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在自己家開圍棋班,在客廳和教室裝了監視器。12 個孩子,64 次。
一、法院認定的事
李慶彥從民國 109 年起,在新北市土城區自己的住處開圍棋教室,收學童。他在客廳和當教室用的房間裡裝了監視器。
110 年 4 月到 113 年 8 月,超過三年的時間,他對 12 個孩子下手。這些孩子全部未滿 12 歲,其中一部分未滿 7 歲。
每一次,他同時用那台監視器把過程拍下來。法院算出來是 64 次。
二、這不是他第一次
他有前科。加重強制猥褻,103 年 6 月 5 日執行完畢,出獄之後依法列管 7 年。
也就是說,他是政府知道、而且正在監控的人。
監察院後來糾正新北市政府,指出社區監控與治療出現斷點。而他就在列管期間,在自己家裡開了圍棋班。
三、還有另外一案,已經確定了
2024 年 9 月 3 日,警方因為圍棋案去搜索他,在他的手機裡查獲另一批兒少性影像。那些不是他拍的,是別人傳給他的。
新北地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9 條第 2 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罪,判他有期徒刑 5 個月、得易科罰金,手機沒收。
他只針對刑度上訴,2026 年 5 月 22 日被駁回,不得上訴,這一案已經確定。
所以他不只是自己動手拍。他也在收別人拍的。
四、他到現在還在否認一件事
他承認猥褻,也承認對其中一個孩子性騷擾。
他否認的是「拍攝」那一條。他主張自己只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的拍攝罪,不是第 3 項的「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
這兩條差很多。第 1 項是 1 年以上 7 年以下,第 3 項是 7 年以上。
法院不採。更一審認定他是利用教師的地位、身形的優勢,以及對那個空間的支配掌控,違反孩子的意願讓他們被拍下來。
判決寫得很清楚:孩子身處他所支配管領的客廳和教室,難以抗拒他以教師身分所下的指令或動作。
五、調解金,是強制執行來的
判決的量刑理由裡有這一段。
部分孩子和家長確實與他調解成立。但法院寫明,那些家庭是「經由法院之強制執行程序始取得全額調解金額」,不是他主動履行。
另外幾個孩子的家長沒有和解,賠償是靠民事判決拿到的。法院直接寫:這部分無從列為對他有利的量刑因子。
判決還記了一件事:部分孩子到現在仍然持續在做心理諮商與治療,卷裡附有就醫單據。
六、判了多少
一審,新北地院判應執行 22 年。
二審,高院改判 21 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更一審,2026 年 7 月 30 日,高院判 64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21 年 6 月,扣案的東西全部沒收。
他不服,已經提起第三審上訴。案子現在在最高法院。
七、他人在看守所裡
2026 年 9 月 14 日,高院裁定延長他的羈押,從 10 月 3 日起再延 2 個月,也就是押到 12 月 2 日。
羈押的理由值得一個字一個字看。
法院認定他「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且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命定期報到、科技設備監控,這些措施「均無法防止被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
翻成白話:法院認為放他出來,他會再做一次。
八、這個案子真正的問題
他不是一個藏起來、沒人知道的人。
他有前科,他在列管名單上,政府知道他是誰。系統本來應該攔得下他。
可是那道網破了一個洞,他就從裡面走出來,在自己家的客廳裝好監視器,等孩子來上課。
監察院的糾正文寫得直白:現行機制難以防堵具前科者進入兒少場域。
這句話寫在 2025 年。他的犯行結束在 113 年 8 月,被害的孩子有 12 個。
📌 查證來源(都在網頁)
更一審: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侵上更一字第 3 號(2026/07/30),64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21 年 6 月
一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163 號(2025/03/12),應執行 22 年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侵上訴字第 119 號,改判 21 年;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6544 號撤銷發回
羈押: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侵上更一字第 3 號裁定(2026/09/14),自 2026/10/03 起延長羈押 2 月,並載明被告已提起第三審上訴
另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簡字第 1269 號(2025/09/03)、114 年度審簡上字第 145 號(2026/05/22),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罪,5 月得易科罰金,上訴駁回確定
監察院:糾正新北市政府社區監控及治療出現斷點(2025/02/05)
兒少法裁罰:衛福部兒少法專區,違反第 49 條第 1 項第 15 款(202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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