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發了「兒少工作證」那篇之後,一位在台灣與加拿大都有大學教學經驗的英文老師,Kate(Threads:@teacher_kate_bite_size_english,「Kate|Bite Size English」),留言分享了她的親身經歷。
我徵得她同意,把它完整分享出來,因為它讓「別國怎麼做」,從一個抽象的制度,變成一個真實的人的故事。以下是 Kate 的分享(內容已徵得她同意):
我在加拿大的工作,雖然教的都是成年人,但在教到移民的語言課程時,要到警局做最高等級的 Vulnerable Sector Check(弱勢群體背景調查,簡稱 VSC)。
這個 VSC,除了查刑事紀錄,還會額外比對皇家騎警(RCMP)的全國資料庫,搜尋是否有侵害弱勢、以及相關的「赦免/紀錄封存」紀錄。這是專為保護兒童與弱勢群體設立的全國性安全網。
在當地法律的定義下,「存在語言障礙、權力不對等」的人,就是需要被保護的弱勢族群。所以背景調查的重點,不只是「對象是不是未成年」,而是「這個職位,是否對潛在的弱勢群體,擁有權力或信任關係」。
老師不只是授課者,更是新移民取得生活資訊、適應社會、甚至被評估語言等級(影響日後申請公民或就業)的關鍵角色。正因為這種權力不對等,政府與雇主必須對老師做 VSC,防止任何權力濫用、詐欺或剝削。
而且它的設計很細緻:
・因為 VSC 涉及極敏感的個資,雇主不能在沒有申請人「明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私下去調閱。
・雇主必須在招聘廣告裡就載明「這個職位依法需要通過背景調查」讓人在投履歷前就知道。
・申請人有完整的自主權:如果因為隱私、或自身紀錄不合格而不願意接受調查,可以直接選擇不投。這也讓人免於在拿到 Offer 後、才因拒絕調查而被取消錄取的尷尬。
・並不是所有工作都要查。雇主只能對「依法有據」或「職責上有必要(接觸弱勢、管理財務)」的職位要求調查,不能無差別地過度審查每個人。
Kate 講的是加拿大。那英國和澳洲呢?我一併整理出來,你會發現,三國雖然都在「接觸孩子前,先查核」,但做法各有巧妙,值得台灣參考。
一、英國:DBS(Disclosure and Barring Service)
・分級查核:和兒童密切接觸的工作,聘用前要做最高等級的查核,還會比對一份「兒童禁工名單」;一旦被列入這份名單,就是法律禁止你從事與兒童有關的工作。
・最強硬的一點:明知而僱用被列管的人,是刑事犯罪,最重可以關 5 年(依《保護弱勢群體法 2006》)。
・要留意的細節:英國的查核,預設是「一次性的快照」發證當下是準的,之後不會自動更新,所以多數機構每 1 到 3 年會重查一次。想要「持續追蹤」,要另外訂閱一個「更新服務」,系統才會定期(每週)比對新的定罪與名單異動。
二、澳洲:兒童工作證(Working with Children Check)
・由專責單位,整合警方、法院、兒少保護等各方資料,一次查完。
・和英國最大的不同:它是「持續監控」的。通過後會發一張 5 年效期的證,但這 5 年裡,只要你之後出現新的犯罪或懲處紀錄,主管單位就可以把這張證撤銷,不是發了就一勞永逸。
・涵蓋範圍很廣:教育、托育、醫療,還有體育與社區(教練、裁判、志工)、宗教,通通納入。
三、加拿大:VSC(就是 Kate 做的那一種)
・除了刑事紀錄,還會比對皇家騎警的全國資料庫,搜尋侵害弱勢、以及「已赦免/封存」的相關紀錄。
・而它最進步的地方,是 Kate 點出的那個概念,把「弱勢」定義成「權力不對等」,查核的重點是「這個職位對弱勢有沒有權力」,而不只是「對象是不是小孩」。
為什麼偏偏是這些國家走在前面?
讀完這三套,我注意到一件很有意思的事。英國、澳洲、加拿大,全都是「大英國協」國家。為什麼偏偏是這些國家,在「保護弱勢」這件事上,走得比較前面?我想,有三個原因。
第一,它們共享同一套法律傳統,也互相參考。
它們都源自英國的普通法、講同一種語言、有相似的行政與警政架構。所以一個國家發展出好的制度,其他國家很容易借鑑、跟進。
第二,也是更沉痛的,它們的每一套制度,幾乎都是用一樁悲劇、一次國家級調查換來的。
英國的 DBS,源頭是 2002 年英國 Soham 一起震驚社會的案件:一名曾有侵害少女疑慮、卻因為警方紀錄沒被串起來、背景調查結果「一片乾淨」的男子,當上了學校職員,最後造成兩名 10 歲女孩遇害。事後的「Bichard 調查」,催生了《保護弱勢群體法》和整套查核制度。(你有沒有發現,這正是我一直在講的破口:紀錄沒串接、一張看起來乾淨的證明、於是混進了學校。)
而澳洲,是在經歷一場全國性的重大調查之後,才把兒童工作證大幅強化的。2013 年,澳洲政府成立了一個「皇家調查委員會」,用整整五年(2013–2017),徹底檢視過去各種機構,教會、學校、安置機構等,是如何面對、又是如何處理兒少受害案件的。這場調查最後提出了 189 項建議,兒童工作證,就是被大力強化的其中一環。(這場調查的正式名稱,是「機構如何回應兒少性侵」皇家調查委員會,英文為 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第三,也是最關鍵的,概念上的成熟。
它們把「弱勢」定義成「權力不對等」,而不只是「年齡」。查核的是「這個職位,對弱勢的人有沒有權力與信任」,而不只是「服務對象是不是小孩」。這個轉念,讓保護網撐得更大、更準。
回到台灣。我們的「兒少工作證」,還停在草案。但我想說的是,我們不必等到自己出一樁 Soham、開一次皇家調查,才學會把門關好。別人用一整個世代的傷,換來的教訓,我們可以直接學。
真的很謝謝 Kate(@teacher_kate_bite_size_english),願意把她在加拿大的第一手經驗分享出來。有時候,改變就是從「原來別的地方是這樣做的」這一句話開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