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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22兒虐南投・國中班導師
秦昇平
國中教師
秦昇平
一審2年6月(可上訴)
南投縣某國民中學教師(碩士)。自2004年8月起任職於該校,並於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間,擔任被害人甲女的班導師。經一審認定:2013年間,他利用暑期輔導及課後接送學生的機會,先在自己位於臺中市的住處、後於南投縣草屯鎮路邊停放的車內,三度對當時未滿14歲的甲女為猥褻行為。甲女隱忍將近10年,直到2024年才報案提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侵訴字第25號,2026/04/28)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猥褻罪」判1年2月、「成年人對受監督照護之少年利用權勢猥褻罪」2罪各判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因執行刑逾2年、且未獲被害人寬恕,不予緩刑。本案可上訴、尚未定讞,他在法律上仍是被告。

三個最該被看見的地方:他是甲女的班導師,下手的地點是自己的住處與接送學生的車內;被害人才13歲,把這件事藏了將近10年才敢說;而他直到2024年、也就是被報案的那一年,都還在同一所國中任教,案件曝光後才遭校方解聘。

本站另收錄的教育/權勢案件:#048 劉育成#037 黃耀興(同為被害人多年後才提告)。

📋 查核(截至2026/09/01):衛福部社家署「違反兒少法裁罰公告」以姓名查詢查無其名;教育部不適任教育人員查詢、南投縣政府教育處是否認定終身不得聘任等,尚待補查。

(姓名來源: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侵訴字第25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 秦昇平」;判決本文將被告與被害人、校名均代號化,媒體報導亦均未具名。依兒少法第69條,本站不揭露確切校名及任何可辨識被害人身分之細節。)
任職2004/08–2024/07 任教南投某國中;2012/09–2015/06 擔任甲女班導師
犯案2013年暑輔及課後接送期間,於自宅與車內三度對未滿14歲之甲女猥褻
提告被害人隱忍約10年,2024年始報案提告
一審南投地院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不予緩刑(114年度侵訴字第25號,2026/04/28,可上訴)
現況案件曝光後遭校方解聘;一審後仍可上訴、尚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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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9/02

全文

一、他是她的班導師

秦昇平,南投一所國中的老師,碩士。2012到2015年間,他是甲女的班導師,一個負責看顧、教育一整班孩子的人。

依一審認定,2013年、甲女才13歲那年,他利用暑期輔導和課後接送學生的機會,在自己住處、在停靠路邊的車內,三度對她做出侵犯身體界線的猥褻行為。

二、她把這件事,藏了將近10年

甲女沒有馬上說出口。她把這件事藏在心裡,藏了將近10年,直到2024年,才鼓起勇氣報案提告。

一個13歲的孩子,要花10年,才有力氣把老師對她做的事說出來。這就是為什麼「事情都過那麼久了還提」,從來不該拿來質疑被害人。願意說,她已經用盡了全部的勇氣。

三、而他,一直都還站在講台上

這是最讓人發涼的地方。

從2004年到2024年,他一直在同一所國中任教。也就是說,在他對甲女下手之後的那10年裡,他繼續當老師、繼續帶學生、繼續站在講台上。直到2024年被報案、案件曝光,學校才把他解聘。

一審(2026/04/28)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猥褻罪」等罪,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因刑度逾2年、又未獲被害人原諒,不予緩刑。全案可上訴,在定讞以前,法律上他仍是「被告」。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接送」「課後輔導」「留下來個別指導」,當這些安排變成一對一、密閉、沒有第三人在場的場合,就要提高警覺。多數正當的教學,不需要把孩子單獨帶到老師的住處或車上。

📌 孩子如果隔了很久才說,請先相信他,不要問「為什麼現在才講」。他願意開口,已經很不容易。

📌 遇到疑似狀況,請保留紀錄、撥打113,或向學校與縣市教育局反映。這不是孩子的錯。

資料來源:南投地院114年度侵訴字第25號(一審,2026/04/28)、中時新聞網/ETtoday/壹蘋新聞網(2026/05/09,均未具名)、衛福部社家署違反兒少法裁罰公告(2026/09/01查詢查無其名)。依兒少法第69條,本站不揭露確切校名及可辨識被害人身分之細節。

延伸閱讀|決定收錄兒虐的原因:從「兒少工作證」談起:
https://metawilo.com/reading/cases-and-child-worker-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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