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6 更新:對方再回應兩次,見文末〈第二回〉〈第三回〉。
屏東 Liu 直排輪中心來替林詠翔講話了。


「這起案件發生在民國 86 年,距今已是 30 年前的事情。」
「整起案件並未經過嚴謹的司法調查與審判程序。」
「僅有單一當事人的指控,並沒有其他人的口供佐證。」
「當事人在道德標準上也卸下國家總教練身分、退出帶隊行列。」
「30 年後的今天,當事人有家庭、有學生。」
我一句一句回。
一、「沒有經過嚴謹的程序」?
學校性平會調查兩次,兩次都認定屬實。第二次調查認定他觸摸被害人的胸部、下體,屬行為時刑法第 228 條的性侵害行為。
他不服,回頭提民事訴訟告被害人侵害名譽權,求償 60 萬。
屏東地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44 號判決,駁回。判決寫他對指控「始終僅泛稱『沒有做這些事』」,對兩次調查認定的事實「並未說明有何不可採」。
他沒有上訴,判決確定。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
第二次調查就是因為事發時性平法還沒施行,所以沒有依性平法處分他。
不溯及既往,是不能用新法罰他。不是當年對一個未滿 14 歲的女孩做過的事,時間到了就自動消失。
三、「只有單一當事人的指控」?
2022 年 10 月,他在私訊裡自己寫:
「那是我年輕的錯!」
「做錯事情的是我」
「我那時候做錯事就已經很後悔⋯⋯很恐懼了⋯⋯」
四、「卸下國家總教練身分、退出帶隊行列」?
2024 年屏東全民運,他在官方名冊上的身分是曲棍球選手。花豹溜冰俱樂部的粉專寫:「在總教練的指令下 採用火力全開戰術 取得雙金 恭喜屏東林詠翔教練再添第九金」。
2025 年 12 月,同一個粉專寫:「感謝花豹 林詠翔 總教練」。那場活動,124 位小朋友。
2026 年 9 月桃園全民運,桃園市政府發函確認,他「配戴他人證件並逕自進入賽場」。
五、「當事人有家庭、有學生」?
對,他有學生。
這就是我寫他的原因。
一個被學校兩度認定性侵害未滿 14 歲女選手、教練證被協會註銷、國光獎章和 200 萬獎金被教育部追回的人,現在是 124 個孩子的總教練。
你要替他喊「情何以堪」,我想先問:那個未滿 14 歲的女孩,她等了 25 年才說得出口,說出口之後還被他告。她情何以堪?
六、「公審」?
文章裡每一句都有出處:判決、裁定、市府公文、立法院公報、他自己的臉書、俱樂部自己的粉專。
把公開紀錄排在一起,不叫公審。
叫你們不想被看見的東西,被看見了。
第二回
對方回了:

我繼續回。
「少用 AI」?
判決書是法院寫的,市府公文是桃園市政府發的,立法院公報是國會的逐字紀錄,「做錯事情的是我」是林詠翔自己打的字,「感謝花豹 林詠翔 總教練」是俱樂部自己貼的。
「判決結果是民事損害名譽敗訴,並不是刑事責任」
對,所以我從頭到尾沒寫他被判刑。
民事判決判的是:被害人有沒有亂講話、有沒有誣陷他。法院的答案是,沒有。
他想用法院證明自己清白,結果法院認定她不是刻意編造事實。
「不再上訴是想就這樣淡出這個事件」
淡出?
判決是 2025 年 10 月。兩個月後,2025 年 12 月,俱樂部粉專寫「感謝花豹 林詠翔 總教練」,那場活動 124 位小朋友。
2026 年 9 月,他戴著別人的證件走進全民運賽場,桃園市政府發公文確認。
「30 年來也未再有相同事件傳出」
沒有傳出,不等於沒有發生。
這一件,她也是過了 25 年才說得出口。說出口之後,他回頭告她。
你覺得下一個孩子看到這樣的結果,還敢說嗎?
「因為這位總教練的專業還是受到選手與家長的肯定」
你自己也叫他「總教練」。
協會 2023 年就註銷他的 A 級教練證,禁止他掛名擔任教練。運動部的教練證照系統,查無此人。
一個沒有合格教練證的人,你們還叫他總教練。這正是我在寫的問題。
「30 年後追究當時,能釐清當時狀態嗎」
學校性平會調查兩次,兩次都認定屬實。第二次調查認定他觸摸被害人的胸部、下體,屬行為時刑法的性侵害行為。
不是用今天的法律,是用當年就有的刑法。
能不能釐清?兩次調查都釐清了。只是結果不是你們要的。
「這也是全滑輪界都知道了」
謝謝你幫我證明。
全滑輪界都知道,然後全滑輪界繼續把孩子交給他。
這就是兒少工作證要擋的事。
「平衡一下吧」
一邊是一個國小女孩,等了 25 年,說出來,還被告。
一邊是一個被兩次調查認定屬實、教練證被註銷、獎章被追回的人,現在帶 124 個小朋友。
你要我怎麼平衡?
那個女孩背了 25 年的羞恥,不是她的。
羞恥,還給加害者。
第三回
對方又回了:

我繼續回。
「刻意提及 124 位孩子,是要說孩子與家長有問題嗎?」
不是。124 這個數字是花豹溜冰俱樂部自己在粉專寫的。孩子和家長沒有問題,問題是一個被性平兩度認定屬實、教練證被註銷的人,還站在這 124 個孩子面前。
「30 年前的事,早已很難還原當時的狀態」
兩次性平調查都還原了,兩次都認定屬實。他告被害人,法院也認定她不是刻意編造事實。
「心態與想法不會轉變嗎?」
2022 年他在私訊寫「做錯事情的是我」。2025 年他在法庭上說「沒有做這些事」,回頭告被害人。2026 年他戴著別人的證件走進全民運賽場。
「司法調查無法釐清有無犯罪事實」
刑事追訴期過了,不代表事情沒有發生。性平調查認定了,民事法院也駁回了他的指控。
「不捨得當事人有家庭,有老婆有兒女,有無數的學生」
被害人也有家庭。她背了 25 年,說出口之後被他告。
「別再讓這篇變成鬥爭的手段」
這篇從頭到尾只在問一件事:一個教練證被註銷、性平兩度認定屬實的人,為什麼還能當 124 個孩子的總教練。
你回答了很多次「他很專業」「大家尊重他」,但從來沒有回答這個問題。
完整案件與出處:#184 林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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