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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77宜蘭・前南澳鄉公所課長
林志雷
前南澳鄉公所農政課長、前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所長
林志雷
強制罪 6 月定讞・性騷擾成立(行政法院維持)
宜蘭縣南澳鄉公所前農政課長,2023 年 8 月調任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所長,2025 年 2 月被拔除主管職務,調任縣府民政處專員。

宜蘭地院 113 年度原侵訴字第 5 號判決(2025/02/13)認定,2021 年 3 月 20 日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在南澳運動場舉行,他喝了酒,在會場強行環抱同為鄉公所課長的一名女性;她拒絕、掙脫後,他再次從後方強行環抱,直到在場的人把他拉開。

強制罪,有期徒刑 6 月,可易科罰金。檢察官上訴主張應論強制猥褻,他上訴主張當天根本沒遇到她,高等法院 2026/04/07 都駁回,定讞。宜蘭縣政府另認定性騷擾成立,他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2025/12/18 判他敗訴。

※ 被害人之身分、職稱與可辨識細節一律不寫。
事件2021/03/20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會場,兩次強行環抱同鄉公所的女性課長
調任2023/08/08 調任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所長
申訴2024/03 被害人向宜蘭縣政府申訴;2024/05/27 縣府申評會決議性騷擾成立,申誡 2 次
一審2025/02/13 宜蘭地院 113 年度原侵訴字第 5 號:強制罪,有期徒刑 6 月
拔官2025/02/25 縣府拔除原民所長職務,調任民政處專員
糾正2025/06/09 監察院調查報告糾正南澳鄉公所,指他與鄉長 2019~2023 年未參加性騷擾防治課程
行政2025/12/18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536 號:他不服性騷擾成立的處分,原告之訴駁回
定讞2026/04/07 高等法院 114 年度原侵上訴字第 11 號:檢察官、被告上訴均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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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10/12

全文

她掙脫了,他追上去,從後面再抱一次。強制罪 6 月定讞,縣府認定性騷擾成立。

一、他是誰

林志雷,案發時是宜蘭縣南澳鄉公所農政課長。2023 年 8 月 8 日調任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所長,是縣府綜理原住民族事務的機關首長。2025 年 2 月,縣府收到一審判決後,拔除他的所長職務,調任民政處專員。

二、法院認定的事

宜蘭地院 113 年度原侵訴字第 5 號判決認定:2021 年 3 月 20 日下午,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在南澳運動場舉行。一名同為鄉公所課長的女性,帶著來參觀的前同事往舞台走,遇到喝了酒的他。

他先對她勾肩搭背,她甩開。他一路跟著,「先以徒手之方式自⋯⋯左側強行環抱⋯⋯,復於⋯⋯表示拒絕並掙扎抵抗之際,再次強行環抱」。第二次是從後面緊緊抱住,她掙脫不了,直到她的前同事上前把他拉開。另一名在場的清潔隊員也作證看到。

量刑理由:「於案發當日飲酒後,不顧告訴人掙扎之舉,強行環抱告訴人,對告訴人身體、心靈均造成傷害」。

三、為什麼是強制罪,不是強制猥褻

被害人和檢察官都主張應論強制猥褻罪。法院認為擁抱時間不長,「亦未有意與性器官或其他身體私密部位有所聯結、接觸,客觀上尚不足以認定係基於色慾而為之動作」,只論強制罪,判有期徒刑 6 月,可易科罰金。

檢察官上訴,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2026 年 4 月 7 日駁回,定讞。

四、他說他那天沒遇到她

他從一審到二審都辯稱:「我於當天並未遇到告訴人」。二審他說自己當天下午在矮牆邊跌倒、被同事扶去射箭場,又質疑被害人和前同事的合照不是當天拍的。

法院不採:兩張照片「拍攝角度明顯不同,自不能單憑⋯⋯背景中無棚架、桌椅,即謂證人⋯⋯於案發當天未在場」。

五、性騷擾成立,他告到行政法院

被害人在 2024 年 3 月向宜蘭縣政府申訴。縣府申評會 2024 年 5 月 27 日決議性騷擾成立,他被申誡 2 次,但當時沒有調職,仍是原民所所長。

他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復審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536 號(2025/12/18)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認定他的行為構成性別平等工作法所稱的性騷擾。

六、監察院的調查

監察院 2025 年 6 月 9 日通過紀惠容、高涌誠委員的調查報告,糾正南澳鄉公所。報告指出他和鄉長 #176 李勝雄 2019 到 2023 年都沒有參加性騷擾防治、性別平權相關課程;縣府當時以他和被害人「已分屬不同機關」為由,認定他不需先行停職或調整職務,監委認為只考量了物理空間。

七、本站的查證

身分:刑事一、二審判決與行政訴訟判決的當事人欄均以全名記載;自由時報以全名報導,並附具名照片。

被害人的身分、職稱,以及判決中可辨識她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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