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116 李昌庭案裡,兩個未滿12歲孩子的「原諒」,讓加害人的刑度從8年6月,一路降到4年2月。
問題是:那個「原諒」,真的是孩子給的嗎?
一、先把兩件事分開:和解,跟原諒
和解,是一件法律和金錢上的事。加害人賠一筆錢,被害方簽一份文件,民事的請求就結束了。當被害人未成年,這件事由父母(法定代理人)代為決定,法律上完全允許。
原諒,是另一回事。原諒,是一個人在自己被傷害之後,決定要不要放下那份怨。它是最私人、最屬於「本人」的東西。
這兩件事,本來不該混為一談。可是在法庭上,它們常常被綁在一起:父母簽了和解、說一句「我們同意原諒、願意從輕」,法院就把它當成量刑從輕的重要依據。於是,一筆金錢上的和解,被翻譯成了「原諒」;而這份「原諒」,又被翻譯成加害人少關的年頭。
二、可是那句「原諒」,孩子從來沒說過
我這邊有好幾個案主。他們的共同點是:小時候被傷害,父母出面拿了和解金、簽了字,但孩子本人,從來沒有願意和解,也從來沒有想要原諒,也不知道該怎麼原諒。
有的案主,是父母「違背他的意願」去和解的;有的,甚至是在他「根本不知情」的情況下,大人就把字簽了、把錢收了、把那句「原諒」說出去了。等他知道的時候,一切都已經結束。
真正坐上談判桌的,是大人。真正說出「原諒」的,是大人。而那個被傷害的孩子,連自己有沒有「同意」的權利,都沒有被問過。
三、而這裡,有一個更沉重的事實
我這邊的案主,很多來自失能的家庭,跟父母的關係本來就不好。這不是巧合。
會對孩子下手的人,最擅長的,就是挑那些「家裡沒有人在看、沒有人會保護」的孩子。家庭的縫隙,就是他們的入口。
於是變成一個殘忍的循環:一個孩子,因為家裡沒有人好好接住他,被盯上、被傷害;然後,同樣是這個沒有接住他的家,回過頭來,替他決定了「原諒」、替他收下了和解金。
最該保護他的人,一開始就缺席了;最後,卻由這個缺席的人,握著替他原諒的權力。
我知道,不是所有和解都是這樣。有些父母,是在拚了命保護孩子的前提下,含著淚做出最務實的選擇,那樣的父母,我沒有一句話要說。
四、更殘忍的是,拿了和解金,孩子也沒有變安全
如果和解真的換來了什麼保護,或許還有話說。可是這些案主長大以後去查、去看,才發現:
那個加害人,還在同一個職場。沒有離開,沒有轉行,繼續做著當年那份能接觸到人、接觸到孩子的工作。甚至在他們之後,還有新的受害者。
那筆和解金,沒有買到正義,沒有買到安全,只買到加害人少關的幾年,和一張繼續留在原地的門票。孩子被拿走的那句「原諒」,連讓自己安全都做不到,只是讓那個人,更順利地活了下來。
五、所以他們現在,站出來了
這也是為什麼,這些長大的孩子,願意再一次把傷口打開、站出來。
他們不是為了報復。他們是為了小時候那個,沒有被問過意見、沒有機會說出「我不原諒」的自己,做一點什麼。
當年那句「原諒」,是被別人替他們說出去的。現在他們長大了,想親口把它收回來。收回來的方式,不是恨,而是拒絕讓這個人繼續躲在暗處,拒絕讓下一個孩子,重走一次自己走過的路。
六、制度,該怎麼看這件事
我不是說和解一定是錯的。有時候,和解是一個家庭在有限選項裡,能為孩子做的、最務實的止血。
我要質疑的是制度:
第一,當被害人是連事情都還無法完整理解的幼童,把「和解」「原諒」當成大幅減刑的重要依據,這把尺,量錯了對象。孩子還不懂、甚至沒被問過的原諒,不該拿去替加害人折抵刑期。
第二,和解,不該等於復職許可。一個人可以賠錢了事,但賠了錢,不代表他就能回到那個繼續接觸孩子的位置。「和解金」和「能不能再接觸孩子」本來是兩回事,卻在現在的制度裡被混在一起。
這正是為什麼我們需要一張「兒少工作證」:不管有沒有和解,有前科的人,就該被擋在接觸孩子的門外。
第三,被害的孩子長大以後,應該有一個位置,能親口說出當年沒被問過的話。他們的聲音,不該永遠停在父母簽字的那一天。
七、最後,讓我用我自己當例子
寫到這裡,我想說一件我自己的事。
我也是一個當年出事的孩子。而我很慶幸,我的爸爸,在事情發生的當下,第一個反應不是「算了」、不是「和解」,而是帶著我去提告。我們一路告到底。
後來,林文祥,被判了10年。
我想說的是:一個真正站在孩子這邊的父母,做的是這件事:陪他去討公道、替他撐住那條最難走的路,而不是替他把事情簽掉、把「原諒」說掉。
我爸爸為我做的每一件事,沒有一件是「替我原諒」。因為他知道,那不是他的。
而那份原諒,到今天呢?
事情過去了將近33年。我,從來沒有原諒過。
即使有一個拚了命為我討回公道的爸爸,即使那個人被判刑十年、五年就假釋出獄,我依然沒有原諒。
因為他當時用磚塊砸了我的頭十六下,造成兩道5.5公分長的傷口,時至今日仍會因此頭痛;也因為被這樣打,脊椎受到影響,沒辦法久坐。
更不用說,他被關出來以後,還跟蹤尾隨我,說遲早會殺死我。
因為原諒這件事,從頭到尾,只屬於我一個人。它不會因為判得夠重就自動發生,也不會因為有人替我說了,就算數。
我選擇不原諒。而這,是我的權利。
原諒,從來只有一個人有資格給,也只有那一個人,有資格不給,就是被傷害的那個人。
在他還小、還說不出口的時候,沒有人可以替他把它送出去,更沒有人可以拿它,去換一張讓加害人繼續留在孩子身邊的門票。
如果有一天他長大了,決定要原諒,那是他的自由;如果他像我一樣,選擇一輩子不原諒,那也是他的自由。
我們這些大人能替他做的,不是替他決定原不原諒,而是像我爸爸當年那樣:站在他這邊,陪他把該討回來的公道討回來,然後,把那份「要不要原諒」的權利,完完整整地,還給他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