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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了幾十次不要,法院說那聽起來像撒嬌
站長筆記 · 不要就是不要

她說了幾十次不要,
法院說那聽起來像撒嬌

台灣罪犯圖鑑 · 站長筆記 · 2026 年 9 月 15 日

有時候我會想,自己何德何能,會聽到這麼多傷心的事。

我不是處理這方面的專業人士。這個站,其實是一群破碎的人聚在一起,用把自己修補好的方式,笨拙地,一起縫補這個破破爛爛的世界。

這封信,就是其中一件。

我寫了〈不要就是不要〉之後,收到一位讀者的來信。

她讀到我 13 歲那段,哭了。她說她一直自責,自責自己當時沒有更勇敢地抵抗。

然後她告訴我,她最近剛收到一份民事判決。

她授權我把這件事寫出來。為了保護她,本文不寫判決字號、不寫任何人的名字,也不寫任何能讓人認出她的細節。

一、判決是這樣寫的

法院承認,她在過程中確實說了很多次「不可以」、「不要」、「不行」。

但法院認為,整個過程平和、互動正常,沒有看到對方用暴力或言語威壓她。法院聽了錄音之後,認為她說「不要」的時候語氣柔軟,聽起來像撒嬌,沒有生氣的樣子。

對方說,那是他們之間的互動習慣。法院覺得這個說法不是完全不可信。

所以結論是:不能只因為她說過「不要」,就認定對方違反了她的意願。

二、判決沒有寫的

她說,她的「不要」不是一兩次,是整段過程裡反覆說了五、六十次。

我看了她附上的錄音譯文。這份譯文是雙方都承認、記錄在案的內容。

譯文裡,她不只說不要。她說「我不想」、「我要回家」、「讓我回家啦」、「放開我啦」、「我沒有同意啊」。

她問他:「你知道我不想要這樣嗎?」

他回答:「我知道啊。」

他對她說:「不要跑,不要跑,你不要跑。」「躺好,不要亂跑。」

他說:「我只能讓你害怕我。」

她說:「怕了啦,放開我啦。」

事後,他說:「我知道啦,欺負妳了,沒事了。」

她說,法官認為錄音裡聽不到她掙扎的聲音。

但那份雙方都承認的譯文裡,有一處清楚記著「(掙扎聲)」。就在她說「放開我,不要,你一直抓住我」的時候。

三、對方在法庭上怎麼說

她說,對方在法庭上是這樣解釋的:

她一直說不要,只是害羞。嘴上說不要,但身體很配合。
她叫他放開、他叫她不要跑,是一種情趣。
她扭來扭去,是因為癢,不是想逃。
他說要讓她害怕,是展現男性的強勢,這樣女性會更嬌羞。
他事後道歉,是因為她假裝很難過,他只好順勢道歉。

後來,他還在網路上公開說她誣賴他,要男性保護好自己。她因此收到很多性羞辱的留言。

四、法律早就不要求你拼命抵抗

〈不要就是不要〉那篇寫過:1999 年,刑法刪掉了「至使不能抗拒」這六個字,因為那個門檻會逼被害人拼命抵抗,而拼命抵抗的結果,是有人重傷或死掉。

2021 年,最高法院在一份判決裡寫得很白:「No means No」,「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

我要誠實說一件事:她的判決是民事,那份最高法院判決是刑事,兩種法庭的判斷標準不完全一樣。

但「不要」是不是拒絕,不應該因為換了一個法庭,就變了。

條文改了,最高法院也寫過了。可是在她的判決裡,被拿來量的,還是她抵抗得夠不夠用力。只是這一次,量的不是掙扎,是語氣。

五、用柔軟的語氣說不要,也是不要

很多人被侵害的當下,不會大吼,也不會打人。

因為對方是認識的人。因為怕激怒他。因為只想平安回家。因為身體僵住了。因為過去跟他相處的方式,就是用軟的語氣說話。

她不是在撒嬌。
她是在求他放她走。

一個人說了幾十次不要,說要回家,說放開我,對方也親口承認知道她不想要。如果這樣的「不要」,還要看語氣夠不夠兇才算數,那等於在告訴所有人:拒絕要夠大聲,才算拒絕。

六、她最害怕的,就是這件事

她在信裡寫:這種判決,等於支持了加害者覺得「拒絕只是害羞和情趣」的想法,也等於跟其他潛藏的加害者說,不用太尊重女性的拒絕。

她說,律師們都跟她說不應該這樣判,一直強調 No means No,不需要劇烈掙扎。但法院不接受,就是不接受。

她不打算公開對方的姓名。因為她已經被網路霸凌過一次,她知道那有多可怕。

所以我也拜託大家:不要去搜尋、不要去猜是誰、不要去找任何人。這篇文章要談的,不是一個人,是一種觀念。

七、寫給她,也寫給跟她一樣自責的人

你不需要更勇敢地抵抗。

我 13 歲那年反抗了,代價是 16 下。反抗沒有讓法律站到我這邊,只是讓我差點沒有機會長大。

你說了不要,你說了要回家,你說了放開我。你已經拒絕了。

錯的不是你的語氣。
錯的是不肯聽的人。

八、再說一次,不要就是不要

她在信的最後寫:

希望有一天,司法、還有可能的加害者,可以更尊重被害者說的不要。希望未來有一天,女性可以安心地知道:沒有人可以不尊重你的拒絕。

我能做的不多。判決我改變不了,但我可以把她的話寫下來,讓更多人聽見。

所以我把她的話,原封不動放在這裡。

用吼的說不要,是不要。
用哭的說不要,是不要。
用小小聲、軟軟的語氣說不要,也是不要。

而且,我在〈不要就是不要〉最後寫過的那句話,今天要再說一次。

最高法院說的不只是「說不就是不」,還有後面那一句: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

所以你不需要證明你反抗得夠用力。你甚至不需要說過不要。

你沒有說過要,
就不是要。

後記

發文之後,我在留言區寫下了這一段:

我十三歲的時候,也求過對方。我問他:你有沒有女兒?他說有。

我跟他說:你有女兒的話,應該要將心比心啊,你不希望你的女兒發生這些事情吧。

請你讓我回家吧,我媽媽會擔心我,我爸爸會擔心我,太晚了,請放我回家吧。

沒想過寫了那麼多次、講了那麼多次,還是會因為第一次寫出這一段,哭出來。

她說「我要回家」。
我十三歲那年,也說過一樣的話。

這個網站沒有廣告、沒有業配,所有查證都是我自己把關的,是我一個人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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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查證來源

📌 讀者提供之民事判決(為保護當事人,不公開字號,判決內容以白話轉述)
📌 讀者提供之錄音譯文(雙方均承認之內容,本文僅節錄不涉性描寫之對話)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781 號刑事判決(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
📌 本站〈法律曾經要求被害人拼命抵抗〉

本文經當事人授權刊登。所有人名、地點與可識別之細節一律不寫。請勿搜尋、猜測或聯繫任何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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