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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76宜蘭・南澳鄉鄉長
李勝雄
宜蘭縣南澳鄉鄉長
李勝雄
監察院彈劾・懲戒罰款 25 萬(定讞)
宜蘭縣南澳鄉鄉長,2018 年 12 月就任,2022 年連任。曾任國小教師、主任、校長。

懲戒法院 114 年度澄字第 8 號判決(2025/11/17)認定,2021 年 4 月 22 日機關考察途中,他對下屬一名女性課長說:「妳為什麼不跟我們坐遊覽車,是不是○○○(男性同仁姓名)的比較大」。法院認定這句話具有性意味,構成敵意環境性騷擾。

監察院彈劾指出他「為機關首長,言行動見觀瞻,理當謹言慎行,並負有防治性騷擾之責,卻未能以身作則」,移送懲戒,罰款新臺幣 25 萬元。監察院另通過調查報告,糾正南澳鄉公所。他上訴主張是酒後玩笑、在談職級大小,懲戒法院 2026/03/30 駁回,定讞。

※ 照片為南澳鄉公所官網「鄉長簡介」之官方照片。被害人之身分、職稱與可辨識細節一律不寫。
事件2021/04/22 機關經建考察,在雲林午餐後對女性下屬說出性意味言詞
申訴2024/03 被害人向宜蘭縣政府提出性騷擾申訴;縣府申評會決議性騷擾成立
彈劾2025/05 監察院通過紀惠容、高涌誠委員所提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
糾正2025/06/09 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糾正南澳鄉公所疏於營造性別平等職場文化
一審2025/11/17 懲戒法院 114 年度澄字第 8 號:罰款 25 萬元
定讞2026/03/30 懲戒法院 115 年度澄上字第 2 號: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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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10/12

全文

他是鄉長,她是他的下屬。「是不是○○○的比較大」懲戒法院罰款 25 萬元,定讞。

一、他是誰

李勝雄,2018 年 12 月 25 日起擔任宜蘭縣南澳鄉鄉長,2022 年連任。懲戒判決記載他自述「曾擔任國小教師、主任、校長,退任後競選並擔任南澳鄉長多年」。

二、那句話

懲戒法院 114 年度澄字第 8 號判決認定:2021 年 4 月 22 日,鄉公所同仁經建考察,在雲林吃完午餐。一名女性課長和同事搭公務車,他本來要搭遊覽車,卻繞到公務車窗外,對她說:「妳為什麼不跟我們坐遊覽車,是不是○○○(男性同仁姓名)的比較大」。

三名同仁作證都聽到了。一人說「我有點SHOCK」,一人說「空氣有凝結一下」,一人說:「就我一個男生的想法,是會想到男性性器官那邊」。

法院認定:「此等言詞具性意味」,「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冒犯⋯⋯,侵犯干擾其人格尊嚴,造成敵意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三、監察院怎麼說

被害人 2024 年 3 月向宜蘭縣政府申訴,縣府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認定這一句構成性騷擾。但縣府對鄉長沒有人事考核權,2024 年 10 月把案子函送監察院。

監察委員紀惠容、高涌誠提案彈劾,2025 年 5 月通過。彈劾案文寫:「李勝雄為機關首長,言行動見觀瞻,理當謹言慎行,並負有防治性騷擾之責,卻未能以身作則,嚴重影響機關聲譽及形象」。

他辯稱「○○○比較大」是指職務、身分比較大。彈劾案文回應:「李勝雄為機關首長,職位當大於該同仁,其年齡實際亦較該同仁年長,若推論可指稱年齡或職位等意涵顯有違常理及事實」。

他也拿出下屬寫的書面說明,主張同仁沒聽到。彈劾案文寫:「李勝雄為機關首長,請其下屬私下撰寫之書面說明,該等證詞係於特定情境下形成,難保不受權勢壓力或其他因素影響」。

2025 年 6 月 9 日,監察院另通過調查報告,糾正南澳鄉公所「長期疏於營造尊重及性別平等職場文化」:查他和前課長 #177 林志雷 2019 到 2023 年都沒有參加性騷擾防治、性別平權相關課程。報告也指出,宜蘭縣政府評估不需要讓他先行停職,只考量了物理空間,「未審慎評估⋯⋯及證人執行公務仍受鄉長管理監督」,證人在調查訪談時就表示,出席作證這件事被鄉長知悉。

四、他怎麼辯

一審他說,他是站在車外跟男同事聊「職級大小及座位安排」,不知道她在場;她是考績被打乙等,「挾怨報復」;證人跟她關係密切、當時都喝醉了。他也說:「伊身為基督徒,奉公守法⋯⋯為政清廉、愛惜羽毛,尊重性別平等」。

法院不採:「被付懲戒人所言之對象是⋯⋯,並非其所辯之男性同仁」,證人受影響之說「均係臆測之詞」。

二審他改說,當地同事「言詞較親近且不拘小節」,那是「拉近彼此關係經常使用的玩笑話」,他「因愛開玩笑,偶有酒後失言、輕浮情事」。懲戒法院駁回上訴。

五、罰款 25 萬

法院認為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其行為紊亂長官與部屬之秩序,言行失檢,敗壞官箴」。

量刑理由:「被付懲戒人為鄉長,係機關首長,代表該地方自治團體,對於其形象與品格之要求,較一般公務員應更為嚴謹,而被付懲戒人言行失檢,事後均否認,損其職位尊嚴」。

判決罰款新臺幣 25 萬元,2026 年 3 月 30 日上訴駁回定讞。

六、本站的查證

身分:懲戒法院一、二審判決的當事人欄記載「李勝雄 宜蘭縣南澳鄉鄉長」;聯合報、中央社以全名報導。

照片:取自南澳鄉公所官網「鄉長簡介」。

本案是行政懲戒,不是刑事判決。

被害人的身分、職稱、家人,以及判決中可辨識她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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