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補習班,因為負責人對學生性侵定讞而註銷。一個月後,同一個門牌、同一個樓層、同一支電話,重新立案。
今天我去查了那棟房子的地籍。
案件卡在這裡:#141 吳清振
一、三份登記,擺在一起看
第一份,補習班的。
「私立舒安博士文理短期補習班」,桃園市新屋區八德街 50 號 1-2 樓,電話 (03)4970822。2015 年 5 月 15 日註銷,府教終字第 1040121561 號。
第二份,也是補習班的。
「私立書安文理短期補習班」,桃園市新屋區八德街 50 號 1-2 樓,電話 (03)4970822。2015 年 6 月 15 日立案,府教終字第 1040133313 號。
這兩筆都在教育部「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上,任何人都查得到。
第三份,是房子的。
桃園市新屋區中興段建號 00531-000,也就是八德街 50 號這棟建物。
民國 96 年 8 月 10 日買賣,8 月 22 日完成登記。從那一天到今天,所有權人未曾變更,權利範圍全部 1 分之 1。
二、那,舊的那一班是誰的
吳清振,「私立舒安博士文理短期補習班」的負責人兼教師,具博士學位。
經法院認定:被害人是該補習班的學生,從國小六年級起就在那裡上課,屬於因教育關係受他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案發時她為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
104 年 2 月 4 日晚間,他以替她補課為由,把她帶到五樓。三天後的 2 月 7 日下午,在補習班一樓她午休的時候,另有一次。
本站不複述行為細節。
104 年 3 月 28 日上午,她跟母親說不想去補習班了。母親察覺有異,問了之後才知道,報警。
一審判性交罪 1 年、猥褻罪 6 月,二罪分別宣告。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 59 條酌減,法院不採,理由寫得很重:
2017 年 3 月 23 日,最高法院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而那一班的註銷日,是 2015 年 5 月 15 日。在案發後約三個月,在一審判決前七個月。
三、為什麼法律擋不住
因為法律封鎖的是「人」,不是「機構」。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6 項第 1 款、第 8 項,補習班負責人有性侵害等情事經判刑確定,主管機關應廢止該班立案,該人並不得再擔任短期補習班的負責人或教職員工。
這一條是有用的。舊的那一班,就是這樣沒的。
但《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36 條第 2 項只規定「設立人於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立補習班」。
- 查無關係人、配偶或親屬連坐之規定。
- 也查無同一場址禁止重新立案之規定。
所以,換一個人去登記,換一個班名,就可以了。
四、這不是單一個案
本站已記錄的同型態案例,還有 #112 蘇泰安,隔壁門牌、相同電話、間隔兩個月;#113 張惠民,招牌與立案名稱不一致。
而吳清振這一件發生在 2015 年。
是本站目前已知最早的一例。
五、所以
招牌換了。
登記負責人換了。
而這棟房子,從民國 96 年到今天,一次都沒有換過手。
那個班現在還在營業,招生對象是國中生。
你要跟我說他已經不會再接觸到孩子了。
補記:第四份登記(2026/09/14)
今天我又調了一份:建號 531 的建物測量成果圖。
民國 83 年測繪,使用執照 83 桃縣工建使字第 924 號。登記的層數是這樣的:地面層、第二層、夾層、屋頂突出物。第三層以下,每一格都是空白。
我再到桃園市建管處的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系統,用執照號碼、重測前的地號、整編前的門牌、起造人,四種方式各查一次。這棟房子只查得這一張使用執照。三樓以上,查無任何使用執照或增建執照。
而現場所見,三樓以上是鐵皮加蓋。
判決寫的是,他把她帶到五樓。最高法院的判決還記著兩句話,一句是他自己在警詢時坦承的,一句是她說的:
也不在建物登記的一、二樓。
本文的查證來源
📌 教育部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舒安博士(府教終字第 1040121561 號,2015/05/15 註銷)、書安(府教終字第 1040133313 號,2015/06/15 立案):bsb.kh.edu.tw📌 桃園市地籍資料查詢系統:中興段建號 00531-000 建物所有權部(本站 2026/09/13 查詢)
📌 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中興段建號 531(民國 83 年 8 月測繪,使用執照 83 桃縣工建使字第 924 號,登記二層)
📌 桃園市政府建管處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系統(本站 2026/09/14 以執照號碼、地號、門牌、起造人四種方式查詢,僅查得上開一張使用執照):building.tycg.gov.tw/bupic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侵訴字第 73 號(一審,2015/12/31)※性侵案判決依法不公開,正本由被害人提供並同意本站引用內容
📌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872 號(三審上訴駁回、定讞,2017/03/23)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36 條
被害人之身分資訊一律不寫:不寫出生年月日、不寫現齡、不引判決當事人代號、不刊登判決影本,亦不複述行為細節。地籍查詢結果之統一編號、屋主住址、權狀字號三欄已由本站遮蔽。建物測量成果圖之申請人姓名、印章、地址三處已由本站遮蔽,該申請人為 83 年之起造人,與本案無關。三樓以上是否另有核准,本站於查詢系統查無,不作違建與否之認定;該系統自行聲明其查詢結果不作為是否存在合法建築物之依據。書安之登記負責人未經任何機關或法院認定過任何事,本站僅陳述登記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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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