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 芃芃森林幼兒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侵訴字第 70 號判決(2026/10/01)認定:2026 年 4 月 24 日下午,他在幼兒園教室裡,對一名 6 歲女童多次要求擁抱,說「我可以叫你大美人嗎?」,再親吻她的嘴唇「達十秒鐘之久」,並要求她「不准告知其母親」。女童回家告訴母親,警方調閱教室監視器後查明。 法院判「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叁年叁月」,不得緩刑。判決另記載:他「疑涉有其他妨害性自主或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行為」,仍在偵查中。 桃園市政府 2026/07/27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對他裁處罰鍰">

劉得助,桃園市龍潭區某幼兒園的才藝班數學老師。他在審理時自陳高職畢業、目前無業;判決記載他沒有前科。
桃園地院 115 年度侵訴字第 70 號判決認定:
被害女童是這間幼兒園的學生,當時 6 歲。2026 年 4 月 24 日下午 2 點 44 分起,他在幼兒園教室裡,要求她擁抱數次,對她說:「我可以叫你大美人嗎?」接著用嘴唇親吻她的唇部「達十秒鐘之久」,並要求她「不准告知其母親」。
女童回家後告訴母親。警方調閱幼兒園教室的監視器畫面,查明經過。母親向龍潭分局提告,桃園地檢署起訴。
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記載:「被告當時逐漸蹲低,左手環過⋯⋯背部並扣著左側腋窩,再以右手抓著⋯⋯臉部低頭親吻,⋯⋯身體呈現抗拒姿態,且雙手抵住被告之手臂但未能掙脫」。
他在偵查和審理中都坦承犯行,寫了悔過書。
他的辯護人主張,他的行為可能只構成刑法強制罪,或性騷擾防治法的性騷擾罪。
法院駁回。判決說,依勘驗畫面,他的行為「並非利用⋯⋯不及抗拒之際,而係以違反⋯⋯意願之方式至為明確」;「遑論親吻唇部之行為,在客觀上足以使人興奮或引起一般人之性慾,主觀上亦係為滿足自己之性慾」,已經不只是性騷擾。
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法定刑是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 59 條酌減其刑,法院拒絕。理由寫:母親「表示並無調解意願、定會追究到底」,並在審理時陳述他的行為對女童「影響甚深」,女童「甚至懷疑是否係自己做錯事」。
量刑理由寫:他「與被害人⋯⋯為師生關係,明知被害人⋯⋯年紀尚小,竟為滿足個人性慾,不顧被害人⋯⋯心理、人格發展之健全性,違反被害人⋯⋯意願而對之為猥褻行為,戕害被害人⋯⋯之身心健全,本不宜寬縱」。另考量他坦承犯行、寫悔過書、沒有前科。
判處有期徒刑 3 年 3 月。辯護人也請求緩刑,判決寫:「其宣告刑既為有期徒刑3年3月,已不符緩刑宣告之要件」。
言詞辯論終結後,他具狀請求法院再開辯論,把其他案件合併審理。法院拒絕,判決寫:
「被告除了本案犯行以外,疑涉有其他妨害性自主或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行為,然而,犯罪時間、手段俱各有獨立性,可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上開所為仍在偵查中未經起訴」。
其他案件的內容判決沒有寫。我會持續追蹤。
2026 年 7 月 27 日,桃園市政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0 條第 1 項,以「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對他裁處罰鍰 60 萬元(府教幼字第1150201175A號)。同一天,市府也以「教保服務機構有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對幼兒園負責人裁處罰鍰 6 萬元(府教幼字第1150201175B號)。
身分:裁判書以全名記載;桃園市政府的裁罰紀錄以全名列為行為人,裁罰事由、時間與判決相符。
判決已將幼兒園名稱與地址去識別化,本站不寫園名。被害女童的身分與任何可辨識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
一審宣判,可上訴,本站會持續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