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 2026 年 9 月 14 日的延長羈押裁定。羈押不是刑罰,是審判期間的強制處分,本頁最後一節會說明差別。本頁是本站依裁定原文所作的白話整理,不是官方文件。
一、主文
照抄:
李慶彥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白話:從 2026 年 10 月 3 日起再押 2 個月,也就是到 12 月 2 日。
二、他是什麼時候開始被羈押的
最高法院把案子發回更審後,高院法官於 115 年 3 月 3 日訊問被告,當天起執行羈押。
之後先後裁定自同年 6 月 3 日、8 月 3 日各延長 2 個月,第三次延長的期限在 10 月 2 日屆滿,所以有了這次裁定。
三、法院為什麼認為要繼續押
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這叫預防性羈押,目的是避免被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
裁定的理由照抄:
被告於110年至113年間,對於多達12位未成年被害人(皆為未滿12歲之兒童)為強制猥褻犯行(其中1人另遭被告為性騷擾犯行),並拍攝渠等之性影像,被害人人數眾多,且被告犯行持續相當期間,其重複再犯之可能性甚高
關於替代方案,裁定也寫得很明確:
本院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海)、命定期至指定機關報到或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等強制處分措施,均無法防止被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
這段等於法院說:用其他方式都擋不住,只能繼續押著。
四、順帶交代的一件事
裁定最後寫明「被告業已提起第三審上訴」。這是本站確認案件已進入最高法院的依據。
五、羈押不等於刑罰
羈押是審判或偵查期間的強制處分,目的在保全程序或預防再犯,不是在執行刑罰。
被羈押不代表案件已經確定,本案目前仍在最高法院。
將來如果判決確定,羈押的日數會依法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