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榮欣,高雄的中國笛老師。A女、B女還在念國小的時候,他是學校聘進校園的笛子指導老師。
孩子國小畢業以後呢?課沒有停。地點,換成了他自己在苓雅區住處的「琴房」,一對一。
這就是這個案子最該被看見的地方:他是循正式管道、被學校聘進去的。可是學校對他的監督,在孩子畢業那天就結束了。之後那扇門,是他家的門。
法院認定:2014年到2016年,他在琴房裡對A女強制猥褻。那時A女還未滿14歲。
判決裡有A女的話。她說,她曾經當面跟他說「我不太喜歡」;他拉她的手,她想把手抽出來,他會用力把她的手拉回去。
還有一段,我讀了很久:
她說,他親她之後,她會想把口水擦掉。他要是看見她在擦,就會生氣、就會罵她。她很害怕,就不敢再擦了。
一個孩子,連把口水擦掉,都要先看大人臉色。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的鑑定報告,把這個狀態寫成八個字:利用權勢威逼屈服。那不是我的形容詞,是國家醫院的認定。
A女的事,發生在2014到2016年。她沒有報案。
2021年,另一個女孩B女,在同一間琴房被他猝然親了嘴。B女覺得怪怪的,她說:「這到底是正確還是不正確?」於是她去找了A女,因為小時候A女帶過她練習。
A女這才知道,不是只有她。她跟家人、社工討論之後,決定報案。
中間隔了五年。五年裡,那間琴房一直開著。
他從頭到尾否認。他辯稱:如果我真的猥褻她,她不可能繼續來上課、還參加我的音樂會。
法院沒有採信。法官說,這是臨訟置辯之詞;並認定他「並無悔意,犯罪後態度難認良好」。
一審、二審、三審。2025年8月6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
他這3年5月,是不得易科罰金的刑。判決一確定,就要發監執行。所以此刻,他人在牢裡。
也因為這樣,「他會不會回去教書」,問的從來不是現在,是他出獄以後。
而這裡,有一個荒謬的時間差。
學校2022年3月決議他4年不得聘任,他為此提行政訴訟,敗訴。這個4年,從2022年3月起算,到2026年3月,已經期滿了。可是他2025年才定讞、才開始服這3年5月。
也就是說,那道唯一針對他、禁止他任教的令,會在他還關在牢裡的時候,就先過期。
等他刑滿出獄,那道門,早就自己開了。
他這筆強制猥褻的有罪判決,會一直留在刑事紀錄上,不像緩刑會消失。所以理論上,一張良民證查得到他。
但請回想他當年是在哪裡犯案的:不是在立案的補習班,是在自己住處的琴房,一對一。而私人住處的才藝課,根本沒有人被規定要在僱用前去查那張良民證。
查得到,不等於有人會去查。
所以我還是要回到那句話。判準不該是「有沒有人剛好在管你這個場域」,該是「你會不會接觸到孩子」。
一份會接觸到孩子的工作,不管是在學校、在補習班、還是在自己家的琴房,上工前都該先過一次性犯罪前科查核。這就是我一直在講的兒少工作證。
不然,像他這樣的人,只要等禁令過期、把教室換回自己家,一切就能重來。
📌 學校的把關,通常止於孩子在學、在校的期間。畢業後、校外的一對一才藝課,那是另一扇門,得靠家長自己留意。
📌「一對一」「到老師家上課」「單獨留下練習」,不管對方教得多好、名聲多好,都值得多問一句,多看一眼環境。
📌 孩子說「我不太喜歡」「怪怪的」,那可能就是他唯一敢說出口的版本。請認真接住。
資料來源:高雄地院112年度侵訴字第39號(一審,2024/08/23)、高雄高分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2號(二審,2025/03/12駁回)、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013號(三審,2025/08/06駁回、定讞);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精神鑑定;衛福部社家署兒少法裁罰公告(高雄市,2025/07/15);知新聞(2024/12/15)。被害人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少法第69條沿用代號,本站不揭露任何可識別資訊。完整可點連結見上方「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