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在診間猥褻自己的病人,判決確定,懲戒是停業一個月。
陳資昀是中醫師。2021 年 11 月起,他在花蓮縣光復鄉一間中醫診所看診,也是那間診所的負責人。
一位女病人因為車禍受傷,2023 年 3 月開始給他治療。4 月 20 日下午,他利用治療的機會,用手摸她左側胸部上方。
法院判他犯的是「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猥褻罪」。她是因為醫療關係受他照護的病人,他利用看診的機會猥褻她。
事情發生之後,他繼續看了八個月的病人
懲戒決議書寫得很清楚:他在那間診所一直做到 2023 年 12 月 31 日。事情發生在 4 月,他在同一間診所、用同一個身分,繼續看了八個月的病人。
「因為地處偏鄉,沒有其他人員陪同」
2024 年 4 月 25 日,花蓮縣衛生局到診所稽查,問醫師診療時需要接觸病人隱私部位,旁邊有沒有人陪同。
他的回答是:因為地處偏鄉,沒有其他人員陪同。
三位診所行政人員也說:不會安排陪同在場。
這不是一次疏忽,是這間診所的做法。
否認,一直否認,然後在法庭上承認
2024 年 5 月 3 日,診所發文給衛生局,懲戒決議書的用詞是「矢口否認犯行」。
同一個月的 28 日,花蓮地院宣判。判決書寫他在偵訊、準備程序都否認,到了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
法院依刑法第 228 條第 2 項,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猥褻罪,判他有期徒刑 4 個月,得易科罰金,每天折算新臺幣 1,000 元,沒有緩刑。他提起上訴,2024 年 8 月 29 日又自己撤回,判決確定。
懲戒:停業一個月
2024 年 10 月 7 日,他向懲戒委員會提出書面答辯:
「我已知道自己的錯誤,以後會自我約束並恪守醫療倫理」
「日後診療定會安排跟診人員陪同」
2024 年 10 月 30 日,花蓮縣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
警告。
停業 1 個月。
一年內額外修習醫療法規 5 小時、醫學倫理 5 小時、性別議題 10 小時,線上時數各不得超過一半。
在診間猥褻自己的病人,判決確定。停業一個月。
上課有用的話,他早就不用再上了
這 20 個小時的課,不是他第一次碰到這些東西。
依照《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3 條,中醫師每 6 年要完成 120 點繼續教育,其中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專業相關法規合計至少 12 點,而且規定一定要包含性別議題課程。
醫療倫理、醫療法規、性別議題,他本來就一直在上。這是換執照的條件。
他上過了。然後他還是在診間做了這件事。現在懲戒的內容,是再上一次。
我們上過的課還少嗎?醫生上過的醫療倫理還少嗎?
問題從來不是誰不知道不能碰病人。每一個醫師都知道。問題是知道了,還是做了;做了,代價是停業一個月。
沒有說要,就是不要。躺在診療床上、身上帶著傷的病人,更是。
他現在在臺東
懲戒決議書寫著:他現在是臺東縣臺東市一間診所的主治醫師。
2024 年 5 月判決的時候,他自述無業。五個月後的懲戒決議書上,他已經在臺東當主治醫師。
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全國叫陳資昀的醫事人員只有 1 位:男,中醫師,執業縣市臺東縣。
衛福部另外有一個「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點進中醫師那一欄,全國列出來的只有 2 個人。其中一位已經歇業。另一位就是他,執業縣市寫著臺東縣,案件資訊是「裁判1、懲戒1」。
也就是說,在這份名單上,還在執業的中醫師只有他一個。
但這份名單有它的限制。衛福部自己註明,專區目前是以 112 年性平三法修正以來已經整理的公開資訊為主,之後才會陸續補上。所以名單上只有 2 個人,不代表全國只有 2 個中醫師出過事,只代表被整理進去的只有這 2 個。
他換了一個縣市,繼續看診。臺東的病人不會知道花蓮發生過什麼事,除非他們知道有這個專區,而且自己去查。
而在他現在任職診所的官網上,他的經歷欄裡,還列著事情發生的那間診所。
📌 查證來源(都在網頁)
判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易字第 1 號(2024/05/28),刑法第 228 條第 2 項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猥褻罪,2024/08/29 撤回上訴確定
懲戒:花蓮縣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2024/10/30),花蓮縣政府府衛醫字第 1130217607 號函
醫事登錄: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
性別事件:衛福部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中醫師欄
https://ma.mohw.gov.tw/Accessibility/VIOSearch/MASearchVIO
法規:《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3 條、第 20 條
照片:取自其現職診所官網醫師介紹頁,同頁載明姓名與經歷,白袍上繡有姓名,已遮去診所標誌
被害人的身分與可以辨識她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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