間聽取超過一萬六千人的陳述,最後提出 189 項建議。

其中一項發現是這樣的:在私下會談中陳述的倖存者,平均花了 23.9 年,才第一次對人說出這件事。女性平均 20.6 年,男性平均 25.6 年。有 57% 的人,直到成年之後才第一次揭露。還有大約一成的人表示,他們是在皇家調查委員會的會談裡,第一次把這件事說出口。

而委員會也明白寫下:有些被害人,一輩子都不會說。

十二年聽起來很久。但在這類案件裡,十二年是快的。

所以當有人問「為什麼拖那麼久才講」,這個問題本身就問錯了方向。真正該被問的是:這十二年裡,為什麼沒有任何一個大人、任何一道程序,先一步走到她面前。

再補一個時間點:台灣的 MeToo 浪潮,是 2023 年 5 月才起來的。

她是 2022 年提的。浪潮還沒來,沒有人在前面幫她開路。

八、後來

2022 年 6 月 7 日,新竹市政府依教師法第 14 條核准解聘倪大智。十天後,把他登載到教育部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系統,終身不得進用。2023 年 4 月,教育部廢止他的射箭高級專任運動教練證。

刑事的部分,一審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 6 月;2023 年 7 月二審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 9 月。截至本站查證之日,未查得第三審裁判,尚未定讞。

還有一件事值得記下來。

倪大智 2010 年對她下手。2015 年,他拿到精英獎最佳教練獎,當時執教中華女子反曲弓射箭隊。

從犯案到被解聘,中間隔了十二年。而其中那五年,國家還在頒獎給他。

這個站沒有廣告、沒有業配。這篇文章的骨架,是一份判決書。我把它從頭讀到尾,把法院怎麼一步一步拆掉那句辯護詞的過程,原文貼出來。因為那幾段文字,是目前台灣對「一個教練的權勢到底是什麼」寫得最清楚的司法文字,它不該只留在裁判書系統裡。如果覺得這件事該被更多人看見,請追蹤絞肉機女神、把這篇分享出去。如果你認同這件事該有人做,想請我喝杯咖啡(⚠️幣值為美金):buymeacoffee.com/iamwilo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查證來源

本文所有引號內文字,均為判決書原文,可自行調出來核對。

📌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19號刑事判決(二審,2023/07/20,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33號(一審,2023/03/2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 起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32號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6號刑事判決(本案論罪時引用之見解)
📌 教育部112年4月11日臺教授體字第1120014701C號函(經彰化縣管嶼國小2023/04/17公告轉知:核准解聘、終身不得進用、廢止教練證)
📌 澳洲「機構如何回應兒少性侵」皇家調查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2013–2017;聽取逾1.6萬人、提出189項建議):平均23.9年、女性20.6年、男性25.6年、57%成年後才首次揭露
📌 本站案件卡:#137 倪大智

被害人身分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15條第3項不予揭露。判決已將被告姓名、被害人、就讀學校名稱一併隱匿,本文因此不寫校名、不寫行政區以下之地點,不複述行為細節。被告姓名另有教育部函等官方文件公開具名,故予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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