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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35臺中・國小音樂
李訢德
國小音樂老師
李訢德
33罪・二審9年定讞
臺中市某國民小學音樂老師,兼該校管樂團指導老師。經法院認定:他明知該校管樂團一名女學生(案發時11歲、未滿14歲)與其有教導從屬關係,仍自102年10月起,在校園內(管樂教室、音樂教室)及自用車內,對她為性交行為共33次(本站不複述行為細節);期間與她以「老公」「老婆」相稱。

其中32次集中在8個月內。這段期間被察覺後:103年12月31日他親簽切結書、保證不再逾越師生界線並願受法律制裁;104年1月9日學校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孩子的父親與他簽和解書、收和解金。但104年6月11日,他在同一間管樂教室,又為第33次。法院認定那一次「無非僅係再次為求一己脫身之利益…以避免其與乙○多次性交行為遭曝光之自私行為」。孩子的父親後於法庭陳稱:當初是因為不知道有性交行為,才簽和解書、收和解金,本案並無與被告和解之意。

他所犯為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她11歲,依法無同意能力)。一審臺中地院各罪判3年2月、應執行4年6月;經檢察官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34號,2016/11/22)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定讞。

📋 現況:2022年4月法務部核准假釋,台中高分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明文命其「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並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2024年4月,他取得彰化縣文化局街頭藝人證(BP113A0158,展演項目薩克斯風),有效至2027年3月31日。
犯案102/10至104/06 於校園內對11歲女學生為性交行為共33次(管樂教室、音樂教室、自用車內)
一審2016/07/19 臺中地院各罪3年2月、應執行4年6月(105年度侵訴字第81號)
二審2016/11/22 台中高分院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定讞(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34號)
假釋2022/04/06 法務部核准假釋
處分2022/04/08 台中高分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禁止對兒少實施特定不法侵害行為(111年度聲字第861號)
現況2024/04/01 取得彰化縣街頭藝人證(BP113A0158,薩克斯風),有效至2027/03/31
※ 被害人1人(案發時11歲、未滿14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本站不揭露校名、行政區、班級及任何可識別被害人與其父之資訊,全文沿用判決代號。街頭藝人名單原始文件含名單上他人之個資,本站僅記其證號與展演項目、不轉載該文件連結。照片翻攝自一支公開影片畫面(該片說明欄載明指揮為李訢德,並經認識其本人者指認確認),為影片截圖、畫質有限,已裁去在場學生;先前另一支影片誤植之照片已於2026/09/07下架更正。辯護人不具名。
📷 目前這張為影片截圖、畫質有限。若您握有更清楚的李訢德照片,歡迎私訊臉書粉專「絞肉機女神」,我們會替提供者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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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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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罪犯圖鑑 CASE #135 李訢德

李訢德,臺中市某國民小學的音樂老師,也是那所學校管樂團的指導老師。

依二審判決認定,從102年10月起,他對管樂團裡一個11歲的女學生下手。8個月內,32次。地點幾乎都在校園裡,管樂教室、音樂教室,其中一次在他自己的車上。期間,他要這個孩子叫他「老公」,他叫她「老婆」。

罪名不是「師生戀」。有新聞用了「師生戀」「先性侵後交往」這些詞,那是錯的。她11歲,依法律她沒有同意的能力。判決認定的罪,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一共33次。

真正讓我想寫這張卡的,是那第33次,還有它前面那一年。

前面32次之後,事情被發現了。於是有了三道關卡。103年12月31日,他親手簽了一份切結書,保證不再逾越師生界線,如果再犯,願意接受法律制裁。104年1月9日,學校開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孩子的父親跟他簽了和解書,收了和解金。

三道關卡,看起來事情處理了。然後,104年6月11日,他在同一間管樂教室,做了第33次。

法院怎麼看這一次?判決寫得很重:他這麼做「無非僅係再次為求一己脫身之利益」,是為了「避免其與乙○多次性交行為遭曝光」的自私行為。

他不是失控。他是為了不被抓到。

那份和解書呢?孩子的父親後來在法庭上說:他當初根本不知道有這些行為,是被瞞著才簽的和解書、收的和解金,他從來沒有要和被告和解的意思。

而被告自己,一開始否認,還反過來說是這個11歲的孩子「愛說謊、不服管教」「一再糾纏」,把自己講成無辜的人。

一審,臺中地院判他應執行4年6月。你沒看錯。33次,4年6月。是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才撤銷改判,把刑度改成應執行9年,定讞。

那9年,是爭來的。

故事到這裡還沒完。2022年4月,他假釋出獄。法院在裁定裡明白命令他:保護管束期間,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並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2024年4月,彰化縣文化局發給他一張街頭藝人證,展演項目薩克斯風,有效到2027年。

這就是為什麼我要把他放進來。這個站寫過姚春福,他緩刑期滿、紀錄依法失效,你在系統裡查不到他,那還可以說是制度的死角。但這一件不是死角。他是被判9年、假釋出獄、法院白紙黑字命令他不得再對兒少下手的人。文化局那張證,發得清清楚楚。

一個學校的性平會、一份切結書、一份和解書,都沒能在第33次之前攔住他。攔住他的,是那個孩子的父親去報了警。

能接住孩子的,往往就是那個願意多問一句、多查一次的大人。

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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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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