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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白話文 · #012 李慶彥 · 羈押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侵上更一字第 3 號
羈押裁定(2026/05/20)

台灣罪犯圖鑑 · 裁判書白話文 · 2026 年 9 月 18 日

這是更審期間的第一次延長羈押裁定。本頁是本站依裁定原文所作的白話整理,不是官方文件。

一、主文

照抄:

李慶彥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白話:從 2026 年 6 月 3 日起再押 2 個月。

二、當時案件走到哪裡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案子回到高等法院更審。法院於 115 年 5 月 12 日訊問被告,聽取檢察官與辯護人意見後作成本裁定。

裁定中記載,當時的狀態是一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22 年,更審尚未宣判。

三、法院為什麼認為要繼續押

法院引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的預防性羈押:被告犯特定之罪、嫌疑重大,而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必要時,可以羈押。

認定的理由照抄:

被告於110年至113年間,對於多達12位未成年被害人(皆為未滿12歲之兒童)為強制猥褻犯行(其中1人另遭被告為性騷擾犯行),並拍攝渠等之性影像,被害人人數眾多,且被告犯行持續相當期間,其重複再犯之可能性甚高

替代方案的部分也照抄:

本院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海)、命定期至指定機關報到或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等強制處分措施,均無法防止被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

羈押不等於刑罰

羈押是審判期間的強制處分,目的在保全程序或預防再犯,不是在執行刑罰。

被羈押不代表案件已經確定。將來判決確定後,羈押的日數會依法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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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定原文: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侵上更一字第 3 號(2026/05/20)
judgment.judicial.gov.tw

📌 案件頁:metawilo.com/case/012

本頁是本站依裁定原文所作的白話整理,不是官方文件。主文與引號內文字照抄裁定,其餘為本站說明。案件尚未確定,全文一律稱「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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