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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51新北・永和才藝班
范揚祖
才藝班負責人
范揚祖
兒少性剝削條例等 7 罪・9 年 2 月定讞
新北市永和區自強街才藝班負責人,教陶藝與美術,學生家長稱他「飯糰老師」。現年 67 歲。

法院認定,民國 111 年 11 月 5 日至 112 年 10 月 15 日間,他將數位相機架設於補習班廁所門上,在三名女學生毫無所悉之情況下偷拍其如廁;113 年 1 月 25 日另對其中一名學生為猥褻行為,該名學生以腳推開他表示拒絕。同日再次意圖偷拍同一名學生,因該生弟弟經過而中止,未遂。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之細節,亦不寫任何可辨識被害學生身分之資訊。

刑度:應執行有期徒刑 9 年 2 月,115 年 5 月 13 日定讞。一審 9 年 2 月,二審加重為 10 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回到 9 年 2 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 二審加重的理由是他自己的陳述。判決逐字:「被告曾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自陳:我有戀童症,成人無法引起其性慾,我怕傳出去不敢就診,(後改稱)其有懷疑自己有戀童癖等語」。

★ 刑度回到 9 年 2 月不是程序問題,是罪名改了。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1441 號逐字:「行為人未施強暴、脅迫、藥劑、詐術或催眠術,而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之兒少拍攝性影像,不該當第36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若未另有同條第2項或第4項之其他非法行為或營利意圖,應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以上是本院最近一致之見解。」更一審據此將五項偷拍罪名由第 3 項改為第 1 項,各罪刑度由 7 年 1 月降為 3 年 6 月;猥褻部分則由 3 年 6 月提高為 5 年 6 月。

★ 另有三件民事判決,媒體均未報導,合計賠償 188 萬元。新北地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914 號判賠學生 20 萬、父母各 10 萬;同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915 號判賠學生 70 萬、母 30 萬、父 30 萬;臺北地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929 號判賠 18 萬。最小的被害兒童,案發時 5 歲。臺北地院判決逐字:「被告身為才藝班老師,竟趁幼兒上洗手間之機會偷拍幼兒隱私部位,無視師者基於其社會地位,具有保護、教導之職⋯手段自屬惡劣,被告為農校畢業,自行開設工作室等情」。

★ 他在民事庭上的答辯逐字:「伊是該賠償,但伊收入扣除支出後,幾乎無剩餘,難以負擔原告請求慰撫金100萬元,僅可於15萬元範圍內賠償等語」。

★ 他做這一行超過二十年。本站查得民國 94 年以前的一份陶藝教室名錄即登有「陶藝家工作中心」,負責人范揚祖,址設台北縣永和市福和路 309 巷;96、97 年間他以「兒童藝術文教基金會」講師身分在雙北辦多場免費講座,對象是家長與幼稚園老師,教師參加可獲研習時數,其中一梯辦在新店一間幼兒園;103 至 105 年間,他出現在台北大安、新北永和、三峽北大三個彼此無關的家長自組社群。

★ 他的招生對象最小到 3 足歲。民國 97 年 3 月,旭海親子書店的部落格記載他「即將開新時段的美陶班,而且可以收3足歲只上陶土探索的小朋友」;100 年 3 月同一個部落格另記「黏土班三歲就可以來上」「若只有三歲可以隔週上課」;104 年三峽自組班的公告寫「年齡限制: 4歲~小三」。本站查到的所有招生資訊,對象都落在 3 足歲到小學三年級之間。

⚠️ 這間才藝班沒有立案,而未立案招生本身就違法。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 條所定三要件為「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收取費用」;本站 2026 年 9 月 25 日查全國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已立案」與「廢止註銷」兩支查詢以新北市+陶藝為條件均為 0 筆。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4 條第 1 項,未依法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主管機關應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負責人處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該條所定的「五人以上」不在法律裡,是教育部民國 107 年寫進上述準則的;新北市自己的規則到民國 110 年才跟著改。

⚠️ TVBS 曾報導他「已經被教育局罰5萬元」,惟僅此一家媒體載有此事,本站未取得政府端原始公告,故不列為裁罰紀錄。
案發111/11/05 至 112/10/15 偷拍;113/01/25 猥褻
一審113/11/12 新北地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114 號,9 年 2 月
二審114/05/29 高等法院 114 年度侵上訴字第 4 號,改判 10 年
三審114/08/21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3551 號,撤銷發回
更一審114/12/18 高等法院 114 年度侵上更一字第 9 號,9 年 2 月
定讞115/05/13 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1441 號,上訴駁回
民事三件判決,合計賠償 188 萬元
現況刑事定讞;該才藝班未立案,兩支官方查詢均查無

相關資料

裁判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114 號(一審,2024/11/12,應執行 9 年 2 月) 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侵上訴字第 4 號(二審,2025/05/29,改判 10 年) 裁判書|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3551 號(三審,2025/08/21,撤銷發回) 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侵上更一字第 9 號(更一審,2025/12/18,9 年 2 月) 裁判書|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1441 號(定讞,2026/05/13,上訴駁回) 裁判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914 號(民事,2025/03/14,判賠 40 萬) 裁判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915 號(民事,2025/05/23,判賠 130 萬) 裁判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929 號(民事,2025/09/30,判賠 18 萬) 本站專文|如果孩子不知道,他的傷就不算傷嗎?(偷拍不知情者,罪名反而較輕的緣由) 本站專文|你有權利知道,是誰在教你的孩子 法規|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4 條(未立案招生之停辦、公告與罰鍰) 法規|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 條(補習班之定義:固定場址、招生達五人以上、收費) 查詢|全國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已立案補習班查詢 查詢|全國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廢止註銷補習班查詢 名錄|玩陶學陶.臺灣各地陶藝教室(登有「陶藝家工作中心」負責人范揚祖,網際網路檔案館可考至 2005/04/20) ETtoday|新北才藝班老師偷拍女童如廁(2024/04/25,記者陸運陞) 自由時報|才藝班師偷拍女童如廁(2024/04/26) TVBS|才藝班師偷拍女童(2024/04/25,記者曾健銘) 自由時報|二審改判 10 年(2025/05/29,記者楊國文) 自由時報|更一審改判 9 年 2 月(2025/12/18,記者楊國文) 聯合報|定讞(2026/05/19,記者王聖藜) 東森新聞|才藝班未立案,相關單位不會公布班名及負責人姓名(2026/05/20) 部落格|旭海親子書店.新班幼兒陶土美術(97/03/20,載「范團老師即將開新時段的美陶班,而且可以收3足歲」) 部落格|旭海親子書店.觸覺剌激的陶土美術課(100/03/02,載「黏土班三歲就可以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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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張照片皆取自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臺北市萬興國小教務處活動紀錄頁面,為同一場活動。該頁內文載「特別邀請兒童藝術文教基金會范揚祖老師蒞校」,其中一張畫面內僅一名成年人,黑板書有其姓氏與「老師」二字。本站另查 96、97 年該基金會之講座公告,主辦單位與講師姓名一致。原始頁面現已無法連線,本站取自留存之備份。另二張原為合照,本站已裁切,畫面中其他人與本案無關。⚠️ 本組照片距案發(111 至 113 年)15 年、距今 19 年,樣貌可能已有變化。本站未使用任何媒體照片。
更新:2026/09/24

全文

台灣罪犯圖鑑 CASE #151 范揚祖:這間才藝班沒有立案,而未立案招生就是違法

一、判決認定了什麼

范揚祖,現年 67 歲,民國 103 年起在新北市永和區自強街開設才藝補習班,教陶藝與美術,負責招生與授課。學生家長叫他「飯糰老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114 號判決認定,他在 111 年 11 月 5 日至 112 年 10 月 15 日之間,把數位相機架設在補習班廁所門上,在三名女學生毫無所悉的情況下偷拍她們如廁。113 年 1 月 25 日,他又在補習班內對其中一名學生為猥褻行為,該名學生以腳推開他表示拒絕。同一天他還想再偷拍同一名學生,因為她弟弟經過而停手,未遂。

本站不複述侵害過程的其他細節,也不寫任何可辨識被害學生身分的資訊。

判決書裡有一段是被害學生弟弟的證述,法院採信了:

我當時聽到姊姊跟老師說要去上廁所,我剛好也去上廁所,那時候看到老師拿一塊黑色的布,因為女生廁所門有縫隙,老師拿那塊黑布是用來遮縫隙的,我走過去時看到老師剛好拿著相機,利用黑布上的洞對著裡面拍,我經過老師旁邊時他嚇了一跳

二、一審判 9 年 2 月,二審加到 10 年,最後又回到 9 年 2 月

這個案子走了五個審級。

一審 新北地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114 號,113 年 11 月 12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 9 年 2 月

二審 高院 114 年度侵上訴字第 4 號,114 年 5 月 29 日,改判 10 年

三審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3551 號,114 年 8 月 21 日,撤銷發回

更一審 高院 114 年度侵上更一字第 9 號,114 年 12 月 18 日,9 年 2 月

定讞 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1441 號,115 年 5 月 13 日,上訴駁回

二審為什麼加重?判決寫得很直接:

被告曾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自陳:我有戀童症,成人無法引起其性慾,我怕傳出去不敢就診,(後改稱)其有懷疑自己有戀童癖等語

本站補註:他的招生對象有明確的年齡範圍,而且下限比一般才藝班低。

104 年三峽自組班的公告逐字寫「年齡限制: 4歲~小三」。更早在 97 年 3 月,旭海親子書店的部落格記載他「即將開新時段的美陶班,而且可以收3足歲只上陶土探索的小朋友」。同一個部落格 100 年 3 月另記「黏土班三歲就可以來上」「繪畫與黏土需四歲」「若只有三歲可以隔週上課」。

本站查到的所有招生資訊,對象都落在 3 足歲到小學三年級之間。

三、刑期掉回去,不是程序問題,是罪名改了

很多人以為最高法院發回是「程序有瑕疵」,其實真正的關鍵是罪名。

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1441 號寫:

行為人未施強暴、脅迫、藥劑、詐術或催眠術,而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之兒少拍攝性影像,不該當第36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若未另有同條第2項或第4項之其他非法行為或營利意圖,應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以上是本院最近一致之見解。

白話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3 項處罰的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少被拍攝。而偷拍之所以不算「違反本人意願」,是因為被害人根本不知道有人在拍。既然不知道,就談不上意願被違反。

所以更一審把五項偷拍的罪名從第 3 項改成第 1 項,刑度從各 7 年 1 月降到各 3 年 6 月。加重的是猥褻那一項,從 3 年 6 月提高到 5 年 6 月。

這不是法官心軟,是罪名的要件對不上。要改的話,要改的是法律。

本站為這件事寫過一篇專文,〈如果孩子不知道,他的傷就不算傷嗎?〉:

https://metawilo.com/reading/if-the-child-doesnt-know

四、還有三件民事賠償,媒體完全沒報

新北地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914 號,114 年 3 月 14 日,判賠學生 20 萬、父母各 10 萬

新北地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915 號,114 年 5 月 23 日,判賠學生 70 萬、母 30 萬、父 30 萬

臺北地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929 號,114 年 9 月 30 日,判賠 18 萬

臺北地院那份是唯一把綽號與他的學歷寫進判決的:

本院審酌原告為106年間出生,於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年僅5歲,及被告身為才藝班老師,竟趁幼兒上洗手間之機會偷拍幼兒隱私部位,無視師者基於其社會地位,具有保護、教導之職,竟為本件侵權行為,侵害幼兒隱私,並破壞社會對於老師職業之信任及信譽,手段自屬惡劣,被告為農校畢業,自行開設工作室等情

最小的被害兒童,案發時 5 歲。

他在民事庭上的答辯逐字:

伊是該賠償,但伊收入扣除支出後,幾乎無剩餘,難以負擔原告請求慰撫金100萬元,僅可於15萬元範圍內賠償等語

五、他不只開教室,還進過幼兒園

新北地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914 號的原告主張裡有一句:

並因信賴被告在幼兒園之才藝教學表現,才將原告甲送至系爭補習班聽課

這不是孤證。民國 96、97 年間,他以「兒童藝術文教基金會」講師的身分,在雙北辦過多場免費講座。BabyHome 上的公告逐字:

主辦單位:兒童藝術文教基金會

講師:范揚祖(飯團老師)

※參加者若為教師,可獲得研習時數。

發文者補充說明:

這場免費公益講座,是兒童藝術文教基金會的飯團老師辦給家有幼兒的家長和幼稚園老師聽的

97 年那一批八個梯次裡,第一梯就辦在新店的一間幼兒園。到 105 年,還有人在自學社群貼文介紹他是「台灣兒童美術協會的資深老師」。

六、他的二十年足跡

本站把查到的場合按時間排出來:

94 年以前 台北縣永和市福和路 309 巷,陶藝家工作中心,負責人范揚祖

96、97 年 兒童藝術文教基金會講師,雙北多場免費講座,對象是家長與幼稚園老師,其中一梯辦在新店的一間幼兒園

97 年 3 月 旭海親子書店的美陶班,開新時段,收 3 足歲以上

100 年 3 月 同一家書店的陶土美術課,黏土班三歲可上,繪畫與黏土需四歲

103 年起  永和區自強街自營教室,招收 4 歲到小學三年級

103 年 11 月 台北市大安區一個家長自組的兒童學社,擔任美術課講師

104 年 7 月 三峽北大特區的家長自組班,缺課回永和工作室補課

105 年 8 月 在家自學社群貼文,永和福和路與自由路口,免費體驗

108 年 12 月 自營粉絲頁持續招生

最早的一筆來自一份陶藝教室名錄,網址在這裡:

http://www.ceramist.com.tw/play/

那一列的名稱是「陶藝家工作中心」,負責人寫「范揚祖」,地址在台北縣永和市福和路 309 巷。

名錄上登的是完整門牌,本站只寫到巷。本站查過該址的地籍資料,房屋所有權人姓陳,民國 85 年買賣取得,與本案無關。他是承租的人,不是屋主,寫出門牌只會讓人找到一戶不相干的住家。

本站以網際網路檔案館查證,這一頁至少在 94 年 4 月 20 日就已經上線,當時的內容就有這一筆。本站判斷這筆資料的實際登錄時間可能更早,依據是它登的電話是 7 碼,而台北地區市話在 87 年 1 月 1 日由 7 碼改成 8 碼。不過名錄沒有註明編輯日期,同一頁上也有其他教室登的是 8 碼,所以本站只寫得到「94 年以前」,不寫得更死。本站不刊那支電話,因為升碼後的號碼現在由誰使用,本站不知道。

這個名稱與 105 年那則貼文寫的「陶藝家兒童美術研究發展中心」不同,但「陶藝家」三個字、永和區福和路、負責人姓名、經營項目四項都對得上。

97 年 3 月 20 日,旭海親子書店的部落格貼出這一則,標題「新班幼兒陶土美術」,逐字:

范團老師即將開新時段的美陶班,而且可以收3足歲只上陶土探索的小朋友,也就是可以只上單週的陶土課,這真是好消息

```

https://s22454508.pixnet.net/blog/posts/9293548694

```

100 年 3 月 2 日,同一個部落格的「觸覺剌激的陶土美術課」逐字:

黏土班三歲就可以來上

繪畫與黏土需四歲

若只有三歲可以隔週上課

時間:星期二6:00~7:30 7:30~9:00二個時段任選報名

```

https://s22454508.pixnet.net/blog/posts/9293548556

```

「范團老師」是他的第三種寫法。媒體寫「飯糰老師」,自由時報寫「飯團老師」,BabyHome 96 年的講座公告寫的是「范揚祖(飯團老師)」,把本名與綽號綁在一起。

104 年 7 月,一位家長在論壇貼出他的完整價目:

永和陶藝家-飯糰老師 北大自組班

未試上過課程歡迎付單堂$400體驗一次

年齡限制: 4歲~小三

7月星期三4堂(陶土兩堂畫圖兩堂) $1600 1:30-3:00 或 4:30-6:00

8月星期五4堂(陶土兩堂畫圖兩堂) $1600 10:00-11:30 或1:00-2:30

*7 ,8 月缺課請到老師永和工作室補課

秋季計畫 9月~12月 隔週日共8堂 $3200

103 年 11 月,那個兒童學社的隨班紀錄裡有兩句,本站照錄:

因為待會上課時老師和蔬菜會被請出去

由於飯糰老師希望我們別影響孩子們的創意發揮,因此老師們就在外頭煮著今日的點心「粉圓」喲!

本站把話講在前面:判決認定的犯罪時間是 111 年 11 月至 113 年 1 月,與這篇隨班紀錄相隔八年。本站沒有任何證據顯示 103 年那堂課發生過什麼,也不作這樣的推論。照錄這兩句,是因為它記下了一個做法:上課的時候,其他成年人被請出教室。

他在家長與幼教老師之間累積了將近二十年的信任,依據是這三件:

第一,他 96、97 年的講座,聽眾是家長與幼稚園老師,教師參加還能拿研習時數。他一開始面向的就不是學生,是決定要不要把孩子送去的那些大人。

第二,從 97 年的親子書店,到 103 至 105 年三個彼此無關的家長自組社群,地點橫跨台北大安、新北永和、三峽北大。這些班不是他登廣告招來的,是店家與家長自己貼文推薦、找人湊班。而從 94 年以前的那份名錄算起,他在同一個行政區裡做這一行超過二十年。

第三,他的教室從頭到尾沒有立案。一間查不到的教室能開超過十年,招生靠的就是家長之間的口碑。

七、這間補習班,沒有立案

四家媒體都寫他未申請立案。ETtoday 逐字:

現年67歲的范男並未申請立案,就在臉書上以低廉的價格招收學生,有不少家長將子女送進范男的才藝班。

本站不只採用媒體說法,自己查了。

2026 年 9 月 25 日,本站在全國「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查詢:

已立案補習班查詢,新北市+陶藝,共 0 筆

廢止註銷補習班查詢,新北市+陶藝,共 0 筆

廢止註銷補習班查詢,永和+美術,有結果,但沒有這間

教室全名是「陶藝家兒童美術研究發展中心」,「陶藝」與「美術」都在班名裡,兩個關鍵字、兩支查詢都找不到。

這代表什麼?如果他曾經合法立案、後來因為出事被廢止,廢止那支查詢會留下紀錄。兩支都空,代表這間從頭到尾沒有進過這個系統。

八、家長報名之前,可以查這兩支

這兩個查詢誰都能用,不用帳號密碼:

已立案補習班查詢

https://bsb.kh.edu.tw/inquire.jsp

廢止註銷補習班查詢

https://bsb.kh.edu.tw/inquire.jsp?m=2

查得到什麼:補習班名稱、班址、電話、立案文號、立案日期。廢止那支還多了狀態、廢止文號與廢止日期。

有地址有電話,可以拿來核對招生廣告上寫的對不對得上。

查不到代表什麼:

已立案那支查無  這間沒有立案

廢止註銷那支查無 沒有被廢止的紀錄

兩支都查無    這間從來沒進過這個系統

九、未立案不是「還沒去登記」,是違法

先看什麼叫補習班。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 條第 1 項逐字:

本準則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

三個要件: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收取費用。

固定場址,他的教室在永和區自強街。收取費用,家長在論壇貼出他的完整價目表。對外招生,那份價目表就是家長揪團報名用的。

人數的部分,本站查閱家長在社群張貼的上課紀錄,單堂在場的學童超過五人。本站不轉載那些照片,因為畫面裡是其他人的孩子與家長,他們與本案無關。

順帶講一件事:這個「五人」不是法律訂的。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全文沒有任何人數規定,五人是教育部在民國 107 年寫進上面這份準則的,而且是參採各縣市原本就各自在訂的自治法規。新北市自己的規則到民國 110 年才跟著改成五人。

三個要件都成立,卻沒有立案,就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4 條第 1 項,逐字: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罰鍰下限是五萬元。前面提到 TVBS 報導的「已經被教育局罰5萬元」,剛好就是這條的法定最低額。

十、為什麼未立案的不建議去

不是只有「出事沒保障」這種空話。

東森新聞報導這個案子時,寫了一句話:

不過更讓家長擔憂的是,這間才藝班並未合法立案,因此相關單位不會公布班名及負責人姓名

未立案的後果是雙向的。事前,它不在名冊上,家長查不到;事後,出了事,主管機關也不會公布班名與負責人姓名。

換句話說,一間沒有立案的才藝班,在制度上幾乎是隱形的。

十一、這兩支查詢的限制,本站也寫清楚

不講限制就叫人去查,等於給一個假的安全感。

第一,這兩支是用班名關鍵字查,不是用負責人姓名查。同一個人換個班名重開一間,查起來就是查無。

第二,未立案的補習班本來就不會出現在「已立案名冊」上。所以查無只是跟媒體說法一致,不等於本站證明了他違法。要確定,得發函問新北市教育局。

第三,TVBS 曾報導「已經被教育局罰5萬元」,但只有這一家寫,本站沒有拿到政府端的原始公告,所以不寫這筆裁罰。

家長查得到什麼、查不到什麼,本站另外寫過一篇〈你有權利知道,是誰在教你的孩子〉:

https://metawilo.com/reading/who-is-teaching-your-child

十二、本站查證的邊界

被害學生的身分、就讀學校、家庭狀況,以及任何可辨識她們的細節,本站一律不寫。判決書裡有的,本站也不轉述。

本站查詢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以「范揚祖」全文檢索得 18 筆,被告姓名是公開的,只有被害人代號化。另有新竹地方法院兩筆同名資料,經核與本案無關,本站不列。

他現在 67 歲。2024 年的報導寫 65 歲、2025 年寫 66 歲、2026 年寫 67 歲,逐年加一,三家對得起來。判決書本身沒有記載出生年月日。

本站不使用任何媒體照片。卡片上的三張照片,取自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台北市萬興國小教務處的活動紀錄頁面,該頁內文載「特別邀請兒童藝術文教基金會范揚祖老師蒞校」。其中一張畫面裡只有一名成年人,黑板寫有他的姓氏與「老師」兩字。本站另查 96、97 年該基金會的講座公告,主辦單位與講師姓名一致。原始頁面現已無法連線,本站取自留存的備份。另外兩張原為合照,本站已裁切,畫面中其他人與本案無關。這組照片距案發 15 年、距今 19 年,樣貌可能已有變化。

給每一個人的提醒:

📌 報名才藝班、補習班之前,先查一下有沒有立案。兩支查詢的網址在上面,有地址有電話,可以核對。

📌 如果對方只有臉書、只有社群,沒有立案資料,那不只是「比較便宜」而已。那代表出事之後,連主管機關都不會公布他是誰。

📌 上課的地方有沒有監視器死角、孩子有沒有單獨跟老師相處的時段,這兩件事值得在報名前就問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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