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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27再犯新北・武館館長
林鼎岳
武館館長・踢拳道協會前副秘書長
林鼎岳
以藥劑犯強制猥褻・3年10月定讞運動部不適任教練名單
曾獲2010年ITF國際跆拳道世界錦標賽搏擊組金牌的運動員,後歷任中華民國踢拳道協會副秘書長、理事、升級考試考官,並在新北市經營武館「拳世界」(WAKO踢拳道聯盟分館)、擔任館長。

他有一筆不會消失的前科:2009年間,因對未滿14歲之人犯加重準強制性交罪,經判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2011年6月入監、2013年11月假釋、2014年10月執行完畢。

前案執行完畢僅4年多後,2019年3月7日,他在自己經營的拳世界館內,趁研究所同學A女(成年女性)划拳飲酒時,在其飲用的酒精飲料中摻入含氯硝西泮(Clonazepam)成分的鎮定安眠劑,趁A女意識模糊、無法抗拒之際對她下手;隔日A女尿液驗出安眠藥成分、外陰部檢出被告唾液DNA。

刑度變化要看清楚:一審新北地院(108年度侵訴字第178號,2020/09/30)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4年6月;經最高法院兩度發回(質疑認定性交「既遂」僅餘被害人單一片面指述),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侵上更二字第8號,2023/11/23)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改論「以藥劑犯強制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年10月;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85號,2024/04/11)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刑度從4年6月變成3年10月,是「變更法條+未遂減刑」的結果,不是從輕量刑。

法院明白認定他構成累犯:前案與本案同屬妨害性自主罪章,前案執行完畢後理應生警惕,卻再度為同質之犯罪,「益徵其欠缺自制能力、未悛悔改過」;並以所侵害法益之嚴重、不可回復,加上前科再犯,拒絕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 註記:本案被害人為成年女性、1人;涉及兒童者為其2009年之前案,寫於上方供對照。依有罪判決確定,其刑事紀錄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會持續登載,不像緩刑期滿會失效。
前案2011/06 入監,對未滿14歲之人犯加重準強制性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假釋2013/11 假釋出監,2014/10 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
犯案2019/03/07 於其經營之拳世界館,在對方飲料中摻入鎮定安眠劑
一審2020/09/30 新北地院依加重強制性交判4年6月(108年度侵訴字第178號)
定讞2024/04/11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更二審變更法條、以藥劑犯強制猥褻罪、累犯,3年10月確定
現況3年10月定讞;列運動部不適任教練專區。入監日期、是否假釋待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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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9/04

全文

一、一個金牌教練,一筆前科

林鼎岳,2010年拿過ITF國際跆拳道世界錦標賽搏擊組金牌。後來他當上中華民國踢拳道協會副秘書長、理事、升級考試考官,還在新北市開了一間武館「拳世界」,自己當館長。

但在這些頭銜底下,他有一筆前科:2009年間,他對未滿14歲的孩子犯加重準強制性交罪,判刑確定,2011年6月入監、2013年11月假釋、2014年10月執行完畢。

二、執行完畢4年後,他在自己的館裡又犯了

2019年3月7日,他把研究所同學A女(成年女性)約到自己經營的拳世界館內喝酒。趁著划拳,他在A女的飲料裡摻進含氯硝西泮(Clonazepam)成分的鎮定安眠劑,等她意識模糊、無法抗拒時對她下手。隔天,A女的尿液驗出安眠藥,身上也採到他的DNA。

三、4年6月,為什麼變成3年10月?

這裡要講清楚,免得被說成「輕判」。

一審新北地院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他4年6月。但最高法院兩度發回,質疑「既遂」的認定只靠被害人單一片面指述。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因此依法變更起訴法條,改論「以藥劑犯強制猥褻罪」,處3年10月,最高法院2024年4月11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從4年6月到3年10月,是「變更法條+未遂減刑」的結果,不是法官放水從輕。而且法院明白認定他是累犯:前科和這次同屬妨害性自主罪章,執行完畢後理應警惕,卻又犯同樣的罪,「益徵其欠缺自制能力、未悛悔改過」,因此拒絕依刑法第59條給他酌減。

四、最該問的問題:他這幾年,為什麼還能當館長、當考官?

這才是這個案子真正的破口。一個有兒少性犯罪前科的人,出獄後開武館、當館長、還當協會的升級考試考官,中間沒有任何一道關卡攔下他。

為什麼?因為民間運動場館,幾乎是台灣兒少安全網裡最大的一個洞:幼兒園有公開查詢系統、補習班有、兒少福利機構有;民間運動場館呢,只有公立的查得到。私人武館、協會的基層訓練站,連查都沒得查,更沒有上工前的前科查核。

而體育署能管的,人本教育基金會在記者會上點得很清楚:權限只到「禁止擔任協會的理事長與秘書長」。理事、考官、教練、館長,都不在裡面。而他當年的職稱,剛好是「副秘書長」,也在權限之外。更諷刺的是,更二審判他有罪之後三個星期,他的教練資格還掛在體育署的網站上。

五、不是他躲得好,是那條路根本沒有門

我要很小心地說:我不是說這間館有問題、也不是說它違規。用「拳世界」去查商業登記、查補習班立案,兩個系統都查無資料,代表它從來沒進過那套系統,也沒有被任何主管機關處分過。

問題就在這裡:它不是躲起來,是那條路本身,不通往任何一個政府的查核系統。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一直在講「兒少工作證」:接觸孩子的工作,不管用什麼型態經營,上工前都該先過一次前科查核,像英國的DBS、澳洲的WWCC。判斷要不要查,該看「你會不會接觸到孩子」,而不是看「你有沒有立案」。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幫孩子挑才藝、運動課程時,教練的背景值得多問一句。有沒有證照、屬於哪個協會,都可以查、可以問。

📌 「查不到不良紀錄」和「沒有人被規定要查」是兩件事。民間運動場館多半屬於後者,家長只能自己多留意。

📌 遇到疑似狀況,保留紀錄、打113。孩子的直覺,往往是準的。

資料來源:新北地院108年度侵訴字第178號(一審)、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侵上更二字第8號(更二審,變更法條、以藥劑犯強制猥褻、累犯、3年10月)、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85號(2024/04/11定讞)、運動部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中華民國踢拳道協會官網、自由時報、東森、CNEWS。完整可點連結見上方「相關資料」。

延伸閱讀|他們告我妨害名譽,但我想先談「兒少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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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