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志雷,案發時是宜蘭縣南澳鄉公所農政課長。2023 年 8 月 8 日調任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所長,是縣府綜理原住民族事務的機關首長。2025 年 2 月,縣府收到一審判決後,拔除他的所長職務,調任民政處專員。
宜蘭地院 113 年度原侵訴字第 5 號判決認定:2021 年 3 月 20 日下午,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在南澳運動場舉行。一名同為鄉公所課長的女性,帶著來參觀的前同事往舞台走,遇到喝了酒的他。
他先對她勾肩搭背,她甩開。他一路跟著,「先以徒手之方式自⋯⋯左側強行環抱⋯⋯,復於⋯⋯表示拒絕並掙扎抵抗之際,再次強行環抱」。第二次是從後面緊緊抱住,她掙脫不了,直到她的前同事上前把他拉開。另一名在場的清潔隊員也作證看到。
量刑理由:「於案發當日飲酒後,不顧告訴人掙扎之舉,強行環抱告訴人,對告訴人身體、心靈均造成傷害」。
被害人和檢察官都主張應論強制猥褻罪。法院認為擁抱時間不長,「亦未有意與性器官或其他身體私密部位有所聯結、接觸,客觀上尚不足以認定係基於色慾而為之動作」,只論強制罪,判有期徒刑 6 月,可易科罰金。
檢察官上訴,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2026 年 4 月 7 日駁回,定讞。
他從一審到二審都辯稱:「我於當天並未遇到告訴人」。二審他說自己當天下午在矮牆邊跌倒、被同事扶去射箭場,又質疑被害人和前同事的合照不是當天拍的。
法院不採:兩張照片「拍攝角度明顯不同,自不能單憑⋯⋯背景中無棚架、桌椅,即謂證人⋯⋯於案發當天未在場」。
被害人在 2024 年 3 月向宜蘭縣政府申訴。縣府申評會 2024 年 5 月 27 日決議性騷擾成立,他被申誡 2 次,但當時沒有調職,仍是原民所所長。
他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復審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536 號(2025/12/18)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認定他的行為構成性別平等工作法所稱的性騷擾。
監察院 2025 年 6 月 9 日通過紀惠容、高涌誠委員的調查報告,糾正南澳鄉公所。報告指出他和鄉長 #176 李勝雄 2019 到 2023 年都沒有參加性騷擾防治、性別平權相關課程;縣府當時以他和被害人「已分屬不同機關」為由,認定他不需先行停職或調整職務,監委認為只考量了物理空間。
身分:刑事一、二審判決與行政訴訟判決的當事人欄均以全名記載;自由時報以全名報導,並附具名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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