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李慶彥另一件已經確定的案子: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之性影像。與圍棋教室那件是不同案號、不同罪名。本頁是本站依判決原文所作的白話整理,不是官方文件。
一、主文(一審簡易判決)
照抄:
犯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dmi note12手機壹支沒收。
二、怎麼查到的
113 年 9 月 3 日,他因為圍棋教室那件案子遭到搜索,警方在他的手機裡查獲兒少性影像。
依他在二審的陳述,那些影像是別人傳送給他的,不是他自己拍的。他主張大部分持有期間在法律修正之前,請求從輕量刑。
三、罪名與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9 條第 2 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 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在 113 年 8 月 7 日修正公布。法院認為持有是繼續犯,行為跨越新舊法,且持續到新法施行之後,所以適用新法。
四、量刑審酌了什麼
法院審酌他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應該知道被拍攝性影像的兒童少年身心會受到嚴重侵害,卻無故持有,提高了兒少遭受侵害的危險;兼衡他的素行、自述大專畢業、入監前在電子公司擔任副工程師、月收入新臺幣 26,000 元的家庭經濟狀況,以及犯後坦承的態度。
五、上訴與確定
他只針對量刑提起上訴,沒有爭執犯罪事實與罪名。
114 年度審簡上字第 145 號(2026 年 5 月 22 日)駁回上訴,並載明不得上訴,本案確定。
檢察官在二審陳述量刑意見時建議併科罰金,但因為只有被告上訴,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二審不能判比原判決更重的刑,法院因此無從審酌。
六、這份判決沒有說的事
判決沒有認定他散布或販賣這些影像,論的是「持有」。
判決沒有記載影像中兒少的身分,本站同樣不寫。
這件是獨立的案子,跟圍棋教室那件 64 罪是兩回事,刑期也不會互相影響到本頁討論的範圍之外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