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位讀者在留言區寫下這段話:
很多補習班根本沒有公開老師的全名,或是公開在非常隱密、一般人很難找到的地方。家長學生上了幾年,都還只知道暱稱。特意去問,也顯得異於他人。
我想把這件事講清楚,因為法律其實早就站在家長這邊,只是沒有人告訴你。
一、只要廣告裡提到老師,就必須是真名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規定,補習班在招生、書面契約、廣告或宣傳時,只要涉及負責人或教職員工的姓名,除了立案名稱以外,都應該揭露真實姓名,而且不得有虛偽不實的情形。
違反的話,主管機關可以處 5 萬元以上、25 萬元以下罰鍰。
所以「John老師」「黃主任」「某名師」,不是行規,是規避。
二、縣市政府的網站,本來就該公開老師姓名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11 條之 1 寫得更直接。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該在網站上揭露這些資訊:
補習班名稱、班舍地址、使用面積、設立人姓名、負責人姓名、核定辦理的類科、核准日期與立案文號,還有「教職員工姓名及教學人員學經歷」。
而且同條還寫著:補習班有配合提供的義務。
是補習班的義務,不是你欠的人情。
三、良民證是有破口的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規定,補習班聘僱教職員工前,要檢具名冊、學經歷、身分證明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9 條講得更細:教職員工名冊要附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也就是良民證。
聽起來很安全。但緩刑期滿沒有被撤銷,依刑法第 76 條,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6 條,這筆紀錄就不會記載在良民證上(詳見〈為什麼「緩刑」不會出現在良民證上?〉)。
本站有兩個例子,說明這個破口有多大。
#144 那位藥師,強制猥褻判 6 個月、緩刑 3 年。現在去申請良民證,上面很可能是「無刑事案件紀錄」,而他仍在新北市執業。
#009 吳寬原,情況更嚴重。他在 106 年、109 年已經兩度因與未成年少女性交被判刑,兩次都是緩刑:106 年判 4 個月、緩刑 2 年;109 年判 1 年 4 個月、緩刑 4 年。兩次都沒有上良民證,也沒有被兒少法裁罰。
於是他繼續當直排輪教練,被派駐到苗栗縣頭份市一所幼兒園任教。113 年,他在園內廁所對一名 5 歲女童強制猥褻。二審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 4 年,不得緩刑。
才會有第三個孩子。
所以良民證只是第一道,而且是有破口的一道。真正能補上這個破口的,是你知道這個人的真名,可以自己去查判決。
這就是為什麼「不公開姓名」這件事這麼嚴重。
四、你可以查的三個地方
1. 教育部委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建置的「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bsb.kh.edu.tw)。可以用補習班名稱或地區查已立案的補習班,也有「廢止註銷查詢」。
2. 各縣市教育局的補習班專區。以臺北市為例,除了查詢系統,還有「補習班違規公告」和「未立案補習班公告」。
3.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有了真名,才查得到判決。
五、其中一個起點,是一個溺斃的孩子
這個站會存在,起點不只一個。武林帖事件,是其中之一。
2024 年 7 月 29 日,一個為期五天四夜的夏令營開始。7 月 31 日,一名 15 歲的黃姓女學生在新竹縣尖石鄉錦屏溪溯溪時,被水流捲入、卡在石縫裡,送醫不治。團費 1 萬 2 千元。
自由時報後來這樣寫這件事的開頭:武林帖負責人邊男,假借他人之名,招攬小學生到高中生參加溯溪等活動。
假借他人之名。這五個字,就是整件事的核心。
而我當時受黃爸爸之託,去追查招生網頁上掛的兩個協會。
第一個,中華民國領導智能教育發展協會。內政部的全國性人民團體名冊查得到:民國 97 年 5 月 17 日成立,會址登記在一所科技大學裡。但同一份官方名冊也顯示,這個協會成立 17 年,屆次只到第 2 屆。
第二個,新竹縣尖石鄉觀光休閒產業協會。內政部的全國性名冊查不到,新竹縣政府的縣級人民團體名冊也查不到這個名稱。查得到的是另一筆:新竹縣溫泉觀光產業協會,原名新竹縣尖石鄉觀光休閒產業文化協會,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就已經更名。
十年前就不存在了。
再看活動本身:
業者沒有向縣府報備這場溯溪活動。
沒有幫孩子保到對的保險。
依教育部公告的「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15 人以下的溯溪團應配置 2 名教練加 1 名溯溪嚮導,現場只有 2 名教練,沒有嚮導,而且其中 1 名教練的證照過期、另 1 名根本沒有證照。
案發前颱風剛過境,溪水湍急、地形險峻,教練草率試水後就讓學員下水體驗。
營地內沒有緊急應變的搶救措施。
2025 年 5 月,新竹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業者與 2 名教練。同年 11 月初,新竹地院審結:邊姓負責人 1 年 4 月、徐姓教練 9 月、張姓助理教練 7 月。三人都與家屬和解,賠償 400 萬、120 萬、100 萬,合計 620 萬元,也都獲得緩刑 5 年。賠償是緩刑的條件,沒有按約付款,緩刑可以被撤銷。
法院寫他們「明知溯溪風險,卻欠缺專業判斷與風險意識,選錯場域、未妥為監督與配置人力,亦未擬訂救援機制」。
還有後來的事。
那座營地本身就是違建,蓋在尖石鄉梅林段 480 地號的農牧用地上。縣府地政處依區域計畫法裁罰 6 萬元;交通旅遊處認定業者沒有民宿登記證卻擅自經營 6 間客房,屬非法旅宿,裁罰 8 萬 4 千元並勒令歇業,兩筆罰鍰業者都已繳納。工務處 2024 年 9 月 20 日限期地主改正,無果,2026 年 3 月 25 日強制拆除,夷為平地。
一個孩子的命,換來的是這些。
而這些資料,全部都是政府公開的:人民團體名冊、商工登記、教育局稽查說明、法院判決、縣府的裁罰與拆除紀錄。任何一位家長,只要知道要去哪裡查,在報名之前就查得到。
問題是,沒有人告訴家長要去查。
六、怎麼問,才不會覺得尷尬
你不需要拐彎抹角,這三句話都很自然:
「請問老師的全名怎麼寫?我想在聯絡簿上寫清楚。」
「請問這位老師是專任還是兼任?有報教育局備查嗎?」
「請問你們的立案文號是幾號?我想上教育局網站看一下。」
如果是營隊、夏令營、戶外活動,再多問三句:
「這個活動有向主管機關報備嗎?」
「保的是哪一種保險?可以看保單嗎?」
「帶隊教練的證照還在有效期限內嗎?」
一間正派經營的機構,被問到這些不會為難你,因為這些資料他本來就要交給主管機關。
真正要警覺的,是問了之後開始打太極的那種。
七、查不到名字,本身就是警訊
本站 #112 蘇泰安,是一個很具體的例子。
他擔任負責人的補習班在 2024 年 11 月被新北市政府廢止。兩個月後,2025 年 1 月,一間新的補習班在隔壁門牌、用著同一支電話號碼立案開張。
而那間新補習班對外的師資宣傳,通篇只出現一個稱謂:「黃主任」。找不到任何一位老師的完整真實姓名。
只知道暱稱,你就什麼都查不到。查不到名字,就查不到判決,也查不到任何一份不適任名單。
八、法律也規定了「該解聘」,但前提是有人發現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還規定,教職員工如果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或是對兒少權益有重大損害等情形,補習班應該解聘。負責人有這些情形,主管機關應該廢止立案。
條文寫得很清楚。問題從來不是沒有規定,是沒有人去發現。
而在現在這個制度下,那個「發現的人」,往往就是家長自己。
九、所以,該尷尬的不是你
問老師的全名,不是你多心,也不是你比別人麻煩。
那是法律已經給你的權利,只是很少人行使,所以顯得突兀。
如果哪一天,每個家長都會順口問一句「老師全名怎麼寫」,補習班會習慣,孩子也會安全一點。
你有權利知道,
是誰在教你的孩子。
這個網站沒有廣告、沒有業配,所有查證都是自己做的,是我一個人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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