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侵上更一字第 3 號刑事判決(2026 年 7 月 30 日,更一審)的整理。主文與量刑理由照抄,其餘是本站的白話說明。本頁不是官方文件,判決尚未確定。
一、主文
照抄:
白話:撤銷一審判決,改判 64 個罪,合併之後要執行 21 年 6 個月,扣案物沒收。
二、罪名與法定刑
法院論的主罪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3 項: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性影像。法定刑是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
同一次行為還同時構成刑法第 224 條之 1 對未滿 14 歲之人強制猥褻罪,其中一次構成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罪(兒少權法第 112 條第 1 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第 1 項)。
法院認為每一次是「一行為同時觸犯兩罪名」的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以第 36 條第 3 項那條論處,合計 64 罪,分論併罰。
三、法院認定的事實
被告自民國 109 年起,在新北市土城區自己的住處設立圍棋教室(地址判決寫「詳卷」),並在住處客廳與作為教室使用的房間內裝設監視器。
被害兒童共 12 人,均為未滿 7 歲,或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行為期間是 110 年 4 月至 113 年 8 月,持續超過三年,次數 64 次。
法院認定他是藉由教師地位、身形優勢,以及對兒童所處空間的支配掌控,違反兒童意願,使他們被拍攝下來。本站不複述行為細節。
四、他否認的是哪一條
他承認強制猥褻,也承認對其中一名兒童性騷擾。他否認的是拍攝那一條,主張自己只構成第 36 條第 1 項的拍攝罪。
第 1 項是 1 年以上 7 年以下,第 3 項是 7 年以上。差別就在「有沒有違反本人意願」。
法院不採。判決認定兒童身處他所支配管領的客廳與教室房間,難以抗拒他以教師身分所下的指令或動作,因此符合「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五、為什麼撤銷一審改判
判決寫了兩個理由。
第一,一審判決的事實欄漏未記載他是「藉由教師地位、身形優勢及對空間之支配掌控」違反兒童意願,事實認定不夠周延。
第二,他在上訴後又與部分被害兒童及其父母調解成立,量刑基礎有變更,一審來不及審酌。
檢察官也上訴主張一審量刑過輕,法院認為沒有理由。
六、量刑審酌了什麼
不利的部分:他曾因加重強制猥褻案件判刑確定,103 年 6 月 5 日執行完畢,之後仍在住處開設圍棋教室;他明知被害人都是未滿 12 歲的兒童;同時用監視器把過程拍下來;部分被害兒童迄今仍持續尋求心理諮商與治療,卷內附有就醫單據。
關於調解,判決講得很直接,照抄:
另外,有數名被害兒童與父母沒有和解,賠償是靠民事判決取得,判決寫明這部分「無從列為被告之有利量刑因子」。他到更一審仍否認拍攝那條罪,法院因此認為難謂犯後已知悛悔。
其他審酌事項:他自述大專畢業,未婚,需扶養年約 70 歲的母親,本案羈押前在電子業任職並兼營圍棋教室。
定應執行刑時,法院審酌被害兒童多達 12 人、犯罪期間持續超過 3 年、次數多達 64 次。
七、程序走到哪裡
一審是新北地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163 號(2025 年 3 月 12 日),應執行 22 年。
二審高院 114 年度侵上訴字第 119 號改判 21 年,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6544 號撤銷發回。
本次更一審改判 21 年 6 月。被告已提起第三審上訴,案件目前在最高法院,尚未確定。
八、這份判決沒有說的事
判決沒有認定 12 人以外還有其他被害兒童,審理範圍就是起訴的部分。
判決沒有處理任何其他人的責任,本案被告只有一人。
判決沒有討論他何時入監執行,也沒有處理假釋。刑期怎麼算、什麼時候執行,要等判決確定之後。
判決沒有記載被害兒童的姓名與身分,全部以代號稱之。本站同樣不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