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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32高雄・笛簫老師
張榮欣
中國笛・笛簫教師
張榮欣
強制猥褻等・3年5月定讞兒少法裁罰公告
高雄市笛簫教師。他是A女、B女就讀國小時、由學校聘任進入校園的中國笛(竹笛)指導老師;兩名學生國小畢業後,他仍以課後才藝的方式,在其高雄市苓雅區住處的「琴房」繼續一對一個別指導。

經法院認定:2014年9月至2016年4月間,他在琴房內對A女(行為時先未滿14歲、後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為強制猥褻2次;2021年9月4日,又在琴房對B女(國小時受其指導)趁其轉頭不及抗拒之際猝然親吻。判決載明,A女曾當面表示不喜歡、想把手抽回,被告仍強行將其手拉回(具體行為本站不逐項複述)。

精神鑑定: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認A女有創傷後症候群,其創傷經驗為「中國笛老師利用權勢威逼屈服、違反其意願對其猥褻」;B女則有急性壓力反應。

他一路否認到第三審。辯稱「若我有對A女強制猥褻,她不可能繼續上課、還參加我的音樂會」,法院認係臨訟置辯、不能採信;量刑載其「並無悔意,犯罪後態度難認良好」。

刑度:對未滿14歲強制猥褻3年2月、成年人對少年強制猥褻7月、成年人對少年性騷擾3月;就不得易科罰金之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一審高雄地院(112年度侵訴字第39號,2024/08/23)、二審高雄高分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2號,2025/03/12駁回)、三審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013號,2025/08/06駁回,全案確定)。

📋 法律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於2023/08/16修法新增「權勢性騷擾」加重其刑,惟依從舊從輕原則適用其行為時之舊法。同樣的事若發生在修法之後,刑度會更重。

📋 現況與時序:本案3年5月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讞後即發監執行,他目前應在監服刑中(確切入監日、有無假釋本站未取得)。而學校2022年3月決議之4年不得聘任(其提行政訴訟遭駁回),自2022年3月起算、約於2026年3月屆滿,將在其服刑期間先行期滿;換言之,待其刑滿出獄,這道唯一針對他的禁令早已失效。
犯案2014/09–2016/04 對A女、2021/09/04 對B女,於其苓雅區住處琴房個別課
行政2022/03 學校決議4年不得聘任,其提行政訴訟敗訴
一審2024/08/23 高雄地院112年度侵訴字第39號,3罪,2罪定應執行3年5月
二審2025/03/12 高雄高分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2號,上訴駁回
定讞2025/08/06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013號,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現況3年5月定讞、不得易科,現於監執行中;學校4年不得聘任約2026/03屆滿(服刑期間即先期滿)
※ 本站照片為其2016年師生笛簫音樂會之單人畫面(攝影孫沛元),畫面中僅其一人。被害人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兒少法第69條沿用判決代號,本站不揭露任何可識別資訊;其住處只寫「苓雅區」、不寫門牌,學校名稱亦不寫(避免疊加識別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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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9/06
台灣罪犯圖鑑 #132 張榮欣:學校聘的老師,孩子畢業課沒停;她想把口水擦掉,他看見就罵她,她害怕就不敢再擦了

全文

一、他是學校聘的老師。孩子畢業以後,課繼續上,地點換成他家

張榮欣,高雄的中國笛老師。A女、B女還在念國小的時候,他是學校聘進校園的笛子指導老師。

孩子國小畢業以後呢?課沒有停。地點,換成了他自己在苓雅區住處的「琴房」,一對一。

這就是這個案子最該被看見的地方:他是循正式管道、被學校聘進去的。可是學校對他的監督,在孩子畢業那天就結束了。之後那扇門,是他家的門。

二、她說過「我不太喜歡」

法院認定:2014年到2016年,他在琴房裡對A女強制猥褻。那時A女還未滿14歲。

判決裡有A女的話。她說,她曾經當面跟他說「我不太喜歡」;他拉她的手,她想把手抽出來,他會用力把她的手拉回去。

還有一段,我讀了很久:

她說,他親她之後,她會想把口水擦掉。他要是看見她在擦,就會生氣、就會罵她。她很害怕,就不敢再擦了。

一個孩子,連把口水擦掉,都要先看大人臉色。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的鑑定報告,把這個狀態寫成八個字:利用權勢威逼屈服。那不是我的形容詞,是國家醫院的認定。

三、案子,是學妹去找學姊才開始的

A女的事,發生在2014到2016年。她沒有報案。

2021年,另一個女孩B女,在同一間琴房被他猝然親了嘴。B女覺得怪怪的,她說:「這到底是正確還是不正確?」於是她去找了A女,因為小時候A女帶過她練習。

A女這才知道,不是只有她。她跟家人、社工討論之後,決定報案。

中間隔了五年。五年裡,那間琴房一直開著。

四、他一路否認到第三審

他從頭到尾否認。他辯稱:如果我真的猥褻她,她不可能繼續來上課、還參加我的音樂會。

法院沒有採信。法官說,這是臨訟置辯之詞;並認定他「並無悔意,犯罪後態度難認良好」。

一審、二審、三審。2025年8月6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

五、他現在人在牢裡。真正的問題,是他出來以後

他這3年5月,是不得易科罰金的刑。判決一確定,就要發監執行。所以此刻,他人在牢裡。

也因為這樣,「他會不會回去教書」,問的從來不是現在,是他出獄以後。

而這裡,有一個荒謬的時間差。

學校2022年3月決議他4年不得聘任,他為此提行政訴訟,敗訴。這個4年,從2022年3月起算,到2026年3月,已經期滿了。可是他2025年才定讞、才開始服這3年5月。

也就是說,那道唯一針對他、禁止他任教的令,會在他還關在牢裡的時候,就先過期。

等他刑滿出獄,那道門,早就自己開了。

六、那時候,還剩什麼擋著他

他這筆強制猥褻的有罪判決,會一直留在刑事紀錄上,不像緩刑會消失。所以理論上,一張良民證查得到他。

但請回想他當年是在哪裡犯案的:不是在立案的補習班,是在自己住處的琴房,一對一。而私人住處的才藝課,根本沒有人被規定要在僱用前去查那張良民證。

查得到,不等於有人會去查。

所以我還是要回到那句話。判準不該是「有沒有人剛好在管你這個場域」,該是「你會不會接觸到孩子」。

一份會接觸到孩子的工作,不管是在學校、在補習班、還是在自己家的琴房,上工前都該先過一次性犯罪前科查核。這就是我一直在講的兒少工作證。

不然,像他這樣的人,只要等禁令過期、把教室換回自己家,一切就能重來。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學校的把關,通常止於孩子在學、在校的期間。畢業後、校外的一對一才藝課,那是另一扇門,得靠家長自己留意。

📌「一對一」「到老師家上課」「單獨留下練習」,不管對方教得多好、名聲多好,都值得多問一句,多看一眼環境。

📌 孩子說「我不太喜歡」「怪怪的」,那可能就是他唯一敢說出口的版本。請認真接住。

資料來源:高雄地院112年度侵訴字第39號(一審,2024/08/23)、高雄高分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2號(二審,2025/03/12駁回)、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013號(三審,2025/08/06駁回、定讞);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精神鑑定;衛福部社家署兒少法裁罰公告(高雄市,2025/07/15);知新聞(2024/12/15)。被害人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少法第69條沿用代號,本站不揭露任何可識別資訊。完整可點連結見上方「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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