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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83兒虐桃園・撞球教練
薛秉豐
撞球教練、國家級撞球裁判
薛秉豐
2 案定讞・合計應執行 11 年 2 月
具國家級撞球裁判及撞球教練資格。

2010 年,他對跟他學撞球、快滿 16 歲的高中女生,假借教開車強制猥褻;又「以己身精神科藥物摻入奶茶」讓她喝下,帶到旅館強制性交未遂。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侵上訴字第 195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3 年 6 月,2012/11/29 定讞。

這件官司還在上訴的 2012 年 7 月到 12 月,他又對未滿 14 歲女子性交 7 罪,桃園地院 102 年度侵訴字第 178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8 年 6 月(判決不公開)。2014/06/09 兩案定刑,合計應執行 11 年 2 月。
⚠️ 臺中市運動局不適任教練名單(截至 2026/10/05)列為第 103 號:註銷教練證,終身不受理教練資格檢定。但運動部不適任教練專區(2026/10/15 查詢)查無此人
📷 此人目前查無照片。若你認得他、或有任何線索,請私訊「絞肉機女神」。
第一案2010/02 對跟他學撞球的高中女生強制猥褻、下藥強制性交未遂
一審2012/04/17 桃園地院 101 年度侵訴字第 3 號:應執行 3 年 6 月
第二案2012/07/25~2012/12/15 對未滿 14 歲女子性交 7 罪(第一案上訴中)
二審2012/08/29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侵上訴字第 195 號:應執行 3 年 6 月
三審2012/11/29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6076 號:上訴駁回,第一案定讞
第二案判決2014/04/08 桃園地院 102 年度侵訴字第 178 號(不公開):7 罪,應執行 8 年 6 月,2014/04/28 確定
定刑2014/06/09 桃園地院 103 年度聲字第 2141 號:分別應執行 4 年 6 月、6 年 8 月,合計 11 年 2 月
現況臺中市運動局不適任教練名單第 103 號:註銷教練證,終身不受理教練資格檢定
更新:2026/10/15

全文

官司還在上訴,他又對未滿 14 歲的孩子犯了 7 次。兩案定讞,合計應執行 11 年 2 月。

他的教練證被臺中市註銷了,那他的國家級撞球裁判證呢?教練證被註銷、裁判證還在的,已經有前例:#001 翁偉謹的教練證 2025 年被註銷,2026 年還在嘉義縣政府主辦的賽事擔任裁判。

一、他是誰

薛秉豐,判決記載他「具國家級撞球裁判及撞球教練資格」。

二、第一案:他把自己的精神科藥物摻進奶茶

被害人是 2009 年在撞球館認識他、跟他學撞球的高中女生,案發時快滿 16 歲。她在偵查中說:「他是我的撞球教練,也是朋友。」

2010 年 2 月 12 日,他帶她去外縣市的撞球館打球,回程藉口教她開車、倒車,違反她的意願強制猥褻。

2 月 27 日,他把自己在診所拿的精神科藥物摻進她的奶茶。她喝下後頭暈、四肢無力,失去意識,被他帶到旅館。他著手強制性交,最後自己停手,判決認定為強制性交未遂。她事後的驗尿檢出這兩種藥物的代謝物;他否認下藥,測謊呈不實反應。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侵上訴字第 195 號判決: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有期徒刑 10 月;對女子以藥劑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未遂,有期徒刑 3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 3 年 6 月。2012 年 11 月 29 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三、法院怎麼說

二審量刑理由寫:「被告年長20有餘,被告本應循遵長幼倫常之理,詎被告竟為滿足自己性慾,藉教導撞球為由⋯⋯一同外出,復不顧⋯⋯健康,以己身精神科藥物摻入奶茶」,「對被害人身心已造成重大傷害,事後虛詞迴避,經提示⋯⋯遭下藥事證後又虛托其情,未見何具體認罪悔意」。

最高法院判決寫,被害人「師承上訴人學習撞球,雙方非但素無怨隙,且交情匪淺」。

四、官司還在上訴,他又對未滿 14 歲的孩子犯了 7 次

第一案一審在 2012 年 4 月 17 日宣判,他上訴。

2012 年 7 月 25 日到 12 月 15 日之間,他對未滿 14 歲的女子性交,一共 7 罪。這段時間第一案還在二審、三審,11 月 29 日才定讞;7 罪裡的最後一罪,犯罪日期是 12 月 15 日,在第一案定讞之後。

桃園地院 102 年度侵訴字第 178 號判決,7 罪各處有期徒刑 3 年 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8 年 6 月,2014 年 4 月 28 日確定。這份判決不公開,罪名、日期與刑度引自桃園地院 103 年度聲字第 2141 號裁定的附表。被害人數與案情,公開文件裡查不到。

五、合計 11 年 2 月

2014 年 6 月 9 日,桃園地院 103 年度聲字第 2141 號裁定把兩案的罪分成兩組定刑:一組應執行有期徒刑 4 年 6 月,另一組應執行有期徒刑 6 年 8 月,合計 11 年 2 月。

六、名單上有他,專區裡沒有

臺中市運動局的不適任教練名單(截至 2026/10/05)第 103 號就是他,項目是撞球,處分是「註銷所持教練證,終身不受理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本站 2026 年 10 月 15 日查詢運動部「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查無此人。

七、本站的查證

身分:桃園地院 101 年度侵訴字第 3 號、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侵上訴字第 195 號判決、桃園地院 103 年度聲字第 2141 號裁定的當事人欄均以全名記載;第二案的字號與刑度引自 103 年度聲字第 2141 號裁定。臺中市運動局名單以全名及項目記載。

被害人的身分與任何可辨識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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