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看一組日期。
2015年5月15日,桃園市新屋區八德街50號那間補習班,註銷。
2015年6月15日,同一個門牌、同一個樓層、同一支電話,一間新的補習班立案。
中間隔一個月。
新的那間,名字跟舊的同音。
一、他做了什麼
吳清振是「私立舒安博士文理短期補習班」的負責人兼教師,地址就是上面那個門牌。他有博士學位。
被害人是那間補習班的學生。判決記載,她從國小六年級起就在那裡補習,屬於「因教育關係而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案發時,她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
第一次是2015年2月4日晚間。他以替她補課為由,在她到班之後,引領她到五樓。
第二次是三天後,2月7日下午一點多,在補習班一樓她午休睡覺的時候。
本站不複述行為的細節。判決寫得很清楚,但那些不需要被再寫一次。
這件事是她媽媽發現的。
2015年3月28日上午,她跟媽媽說她不想去補習班。媽媽覺得不對勁,追問之後才知道,然後報警。
二、一年,加六個月
桃園地院一審判決的主文是這樣: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兩個罪分別宣告。猥褻那六個月,得易科罰金。
他在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所以案子走簡式審判程序。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2017年3月23日,最高法院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三、他請求減刑,法院沒給
辯護人主張依刑法第59條酌減,理由是他犯後始終坦承、也向家長道歉、願意賠償,而且因為這件事不能再從事教育工作,對他的損害無與倫比。
法院不採。理由逐字是這樣寫的:
本件被告身為人師,竟假指導、照護幼女之機會加以猥褻,情節非輕,違反教師倫理關係,對於被害人日後身心發展造成陰影,且迄今亦未與被害人及其家屬達成和解。
量刑那段還記載了一件事:
造成被害人必須進行心理諮商,現仍持續治療中,且晚上無法單獨入睡。
一審時,他尚未和解。二審判決之後,他與被害人及其父母達成和解,賠償一百萬元,其中包含桃園地檢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補償被害人的三十一萬零四百五十元。
四、然後,補習班註銷了
案發是2015年2月。
三個月後,2015年5月15日,「私立舒安博士文理短期補習班」註銷,文號府教終字第1040121561號。
那時候案子才剛起訴,一審判決要到那年12月才下來,定讞要到兩年後。
也就是說,招牌是在判決確定的兩年前就先收起來的。
五、一個月後
2015年6月15日,「私立書安文理短期補習班」立案,文號府教終字第1040133313號。
班址:桃園市新屋區八德街50號1-2樓。
電話:(03)4970822。
跟舊的那間,同一個門牌、同一個樓層、同一支電話。
Google 街景可以自己翻:2012年的畫面上,那塊招牌寫著「私立舒安博士文理短期補習班」。2016年8月的畫面上,同一個位置、同一個框,寫著「私立書安文理短期補習班」,而且招牌上就印著立案文號1040133313。
依教育部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書安的負責人、設立人、班主任登記為同一人。核准科目為文理,兩班,每班十四人。
招生對象:國中。
該班現仍營業。
本站僅陳述可查得之公開登記事實,不就兩者之關係作出認定。
六、法律封鎖的是人,不是機構
為什麼會這樣?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1款規定,短期補習班負責人如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廢止該補習班立案;同條第8項並規定,有這種情事的人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的負責人或教職員工。
對「人」的封鎖是嚴格的,而且是終身的。
但對「機構」不是。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6條第2項只規定:補習班經撤銷立案或廢止設立者,其設立人於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立補習班。
限制的對象是設立人本人。期間是一年。
本站逐條檢視補教法第9條與該準則全文,查無任何關係人、配偶或親屬連坐的規定,也查無同一場址禁止重新立案的規定。
七、這不是第一次,但這是最早的一次
這個站上已經記錄過兩件同型態的案子。
#113 張惠民,南投草屯。招牌上的班名與立案名稱不一致,家長依招牌去查,會查無資料。
#112 蘇泰安,新北新莊。他擔任負責人的補習班2024年11月19日遭廢止,兩個月後的2025年1月23日,另一間補習班在隔壁門牌立案,登記電話與前班相同。
而這一件,發生在2015年。同一個門牌、同一個樓層、同一支電話,間隔一個月。
十年前就有了。十年後,同樣的事還在發生。
那條規定到今天沒有補起來。
八、被害人說的一句話
她告訴本站一件判決裡沒有的事。
那間補習班沒有粉專,也沒有任何網路宣傳。學生會過去,都是家長口耳相傳,說老師教得好。
然後她說:
老師挑學生,不是家長想送孩子進去就可以進去。
這是她的陳述,不是法院認定的事實,本站據實標明。
但我想把它寫出來,因為它解釋了一件事:為什麼這個人在網路上幾乎沒有留下痕跡。
九、關於這篇
本案一審判決正本由被害人提供,並經她明確同意本站引用其內容。
她提出的條件是去識別化。所以本文不寫她的出生年月、不寫她現在的年齡、不引用判決中的當事人代號,也不刊登判決影本。可以寫的,只有法院的法律認定:案發時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
本站同樣不寫被告的身分證字號與住家地址,那些記載在判決正本上,但不屬於本站該公開的東西。
書安補習班之負責人,本站僅記載登記事實,不作任何關係認定。該人未經任何機關或法院認定過任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