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訢德,臺中市某國民小學的音樂老師,也是那所學校管樂團的指導老師。
依二審判決認定,從102年10月起,他對管樂團裡一個11歲的女學生下手。8個月內,32次。地點幾乎都在校園裡,管樂教室、音樂教室,其中一次在他自己的車上。期間,他要這個孩子叫他「老公」,他叫她「老婆」。
罪名不是「師生戀」。有新聞用了「師生戀」「先性侵後交往」這些詞,那是錯的。她11歲,依法律她沒有同意的能力。判決認定的罪,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一共33次。
真正讓我想寫這張卡的,是那第33次,還有它前面那一年。
前面32次之後,事情被發現了。於是有了三道關卡。103年12月31日,他親手簽了一份切結書,保證不再逾越師生界線,如果再犯,願意接受法律制裁。104年1月9日,學校開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孩子的父親跟他簽了和解書,收了和解金。
三道關卡,看起來事情處理了。然後,104年6月11日,他在同一間管樂教室,做了第33次。
法院怎麼看這一次?判決寫得很重:他這麼做「無非僅係再次為求一己脫身之利益」,是為了「避免其與乙○多次性交行為遭曝光」的自私行為。
那份和解書呢?孩子的父親後來在法庭上說:他當初根本不知道有這些行為,是被瞞著才簽的和解書、收的和解金,他從來沒有要和被告和解的意思。
而被告自己,一開始否認,還反過來說是這個11歲的孩子「愛說謊、不服管教」「一再糾纏」,把自己講成無辜的人。
一審,臺中地院判他應執行4年6月。你沒看錯。33次,4年6月。是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才撤銷改判,把刑度改成應執行9年,定讞。
故事到這裡還沒完。2022年4月,他假釋出獄。法院在裁定裡明白命令他:保護管束期間,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並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2024年4月,彰化縣文化局發給他一張街頭藝人證,展演項目薩克斯風,有效到2027年。
這就是為什麼我要把他放進來。這個站寫過姚春福,他緩刑期滿、紀錄依法失效,你在系統裡查不到他,那還可以說是制度的死角。但這一件不是死角。他是被判9年、假釋出獄、法院白紙黑字命令他不得再對兒少下手的人。文化局那張證,發得清清楚楚。
一個學校的性平會、一份切結書、一份和解書,都沒能在第33次之前攔住他。攔住他的,是那個孩子的父親去報了警。
能接住孩子的,往往就是那個願意多問一句、多查一次的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