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更審辯論終結之後、宣判之前的延長羈押裁定。本頁是本站依裁定原文所作的白話整理,不是官方文件。
一、主文
照抄:
李慶彥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白話:從 2026 年 8 月 3 日起再押 2 個月。
二、當時案件走到哪裡
法院於 115 年 7 月 2 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意見,同日辯論終結。
裁定裡特別寫明:本案雖然已經辯論終結,但尚未宣判,也尚未確定或執行。更審判決是 7 月 30 日才宣示。
三、法院為什麼認為要繼續押
法院引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的預防性羈押:被告犯特定之罪、嫌疑重大,而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必要時,可以羈押。
認定的理由照抄:
被告於110年至113年間,對於多達12位未成年被害人(皆為未滿12歲之兒童)為強制猥褻犯行(其中1人另遭被告為性騷擾犯行),並拍攝渠等之性影像,被害人人數眾多,且被告犯行持續相當期間,其重複再犯之可能性甚高
替代方案的部分也照抄:
本院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海)、命定期至指定機關報到或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等強制處分措施,均無法防止被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
羈押不等於刑罰
羈押是審判期間的強制處分,目的在保全程序或預防再犯,不是在執行刑罰。
被羈押不代表案件已經確定。將來判決確定後,羈押的日數會依法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