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把立場說清楚。我不鼓勵私刑正義。我從來沒有要任何人去堵誰、去圍誰、去對誰的家人做什麼。
我做圖鑑的目的只有一個: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
3 年多來我一直照這句話做。查判決、查裁罰公告、查不適任名單,把散落在各個政府網站裡的官方認定拼起來,配上一張能讓人認出來的臉。因為我相信,一個人做過什麼,不該在時間過去以後就自動消失。
這一次,我卡住了。
一、這件案子
蔡育瑩,淡水的寄養母親。她照顧一名 2 歲以下的女童。5 月間,孩子先是食慾不好、精神不佳,隔天發高燒,沒有立刻就醫。3 天後的清晨,她發現孩子失去意識,通報 119 送醫。當天晚上,孩子宣告不治。
全案是經醫院通報才曝光的。
她在警詢時一度坦承案發前曾對孩子施暴,隨後改口否認。檢方認定孩子因身體多處外傷引發併發症而死亡,依傷害幼童發育致死等罪起訴。
案子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 113 年度國審訴字第 1 號。這是國民法官案件,意思是最重本刑 10 年以上、或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的重罪。她 2 度聲請不要行國民法官審判,2 度被法院駁回。被害孩子的家屬已聲請並獲准參與訴訟。
而她的居家清潔員檔案,目前掛在網路上,可以預約。上面標示著「已完成刑事紀錄證明檢查」。
我知道這件事的時候,第一個反應是把卡片做出來。但接下來我花了很久,才決定不放她的照片。
為難的地方如下:
二、為難一:這個風險的因果關係並不強
她被起訴的行為,發生在一個照顧關係裡。孩子未滿 2 歲,住在她家,由她全天監護,沒有第三人在場,持續數週。那是完全的權力落差,加上完全不受監督。
居家清潔不是那個關係。她在別人家待幾個小時,對屋裡任何人都沒有監護權,屋主在場,或隨時可能在場。
我可以很輕鬆地寫一句「這樣的人怎麼能進到有小孩的家裡」,那句話一定會被轉。但如果我誠實面對自己的推論,從「傷害受自己監護的嬰兒」跳到「會傷害清潔客戶的孩子」,中間缺的東西太多。
三、為難二:可是如果我什麼都不寫,如鯁在喉的感覺並沒有消失
她接案的地方,個人檔案上顯示著「已完成刑事紀錄證明檢查」。
一個要找清潔員、家裡有小孩的家長看到那行字,讀到的是「這個人被查核過了」。
而刑事紀錄證明,也就是一般說的良民證,只登有罪判決確定。偵查中、起訴中、審理中、過了緩刑期,一概不會出現。
所以請把這句話讀兩遍:
這句話不需要預測她未來會做什麼。它不涉及她有罪或無罪。它只是在說那張紙的解析度。
四、要防範的不是她的臉,是如鯁在喉的感覺
想清楚這一點以後,我知道該做什麼了。
我把她的照片備份起來,沒有放上網站。如果將來判決確定,那時候一張照片都不需要解釋。在那之前,我選擇寫這件事本身。
因為良民證從來不是為了保護孩子設計的。
五、4 種路徑,同一個結果
站上 #115 黃仕奇,前臺北市信義分局派出所警員,在派出所裝設攝錄設備侵害他人隱私。緩刑期間良民證還查得到刑案紀錄,但只要熬過緩刑期、沒有被撤銷,那筆紀錄就會失效。
站上 #123 古天津,屏東某國小的籃球教練,對 5 名 11 到 14 歲的女童為侵害身體界線的行為,共 14 次,依對未滿 14 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判 4 年 3 個月定讞。而在那之前,他曾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被軍事法院判過 2 年、緩刑 3 年。緩刑期滿,紀錄失效。二審判決在量刑理由裡寫著「被告無刑事科刑紀錄」,並據此認定他犯後態度良好,從輕量刑。他就是靠著那個「無紀錄」,在幾年後受聘進入國小當籃球教練。
還有一件我正在整理的案子。林鼎傑,花蓮某國小的代理教師,到職不到 1 個月,就在校內以手機侵害多名女童的身體隱私,被害人達 26 名,均未滿 12 歲,一審判 11 年 2 個月,二審改判 6 年。學校說,聘用前查過教育部的系統,是乾淨的;開學後多勾稽了衛福部和法務部,才發現他大學時期就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被開罰過。而在那之前,他還有 3 件性騷擾相關案件,橫跨 3 個縣市、11 年,全部以和解、調解收場,沒有一件成為有罪判決。教育部的系統本來就不會有他,因為那個系統記的是被解聘的老師,而他從來沒有被判過,也從來沒有被解聘過。
緩刑期滿讓紀錄消失。和解不起訴讓案件根本沒有進到判決。而蔡育瑩這一件是第 4 種:紀錄還沒有產生。
我一張一張做卡片,是因為官方的紀錄留不住這些事。但這一次我發現,問題不只是紀錄會消失,而是有些紀錄從來沒有被要求存在過。
六、再說一次,我不鼓勵私刑正義
所以這一篇沒有照片。
我把力氣花在告訴你:下次你看到「已完成刑事紀錄證明檢查」,請知道它證明了什麼,也請知道它沒有證明什麼。
它只告訴你這個人沒有被定罪過。它不會告訴你這個人正在被審判。
我要的不是有人去堵她。我要的是那個勾,有一天真的能代表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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