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寫過英國、澳洲、加拿大的「事前查核」,也提到過美國的「梅根法案」。那台灣呢?台灣選了一條最難、卻沒把它走完的路。
今天,我想從最底層的地基:「國家的責任到哪裡」與「定義」開始,把這件事講清楚。
先把兩條路攤開
第一條路,是美國的「公開示眾」。先講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細節:美國其實「兩套都有」。接觸兒少的工作(托育、學校等),在美國一樣要做事前查核:按指紋比對 FBI 的全國犯罪庫、再查一次相關犯罪者的登記庫。但美國最有名的招牌,是「公開登記」,也就是「梅根法案」:全美 50 州都有公開、民眾可自行搜尋的加害人名冊。
第二條路,是大英國協(英國、澳洲、加拿大)的「事前把關」。它不公開「誰是加害人」,只在你要接觸孩子之前,由官方查「你能不能」;而它公開的,是「誰通過了查核」。
英國和美國,明明系出同源、都是英國普通法的後代,卻走向了完全相反的兩端。這背後,是兩種不同的哲學。
- 公開加害人名冊,靠民眾自己防(梅根法)
- 價值:透明、個人自由、報應
- 國家責任,到「抓、罰、公告」為止
- 不公開誰是加害人,只查「你能不能接觸孩子」
- 價值:制度責任、更生、尊嚴
- 國家責任,延伸到「預防」與「矯正」
🇺🇸 美國的哲學:「保護自己,是每個人的責任。」
美國骨子裡不太信任「由政府替你把關」。它相信:政府把資訊攤開來,剩下的由你自己判斷、自己防。所以它公開名單,把知情權交給你。背後的價值是「透明、個人自由、個人責任」,對加害人偏向報應:你犯了罪,就承受被永久公開的代價。代價也很重,私刑騷擾、更生人一輩子被標記、被逼進社會的地下。
🇬🇧 大英國協的哲學:「保護孩子,是制度的責任。」
它剛好相反:把關不該丟給每個累壞的家長自己查(他們也查不到),該由制度在源頭替所有人擋。所以它不公開「誰是加害人」,只公開「誰通過了查核」。這藏著一個信念,「我們可以同時做到:既保護孩子,又不毀掉一個想重新做人的人。」背後的價值,是「制度責任、更生、尊嚴」。
國家的責任,到底到哪裡為止?
而這兩種哲學的底下,其實是同一個更古老的問題:國家的責任,到底到哪裡為止?這是一條光譜。
光譜的一端,是「個人全責」:一個人做了壞事,那是他自己的選擇、他自己的惡;國家的任務,就是把他抓出來、罰他、把他公告出來,提醒大家小心。美國,偏向這一端。
光譜的另一端則相信:國家的責任,遠不只是懲罰。這一派認為一個人會走上歧路,往往也反映了國家沒有把人教好、把環境顧好。(我們的老朋友荀子就說過,人性裡有需要被「教化」的部分,要靠制度與教育去矯正;孔子更直接:「不教而殺謂之虐」沒有先好好教,就直接處罰,是一種殘忍。)所以在這一派眼裡,國家有責任去「預防」、去「矯正」,把人重新拉回正軌,而不只是把他丟掉。大英國協的「事前把關+更生」,站的就是這一端。
還有一個更根本的地基:定義
而在回答這些之前,還有一個更根本的地基:定義。前面加拿大最關鍵的一句,其實是一個「定義」:他們把「弱勢」定義成「權力不對等」,而不是「年齡」。這聽起來只是措辭,但定義,才是一切的地基。因為你怎麼「定義」一個詞,就決定了你的制度長什麼樣子:
- ・你若把「弱勢」定義成「未滿 18 歲」,那你的查核只蓋得住「對象是小孩」的工作;一個利用權力剝削成年新移民、身心障礙者的人,就從網眼漏掉了。
- ・你若把「弱勢」定義成「權力不對等」,那你的網,就會張到所有「一方對另一方握有權力」的關係上,不管對方幾歲。
同樣地,你怎麼定義「需要被查核的職位」?是看「對象是不是小孩」,還是看「這個位子對別人有沒有權力與信任」?你甚至怎麼定義「人權」?是「我不公開你,就叫尊重你的人權」,還是「我既擋住你傷害孩子、又留給你一條真的回得去的路」,才叫人權?
這就是我最想問大家的問題:在我們吵「要不要公開」「要不要查核」之前,我們有沒有先坐下來,把「國家責任到哪」「弱勢是什麼」「人權是什麼」這些最底層的定義,一個一個想清楚、定下來?我很懷疑我們有。而如果連地基都是模糊的、東拼西湊的,那上面蓋的一切,查核、治療、登記,當然會長成一台拼裝車。
那,台灣站在哪裡?
台灣的「嘴巴」,選了大英國協那一端,不公開示眾、給更生一條路、尊重人權。我們的加害人登記,只給特定主管機關查閱,不像美國那樣對全民開放。這個選擇本身,是站得住的、也是善意的。而且別忘了:這一端,正是「國家責任最重」的一端。
但台灣的「手」,沒有把那套「制度」建起來。當你選了「人權高於公開」這條,也是國家責任最重的路,你就等於簽下了兩張支票。而台灣,兩張都還沒兌現。
- 「兒少工作證」還停在草案
- 教育、社福、運動各管各的,不串接
- 民間教練、私人課程、營隊,三不管
- 「刑後強制治療」被大法官(釋字799)點名
- 沒有最長期限、長年運作「趨近刑罰」
- 關在監獄裡執行,治療與處罰界線模糊
第一張支票:事前的「預防查核」,要做到位。
既然不靠公開名冊讓民眾自己防,就更需要一套「接觸孩子前先查核」的制度替家長把關。但我們的「兒少工作證」還停在草案;現有查核零零散散,教育歸教育、社福歸社福、運動歸運動,彼此不串接,民間教練、私人課程、營隊幾乎三不管。這張支票,跳票了。
第二張支票:事後的「矯正治療」,要真的能矯正。
既然選擇「更生」而不是「示眾」,治療就必須是真的。但台灣的「刑後強制治療」,2020 年被大法官(釋字第 799 號)直接點名:它沒有訂出最長期限,長年運作下「有趨近刑罰的可能」,對治療難以見效的人形同無限期剝奪人身自由;而且一直放在「監獄裡」執行,讓治療和處罰的界線模糊。大法官要求把治療專區移出監獄、限期改善,而幾年過去,進度並不樂觀。這張支票,也跳票了。
於是,我們看到的,是一台拼裝車
而最深的諷刺在這裡:台灣選的,正是那個「國家責任最重、最該預防、最該教化、最該給更生機會」的哲學。這是所有選項裡,對國家要求最高的一條路。結果呢?
它的「嘴巴」說要更生、要人權,「手」卻沒有好好「教」(預防的查核沒建)、也沒有好好「矯」(治療的制度連大法官都說要改);到頭來,這套哲學的「身體」根本沒有長出來,只剩下把人關著。用孔子的話說,這幾乎就是「不教而殺謂之虐」你沒有先好好預防、好好教、好好治,最後卻只剩下把人關著。
三頭落空:
- ・沒有真的保護到孩子,沒有完整查核,有前科的人換個場域、換個身分,照樣接觸得到孩子。
- ・沒有真的尊重人權,所謂的「治療」,可能變成沒有期限的關押。
- ・也沒有把人真正矯正好,因為治療的品質與制度,連大法官都說要改。
真正的人權,是兩個都要
選擇「人權高於一切」,從來不是錯。錯的是,我們把「不示眾」當成了終點,卻忘了在它之前,還有一個更早的地基:先想清楚「國家的責任到哪、我們在保護什麼、人權到底是什麼」,再一磚一瓦把制度蓋起來。
你不能只用「嘴巴」借了那句漂亮的話,卻不動「手」打地基、蓋房子,然後說:這就是人權。真正的人權,是「既保護了孩子,又給更生一條真的走得通的路」。而那需要:先把定義與責任想清楚,再讓事前查核(兒少工作證)與真正有效、也真正有期限的矯正制度,兩樣同時到位。
補充:其實,台灣會走成這樣,是可以理解的
其實台灣會走成這樣,某種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我們 1987 才解嚴、1996 才第一次直選總統;別人花兩三百年慢慢長出來的制度,我們壓縮進三十年,還得一邊清理威權時代留下的舊帳。東拼西湊,幾乎是必然的,不是誰特別懶。
而且說句公道話,連英國、澳洲、加拿大這些系統,也都是最近幾十年才建起來的。台灣是從更難的起點、用更快的速度,在追同一件事。這樣看,我們其實跑得不算慢。
所以我寫這篇,不是要罵誰無能。理解「我們為什麼會走到這裡」,跟「繼續要求把它補完」,並不衝突。正因為起步晚、資源有限,才更需要有人一直提醒、一直記錄、一直不肯安靜。
我們還年輕。正因為還在長大,才更要把地基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