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有一個案子。一名年僅十歲的女童,被母親的性交易對象性猥褻。案件從一一四年十二月底通報,兩百多天過去,孩子始終沒有得到妥善的安置。中間,她甚至已經發生自傷。
日前,葉元之立委在電視節目上談這個案子,說了這樣一段話:
我看到的時候,心裡涼了一下。
不是因為立場,是因為他把法律講錯了,而且錯得會傷到一個正在受苦的孩子。
一、先把法律攤開
什麼叫「性侵害」?
這不是感覺問題,是法律白紙黑字定義過的。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寫得很清楚:性侵害犯罪,指的是觸犯刑法第221條到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以及相關特別法的罪。
而「強制猥褻」,就是刑法第224條,正好就在這個範圍裡面。
換句話說:猥褻,不是「比較輕、所以不算性侵害」。它在法律上,本來就是性侵害的一種態樣。
而這個案子裡,那個十歲的孩子受到的,正是「猥褻」。所以說這個案子「根本沒有性侵害」,不是比較保守的說法,是讀錯了法條。
一個立法委員,對法,總該有基本的了解。
二、為什麼這個誤解,比聽起來更危險
因為「猥褻不算性侵」這句話,會做三件事。
它會二次傷害被害人,等於在跟她說:你又沒有被插入,沒那麼嚴重,別小題大作。
它會幫加害人脫責,把一個法律上的性侵害,講成「只是摸一下、沒什麼」。
而且,它常常被拿來當工具,當成撤文、脫罪、要別人閉嘴的說法。
這一點,我特別有感。因為我自己就遇到了。
三、我收到的那則私訊
前幾週,我收到一位加害人家屬的私訊,要求我撤下一篇文章。
他給的理由是:判決書內文完全沒有提到「性侵」。
但這,剛好就是同一個誤解。
那個案子,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刑,二審已經定讞,民事也判了他要賠償。
強制猥褻,就是刑法第224條。而刑法第224條,就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的性侵害犯罪裡面。
所以「判決沒提到性侵」,不代表這不是性侵害案件。
四、我的立場
我不會因為一則私訊、一句威脅,就刪掉一個有判決撐著的名字。如果有法律問題,我會透過我的律師處理,這是對雙方都負責的方式。
但比起我撤不撤文,我更在意前面那個誤解。
因為當一位立委、一位加害人的家屬,都能理直氣壯地說「這不算性侵害」,那代表這個錯誤的觀念,已經走得很遠了。
而每一次這樣講,最先被推下去的,都是那個已經受傷、又被告知「你沒那麼嚴重」的人。
這一次,是一個等了兩百多天、還等不到妥善安置的十歲孩子。
猥褻,就是性侵害。這不是我的意見,是法律寫著的。
把這個常識,講給越多人聽,下一個被害人,就少一分被輕看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