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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41桃園・補習班|換皮重開
吳清振
補習班負責人兼教師
吳清振
三審定讞
桃園市新屋區「私立舒安博士文理短期補習班」負責人兼教師,具博士學位。經法院認定:被害人為該補習班學生,自國小六年級起在該班就讀,屬因教育關係受其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案發時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104年2月4日晚間,他以替她補課為由,於她到班後引領至五樓,對她為性交行為;三日後之2月7日下午,在補習班一樓她午休時,另為強制猥褻行為。本站不複述行為細節。104年3月28日上午,她向母親表示不想前往補習班,母親察覺有異、詢問後始悉,報警處理。

一審桃園地院104年度審侵訴字第73號(2015/12/31):他於準備程序為有罪陳述,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主文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猥褻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二罪分別宣告。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法院不採,理由為「被告身為人師,竟假指導、照護幼女之機會加以猥褻,情節非輕,違反教師倫理關係」;判決並載明被害人「必須進行心理諮商,現仍持續治療中,且晚上無法單獨入睡」。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54號駁回上訴;2017年3月23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72號上訴駁回、全案定讞。二審後與被害人及其父母和解、賠償100萬元(含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補償之31萬450元)。

📋 登記事實(依教育部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其擔任負責人之「私立舒安博士文理短期補習班」(新屋區八德街50號1-2樓,電話(03)4970822)於2015年5月15日註銷(府教終字第1040121561號),時間在本案案發後約3個月、一審判決前7個月。一個月後的2015年6月15日,「私立書安文理短期補習班」在同一門牌、同一樓層立案(府教終字第1040133313號),登記電話與前班相同,同為(03)4970822;依該系統,書安之負責人、設立人、班主任登記為同一人,核准科目文理2班、每班14人,招生對象為國中,該班現仍營業。Google街景可見2012年該址招牌為「舒安博士」,2016年8月同一位置之招牌為「書安」並印有立案文號1040133313。本站僅陳述可查得之公開登記事實,不就兩者之關係作出認定;書安之負責人未經任何機關或法院認定過任何事。

📌 制度說明:法律封鎖的是「人」,不是「機構」。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1款、第8項,補習班負責人有性侵害等情事經判刑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廢止該班立案,該人並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但《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6條第2項僅規定「設立人於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立補習班」,查無關係人、配偶或親屬連坐之規定,亦查無同一場址禁止重新立案之規定。本站已記錄之同型態案例另有 #112 蘇泰安(隔壁門牌、相同電話、間隔2個月)與 #113 張惠民(招牌與立案名不一致)。本案發生於2015年,為本站已知最早之一例,該破口至少存在十年。
一審104/12/31 桃園地院104年度審侵訴字第73號:性交罪1年、猥褻罪6月(得易科罰金),二罪分別宣告;駁回刑法§59酌減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54號(2016/05/12)駁回上訴(判決依法不公開)
三審106/03/23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72號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和解二審後與被害人及其父母和解、賠償100萬元(含犯罪被害人補償31萬450元);一審時尚未和解
登記2015/05/15 其任負責人之補習班註銷;2015/06/15 同址同樓層同電話之新班立案,現仍營業、招生對象國中
現況刑之執行情形、其目前是否於補教場所活動,本站均未查得,不予推測

相關資料

裁判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侵訴字第73號(一審,2015/12/31)※性侵案判決依法不公開,正本由被害人提供並同意本站引用內容 裁判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侵附民字第19號(附帶民事移送民庭,2015/12/31) 裁判書|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72號(三審上訴駁回、定讞,2017/03/23) 教育部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舒安博士(府教終字第1040121561號,2015/05/15註銷)/書安(府教終字第1040133313號,2015/06/15立案) 本站專文|換的是負責人,不是屋主(三份登記比對:補習班註銷重開,與地籍所有權自民國96年未曾變更)🔗 本站關聯案件|#112 蘇泰安(同型態:廢止後隔壁門牌、相同電話重新立案) 🔗 本站關聯案件|#113 張惠民(同型態:招牌與立案名稱不一致)
※ 照片來源:取自其本人 Facebook 帳號2014年1月31日之貼文,該圖為經濾鏡處理之影像、非原始照片;經本案被害人確認與其本人相符。本站仍徵求未經處理之照片。
※ 本案一審判決正本由被害人提供,並經其明確同意本站引用內容;其條件為去識別化,故本站不寫其出生年月、不寫其現齡、不引用判決當事人代號、不刊登判決影本,僅採法院之法律認定「案發時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
※ 判決正本載有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與住家地址,本站一律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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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9/13

全文

先看一組日期。

2015年5月15日,桃園市新屋區八德街50號那間補習班,註銷。

2015年6月15日,同一個門牌、同一個樓層、同一支電話,一間新的補習班立案。

中間隔一個月。

新的那間,名字跟舊的同音。

一、他做了什麼

吳清振是「私立舒安博士文理短期補習班」的負責人兼教師,地址就是上面那個門牌。他有博士學位。

被害人是那間補習班的學生。判決記載,她從國小六年級起就在那裡補習,屬於「因教育關係而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案發時,她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

第一次是2015年2月4日晚間。他以替她補課為由,在她到班之後,引領她到五樓。

第二次是三天後,2月7日下午一點多,在補習班一樓她午休睡覺的時候。

本站不複述行為的細節。判決寫得很清楚,但那些不需要被再寫一次。

這件事是她媽媽發現的。

2015年3月28日上午,她跟媽媽說她不想去補習班。媽媽覺得不對勁,追問之後才知道,然後報警。

二、一年,加六個月

桃園地院一審判決的主文是這樣: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兩個罪分別宣告。猥褻那六個月,得易科罰金。

他在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所以案子走簡式審判程序。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2017年3月23日,最高法院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三、他請求減刑,法院沒給

辯護人主張依刑法第59條酌減,理由是他犯後始終坦承、也向家長道歉、願意賠償,而且因為這件事不能再從事教育工作,對他的損害無與倫比。

法院不採。理由逐字是這樣寫的:

本件被告身為人師,竟假指導、照護幼女之機會加以猥褻,情節非輕,違反教師倫理關係,對於被害人日後身心發展造成陰影,且迄今亦未與被害人及其家屬達成和解。

量刑那段還記載了一件事:

造成被害人必須進行心理諮商,現仍持續治療中,且晚上無法單獨入睡。

一審時,他尚未和解。二審判決之後,他與被害人及其父母達成和解,賠償一百萬元,其中包含桃園地檢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補償被害人的三十一萬零四百五十元。

四、然後,補習班註銷了

案發是2015年2月。

三個月後,2015年5月15日,「私立舒安博士文理短期補習班」註銷,文號府教終字第1040121561號。

那時候案子才剛起訴,一審判決要到那年12月才下來,定讞要到兩年後。

也就是說,招牌是在判決確定的兩年前就先收起來的。

五、一個月後

2015年6月15日,「私立書安文理短期補習班」立案,文號府教終字第1040133313號。

班址:桃園市新屋區八德街50號1-2樓。

電話:(03)4970822。

跟舊的那間,同一個門牌、同一個樓層、同一支電話。

Google 街景可以自己翻:2012年的畫面上,那塊招牌寫著「私立舒安博士文理短期補習班」。2016年8月的畫面上,同一個位置、同一個框,寫著「私立書安文理短期補習班」,而且招牌上就印著立案文號1040133313。

依教育部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書安的負責人、設立人、班主任登記為同一人。核准科目為文理,兩班,每班十四人。

招生對象:國中。

該班現仍營業。

本站僅陳述可查得之公開登記事實,不就兩者之關係作出認定。

六、法律封鎖的是人,不是機構

為什麼會這樣?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1款規定,短期補習班負責人如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廢止該補習班立案;同條第8項並規定,有這種情事的人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的負責人或教職員工。

對「人」的封鎖是嚴格的,而且是終身的。

但對「機構」不是。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6條第2項只規定:補習班經撤銷立案或廢止設立者,其設立人於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立補習班。

限制的對象是設立人本人。期間是一年。

本站逐條檢視補教法第9條與該準則全文,查無任何關係人、配偶或親屬連坐的規定,也查無同一場址禁止重新立案的規定。

七、這不是第一次,但這是最早的一次

這個站上已經記錄過兩件同型態的案子。

#113 張惠民,南投草屯。招牌上的班名與立案名稱不一致,家長依招牌去查,會查無資料。

#112 蘇泰安,新北新莊。他擔任負責人的補習班2024年11月19日遭廢止,兩個月後的2025年1月23日,另一間補習班在隔壁門牌立案,登記電話與前班相同。

而這一件,發生在2015年。同一個門牌、同一個樓層、同一支電話,間隔一個月。

十年前就有了。十年後,同樣的事還在發生。

那條規定到今天沒有補起來。

八、被害人說的一句話

她告訴本站一件判決裡沒有的事。

那間補習班沒有粉專,也沒有任何網路宣傳。學生會過去,都是家長口耳相傳,說老師教得好。

然後她說:

老師挑學生,不是家長想送孩子進去就可以進去。

這是她的陳述,不是法院認定的事實,本站據實標明。

但我想把它寫出來,因為它解釋了一件事:為什麼這個人在網路上幾乎沒有留下痕跡。

九、關於這篇

本案一審判決正本由被害人提供,並經她明確同意本站引用其內容。

她提出的條件是去識別化。所以本文不寫她的出生年月、不寫她現在的年齡、不引用判決中的當事人代號,也不刊登判決影本。可以寫的,只有法院的法律認定:案發時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

本站同樣不寫被告的身分證字號與住家地址,那些記載在判決正本上,但不屬於本站該公開的東西。

書安補習班之負責人,本站僅記載登記事實,不作任何關係認定。該人未經任何機關或法院認定過任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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