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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49台南・國中教育人員
郭奇達
教育人員(國中)
郭奇達
一審有罪・緩刑3年查無上訴審・是否確定未明
台南的國中教育人員。判決書將其任職單位遮蔽為「○○○○○○」、職稱遮蔽為「○○○」,全文未出現校名;媒體報導寫為台南某國中自然科教師及主任,本站未能以一手資料核實職稱。

法院認定,民國106至109年間,他對受其監督的A女(14歲以上未滿16歲)利用權勢猥褻8次;109年7月某日,另將自有行車紀錄器開啟錄影功能置於書架上,欲拍攝性影像未遂。109年8月他取得新職務之後,再犯其中數次。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之任何細節,亦不揭露任何可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罪名: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8罪;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1罪。檢察官起訴的另外4次猥褻,因僅有告訴人指訴、無補強證據,判決無罪。

刑度:猥褻8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拍攝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依調解筆錄向A女支付損害賠償40萬元。行車紀錄器沒收。

★ 法院把為什麼給緩刑寫進判決裡了。量刑理由記載:「若未給予被告酌減,則被告所科之總刑度即逾有期徒刑2年,即不符合緩刑之要件」。兩段刑期合計剛好2年整,而緩刑的法定要件是宣告刑2年以下。

★ 自首成立,但涵蓋的內容比外界想的少。判決認定他成立自首,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以下三點都是判決書裡的記載:

(1)通報在前,自首在後。判決逐字:「嗣A女於113年4月初⋯經該單位通報後,乙○○遂於113年5月8日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遞交刑事自首書」。之所以仍然成立自首,是因為法院認定當時「在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犯罪前」。通報走的是行政管道,檢警當時尚不知情,法律上仍屬「未發覺之罪」。

(2)他的自首書沒有記載次數。判決逐字:「被告之自白書內僅自白其於109年8月擔任某職後⋯對A女有聊天、擁抱、親吻等親密行為,但並未具體記載行為次數。」

(3)他在性平會調查報告中僅坦承2次(即本案有罪部分)。檢察官起訴的另外4次,因僅有A女之指訴、無補強證據,判決無罪。

也就是說,自首在法律上成立,但他所自首的內容與最終判決認定的內容並不相同。

關於公布姓名:兒少權法第97條的原文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得」是裁量,不是義務;裁罰機關是直轄市、縣(市)政府。本站2026年9月23日以姓名檢索衛福部社家署該專區,查無;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亦查無。未公布姓名是合法的裁量結果,本站不以此指為失職。

★ 但有一個對照。本站 #003 姚徥赫(新北市,2025/01/17)的裁罰依據就是兒少權法第97條、違反第49條第1項第15款,事實摘要「與學生發生性行為」,具名公布。而臺南市政府在同一個系統上,2026年5月公布了一件事實摘要為「對兒少談論色情話題及發展親密關係」的案件,2026年6月公布了一件「對兒少強制性交及拍攝性影像散布」的案件。同一款、同一年度、同一個機關。

⚠️ 本站無法確認本案判決是否已確定。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緩刑案件的行政裁處權時效自緩刑裁判確定日起算;若本案仍在上訴中,主管機關尚未裁處屬正常程序狀態。教育部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網與臺南市教育局公告,本站查詢時遭系統阻擋,未能確認。

⚠️ 本站2026年9月23日以姓名檢索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全國僅得一筆,即本案一審判決,查無上訴審裁判書。查無不等於已確定。
案發民國106至109年間(任職期間內)
通報113/04 A女經輔導單位通報
自首113/05/08 向臺南地檢署遞交刑事自首書
一審114/06/25 臺南地院113年度侵訴字第98號,緩刑3年
現況查無上訴審;社家署公布姓名專區查無(法條為「得」公布)
看FB留言 →
※ 照片來源為其配偶實名臉書帳號 2020 年 10 月公開貼文之家庭合照(已裁切,僅保留本人)。該帳號個人資料公開載明「已與郭奇達結婚,自 2014 年 10 月 17 日起」,婚姻關係持續至今;多家具名媒體 2026 年 9 月 23 日報導亦載明兩人為配偶關係。
更新:2026/09/23

全文

台灣罪犯圖鑑 CASE #149 郭奇達:不減的話會超過兩年,就不能緩刑

一、判決認定了什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98 號刑事判決,民國 114 年 6 月 25 日。被告欄逐字寫「被告 郭奇達」,這份判決書沒有把被告的姓名代號化。

法院認定,郭奇達於民國 106 至 109 年間,是某教育單位的人員,也是 A女的授課者。A女當時是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的女子,受他監督。

他在這段期間利用權勢猥褻她 8 次。109 年 7 月某日,他把自己的行車紀錄器開啟錄影功能、放在書架上,想拍攝性影像,未遂。109 年 8 月他取得一個新的職務之後,又犯了其中數次。

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的任何細節,也不揭露任何可辨識被害人身分的資訊。

罪名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8 罪,以及「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1 罪。

二、法院把為什麼給緩刑寫進判決了

刑度是這樣:猥褻 8 罪,各處有期徒刑 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0 月,得易科罰金;拍攝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2 月。緩刑 3 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依調解筆錄向 A女支付損害賠償 40 萬元。行車紀錄器沒收。

兩段刑期加起來剛好 2 年整。而緩刑的法定要件,是宣告刑 2 年以下。

這不是巧合。量刑理由寫得很清楚:「若未給予被告酌減,則被告所科之總刑度即逾有期徒刑2年,即不符合緩刑之要件。」

法院引刑法第 59 條酌減其刑,並把理由寫在判決裡:不減的話會超過 2 年,就不能緩刑。

三、自首成立,但他自首的內容跟判決認定的不一樣

判決認定他成立自首,依刑法第 62 條前段減輕其刑。這一點媒體與其配偶的公開聲明都提過,但以下三件判決書裡的記載,沒有人寫。

第一,通報在前,自首在後。判決逐字:「嗣A女於113年4月初⋯經該單位通報後,乙○○遂於113年5月8日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遞交刑事自首書」。A女是 113 年 4 月初被通報的,他 5 月 8 日才去。

那為什麼還能成立自首?因為法院認定當時「在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犯罪前」。通報走的是行政管道,檢警在那個時間點還不知情,所以法律上仍然是刑法第 62 條所說的「未發覺之罪」。這個區別,就是自首成立與不成立的分界。

第二,他的自首書沒有寫次數。判決逐字:「被告之自白書內僅自白其於109年8月擔任某職後,在某處對A女有聊天、擁抱、親吻等親密行為,但並未具體記載行為次數。」

第三,他在性平會的調查報告中坦承的是 2 次,也就是本案判決有罪的那一部分。

所以自首在法律上成立,減刑也確實發生了。但他交出去的是一份沒有次數的概括自白,跟法院最後認定的 8 次不是同一件事。

四、起訴的另外 4 次,判決無罪

檢察官起訴的次數比法院認定的多。另外 4 次猥褻,因為只有告訴人的指訴、沒有補強證據,判決無罪。

主文最後一句是「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五、社家署沒有他的名字

本站 2026 年 9 月 23 日查詢衛福部社家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7 條公布姓名的專區,以姓名檢索,查無。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也查無。

判決是 114 年 6 月 25 日,到查詢當日已經一年三個月。

教育部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網與臺南市教育局的公告,本站查詢時遭系統阻擋,未能確認,這一格是空的,不是查無。

六、判決書上遮掉了什麼

這份判決書把被告的姓名留著,但把別的東西遮掉了。

任職單位遮成「○○○○○○」,下稱的簡稱遮成「○○○」,職稱遮成「○○○」,109 年 8 月之後的新職稱遮成四個字。被害人寫「A女(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年籍姓名均詳卷)」。

所以這份判決書查得到他是誰,但查不到他在哪裡教書。媒體報導一律寫「台南某國中」,沒有一家點出校名。

本站也不寫。我們沒有一手資料可以核實,就不寫。

七、這個案子還沒有結束

本站以姓名檢索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全國只找到一筆,就是這份一審判決,查無上訴審裁判書。

查無不等於已確定。裁判書系統不顯示判決的確定狀態,也可能有上訴中而尚未公開的裁判。本站在拿到進一步資料之前,不寫「確定」兩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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