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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012兒虐多名被害再犯新北・圍棋
李慶彥
教育人員
李慶彥
有懲處公文更一審21年6月・上訴第三審
新北市土城區圍棋老師。有加重強制猥褻前科,103年6月5日執行完畢;出監列管期間新北市政府出現監控斷點,他在列管期限未滿前即在住處開設圍棋教室。

經更一審認定:自109年起在土城住處設立圍棋教室,並在客廳與教室房間裝設監視器;110年4月至113年8月間,對12名兒童(均未滿12歲,部分未滿7歲)強制猥褻或性騷擾,並同時以監視器拍攝性影像,共64次。本站不複述侵害細節。

高院更一審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法定刑7年以上)論處6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扣案物沒收。

★他到更一審仍否認拍攝行為違反兒童意願,主張只構成同條第1項的較輕罪名。法院認定他是利用教師地位、身形優勢與對場所的支配,違反兒童意願使其被拍攝。

★量刑載明:部分被害兒童與家屬雖與他調解成立,但是透過法院強制執行才取得全額調解金,並非他主動履行;另有數名被害兒童家屬未和解,賠償係經民事判決取得,法院明文不列為對他有利的量刑因子。部分被害兒童迄今仍在接受心理諮商與治療。

★監察院糾正新北市政府,指出現行機制難以防堵具前科者進入兒少場域。

★另案已確定:2024年9月3日因本案遭搜索時,另在其手機內查獲他無正當理由持有的兒少性影像(來自他人傳送)。新北地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269號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2項判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手機沒收;他僅就量刑上訴,2026年5月22日遭駁回,不得上訴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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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9/18

全文

他在自己家開圍棋班,在客廳和教室裝了監視器。12 個孩子,64 次。

一、法院認定的事

李慶彥從民國 109 年起,在新北市土城區自己的住處開圍棋教室,收學童。他在客廳和當教室用的房間裡裝了監視器。

110 年 4 月到 113 年 8 月,超過三年的時間,他對 12 個孩子下手。這些孩子全部未滿 12 歲,其中一部分未滿 7 歲。

每一次,他同時用那台監視器把過程拍下來。法院算出來是 64 次。

二、這不是他第一次

他有前科。加重強制猥褻,103 年 6 月 5 日執行完畢,出獄之後依法列管 7 年。

也就是說,他是政府知道、而且正在監控的人。

監察院後來糾正新北市政府,指出社區監控與治療出現斷點。而他就在列管期間,在自己家裡開了圍棋班。

三、還有另外一案,已經確定了

2024 年 9 月 3 日,警方因為圍棋案去搜索他,在他的手機裡查獲另一批兒少性影像。那些不是他拍的,是別人傳給他的。

新北地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9 條第 2 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罪,判他有期徒刑 5 個月、得易科罰金,手機沒收。

他只針對刑度上訴,2026 年 5 月 22 日被駁回,不得上訴,這一案已經確定。

所以他不只是自己動手拍。他也在收別人拍的。

四、他到現在還在否認一件事

他承認猥褻,也承認對其中一個孩子性騷擾。

他否認的是「拍攝」那一條。他主張自己只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的拍攝罪,不是第 3 項的「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

這兩條差很多。第 1 項是 1 年以上 7 年以下,第 3 項是 7 年以上。

法院不採。更一審認定他是利用教師的地位、身形的優勢,以及對那個空間的支配掌控,違反孩子的意願讓他們被拍下來。

判決寫得很清楚:孩子身處他所支配管領的客廳和教室,難以抗拒他以教師身分所下的指令或動作。

五、調解金,是強制執行來的

判決的量刑理由裡有這一段。

部分孩子和家長確實與他調解成立。但法院寫明,那些家庭是「經由法院之強制執行程序始取得全額調解金額」,不是他主動履行。

另外幾個孩子的家長沒有和解,賠償是靠民事判決拿到的。法院直接寫:這部分無從列為對他有利的量刑因子。

判決還記了一件事:部分孩子到現在仍然持續在做心理諮商與治療,卷裡附有就醫單據。

六、判了多少

一審,新北地院判應執行 22 年。

二審,高院改判 21 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更一審,2026 年 7 月 30 日,高院判 64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21 年 6 月,扣案的東西全部沒收。

他不服,已經提起第三審上訴。案子現在在最高法院。

七、他人在看守所裡

2026 年 9 月 14 日,高院裁定延長他的羈押,從 10 月 3 日起再延 2 個月,也就是押到 12 月 2 日。

羈押的理由值得一個字一個字看。

法院認定他「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且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命定期報到、科技設備監控,這些措施「均無法防止被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

翻成白話:法院認為放他出來,他會再做一次。

八、這個案子真正的問題

他不是一個藏起來、沒人知道的人。

他有前科,他在列管名單上,政府知道他是誰。系統本來應該攔得下他。

可是那道網破了一個洞,他就從裡面走出來,在自己家的客廳裝好監視器,等孩子來上課。

監察院的糾正文寫得直白:現行機制難以防堵具前科者進入兒少場域。

這句話寫在 2025 年。他的犯行結束在 113 年 8 月,被害的孩子有 12 個。

📌 查證來源(都在網頁)

更一審: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侵上更一字第 3 號(2026/07/30),64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21 年 6 月

一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163 號(2025/03/12),應執行 22 年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侵上訴字第 119 號,改判 21 年;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6544 號撤銷發回

羈押: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侵上更一字第 3 號裁定(2026/09/14),自 2026/10/03 起延長羈押 2 月,並載明被告已提起第三審上訴

另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簡字第 1269 號(2025/09/03)、114 年度審簡上字第 145 號(2026/05/22),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罪,5 月得易科罰金,上訴駁回確定

監察院:糾正新北市政府社區監控及治療出現斷點(2025/02/05)

兒少法裁罰:衛福部兒少法專區,違反第 49 條第 1 項第 15 款(2025/05/01)

被害孩子與家屬的身分,以及可以辨識他們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侵害過程的細節也不複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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