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爸爸對女兒犯下妨害性自主,判決確定。他沒有入監,現在還在教會帶孩子、還在教電腦。而我不能寫出他的名字。
先講結論
我做「台灣罪犯圖鑑」,常被問:判決都出來了,為什麼你不做案件卡?為什麼連他姓什麼都不寫?答案是:在這些案件裡,被馬賽克的不是加害人,是孩子。
加害人如果是爸爸、媽媽、繼父、同住的親人,那麼寫出他的名字,就等於寫出孩子的名字。法律遮的是孩子,只是為了遮住孩子,不得不連加害人一起遮。所以我常常卡在一個死結裡:我知道這個人危險,但我不能講。
而這個死結,用「公開姓名」是解不開的。解得開的,是一個叫做「兒少工作證」的制度,只要你的工作會接觸兒少,不論在學校、補習班、教會、營隊,還是自己開的一對一課程,都必須持證上工,都必須通過背景查核。如果那個制度存在,我根本不需要煩惱要不要公布誰的名字。因為會有一個機關,在他去接近孩子之前就把他擋下來。
這篇文章講的就是這件事:我怎麼判斷、卡在哪裡,以及為什麼我認為兒少工作證比我這個圖鑑重要一百倍。
先說清楚:我只做三類案件
這個計畫不是什麼案件都收。我只處理三類:妨害性自主、其他性犯罪、以及兒少虐待。不做詐欺,不做財產犯罪,不做酒駕,不做一般傷害。不是那些不重要,是因為我一個人做不完,而且這三類有一個共同點,加害人往往會回到孩子身邊。這也是為什麼隱私判斷在我這裡特別難:我做的案件裡,有很高比例的被害人是兒少。
不過要分清楚兩件事:收案的標準是案件類型,卡片的內容不是。一旦某個人因為上述三類案件進了圖鑑,我就會把他判決確定的其他前科一併列出,竊盜、毒品、傷害、公共危險,全部都會寫。因為那些紀錄本身就在說一件事:這不是一次失足。一個人如果十幾年來反覆進出法院,那麼「他只是一時糊塗」這種說法就站不住腳了。前科表是拿來呈現行為模式的,不是拿來湊數的。
情況一:家內案件,連死亡都解除不了的保護
我最近讀到一份高等法院的裁判。一位母親,因為長期家庭摩擦與情緒疾病未獲處理,在某天早上帶著兩個女兒出門,把她們誘往水邊。兩個孩子最後都沒有回來。姊姊、妹妹,一個都沒有。她後來自行投案。一審判有期徒刑 16 年 6 個月,檢方上訴,二審駁回。
裁判書上,她叫「簡○○」。她的兩個女兒,叫「甲童」「乙童」。孩子的父親、外公、外婆,全部只有姓氏加圈圈。你可能會想:孩子都已經不在了,還遮什麼?
因為遮的不是她,是孩子。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規定,不能揭露任何足以識別兒童身分的資訊。注意這句話,不是「不能寫孩子的名字」,是「不能寫任何讓人推得出孩子是誰的東西」。如果加害的一方是媽媽,而我把媽媽的全名寫出來,會發生什麼事?社區的人知道了。孩子學校的老師知道了。孩子的同學知道了。同學的家長也知道了。那兩個女孩,從此在所有認識這個家庭的人心中,永遠是「那個出事的小孩」。
而且,還有活著的人。孩子的父親還在。外公外婆還在。姑姑還在。如果全名公開,這一家人要面對什麼?記者堵門。網友起底。鄰居指指點點。私訊湧進來,有人罵爸爸「你怎麼會沒發現」,有人罵外婆「都是你逼的」。被害人的家屬,會被當成加害人的家屬對待。他們什麼都沒做,卻要承受第二次傷害。家庭暴力案件的去識別化,保護的從來就是這些人。
情況二:最難的,兩邊都對的案子
現在講一個讓我卡住最久的。這就是開頭那個案子。台東,一個傳教世家。父親是宗教團體基金會的董事,也做電腦教學。四十幾歲,在那個社群裡是有頭有臉的人。他從 2013 年開始,趁女兒睡著時對她犯下妨害性自主。不只一次。太太發現後帶著孩子離開、離婚、提告。法院判他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五年。
然後呢?他在網路上把女兒的身分公開了。他發文抹黑她,把責任推到女兒身上。這件事後來被法院認定成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判六個月,確定。檢方因此聲請撤銷他的緩刑。法院駁回了,理由是前後兩案侵害的法益類型不同,誹謗罪質較輕,檢方沒有舉證證明緩刑「難收預期效果」。所以到今天,他沒有真正入監過。
為什麼我還是沒有做這張卡。
你可能已經在生氣了。我也是。但你看清楚結構:加害的一方是父親。被害的是他的女兒。規則沒有變。我寫出他的名字,就等於寫出那個女孩的名字。而且這個案子比前面那件更棘手,因為她還在。她媽媽為了保護她已經離開台東。報導寫,加害人還在追查她們現在的住處。他的家人曾經放過極端的狠話。
如果我做了這張卡,貼上臉書,被分享一萬次,受益的是誰?不是她。她會在自己的手機上,再一次看到自己被全台灣認出來。她爸爸已經對她做過一次這件事了。我不打算做第二次。
但這裡確實有個真實的兩難。
我必須誠實:這個案子不是單純的家內案件。因為這個人有接觸其他孩子的身分:宗教團體、資訊教學、基金會董事。如果是補習班老師、教練、保母對孩子犯罪,那是我一定會公開的類型,因為加害人跟孩子沒有血緣關係,公開他不會指向被害兒童,卻能讓其他家長知道這個人不能碰孩子。所以這個案子同時落在「必須公開」跟「絕對不能公開」兩個格子裡。
我的處理方式是:擱置,但不刪除。案件留在資料庫裡,做完整的查核記錄與裁判存檔,不做成公開案件卡。如果未來出現「加害人身分與兒少業務有關」的具體事證,適當的做法不是我在臉書上開砲,而是循教育、社政、宗教團體主管機關的通報管道處理。這也正是為什麼我後面要花那麼多篇幅講兒少工作證。因為那條通報的路,其實比你想的窄非常多。
順帶一提:司法系統自己也漏了。
這個案子還有一件事值得記下來。前面那件案子,被告從頭到尾是「簡○○」。但這位台東的父親,他的全名清清楚楚出現在撤銷緩刑裁定的標題上。為什麼?因為裁判書的自動遮罩,是依「案件類型」批次套模板的。妨害性自主案件的判決會遮,但「撤銷緩刑」這種程序性裁定屬於另一個類別,模板沒有涵蓋到。同一個人,同一件事,在 A 文書裡是甲○○,在 B 文書裡是全名。這不是誰故意的。這是系統的破口。而這個破口漏掉的不是加害人的隱私,是那個女孩的隱私。
情況三:可以做,但要留下多少
前面兩種,答案都偏向「不要」。現在講第三種,該做,而且路標要留。
先說判準的第一層。如果加害人跟孩子的連結,是透過一段成年人之間的伴侶或同居關係,而那段關係已經結束了,那麼寫出他的名字,不會自動指向那個家庭。血緣切不斷。伴侶關係可以。這是第一道門檻,過了才有得談。
第二層:什麼是「路標」。
寫出名字只是開始。真正要小心的,是名字旁邊的東西。我把它叫做「路標」。名字是終點,路標是路。有時候你以為自己沒有寫出終點,但你把路標全部立好了:加害人的職業、他所屬的小眾社群、案發縣市加上具體活動場域、關係描述、家屬自己的社群發言截圖。一個小圈子裡的人,只要看到職業加上關係加上年份,三秒鐘就知道是誰。而那個孩子就住在那個圈子裡。對他來說,被自己的生活圈認出來,跟被全台灣認出來,感受差不多。所以預設值是:保留名字與裁判字號,清掉路標。
但預設值是可以推翻的。
這裡是這篇文章最重要、也最容易被誤解的一段。清掉路標,是為了保護孩子。可是有一種情況,留下路標才是保護孩子:當加害人現在正在接觸其他孩子的時候。如果一個人一邊在司法程序當中,一邊還在辦兒童夏令營、還在帶孩子從事有風險的活動,那麼「他是誰」「他在哪個圈子」「他辦的是什麼營隊」這些資訊就不再只是路標,而是家長需要知道的事。一個要把孩子送去營隊的父母,有權利知道帶隊的人是誰。這時候我的判斷就翻轉了:不是清掉路標,而是精準地留下必要的那幾根。
那怎麼決定留哪幾根?我的標準只有一句話:只寫他,不寫孩子。
意思是:一張案件卡上,所有資訊都必須是關於加害人的。跟孩子有關的,一個字都不留。
寫他:他的姓名/判決字號、哪個法院、哪一年/他現在在做什麼跟孩子有關的事(開什麼班、帶什麼營隊、教什麼)。
不寫孩子:孩子幾歲、男生女生、讀幾年級/孩子跟他到底是什麼關係、怎麼認識的/事情發生時的經過/孩子的家長在網路上說過什麼。
判斷方法很簡單:寫下每一句話之前,問自己「這句話是在講他,還是在講那個孩子?」在講孩子的,刪掉。這條線我畫得很死,因為它決定了這張卡的性質,是在保護下一個孩子,還是在報復一個大人。
順帶說一件容易搞錯的事。
有時候孩子的家長會自己在網路上承認、發聲、講述經過。我理解那個心情,也尊重。但這不能當成我可以公開的依據。因為,家長可以放棄自己的隱私,不能放棄孩子的。法律保護的那個權利屬於孩子,不屬於他的爸媽。家長在網路上說了什麼,是他的言論自由;那不等於孩子同意被指認。所以我的佐證,永遠回到裁判字號跟法院名稱,不回到當事人的社群貼文。
情況四:法律其實留了一扇門
前面一直在講「不能公開」。現在講一件今年八月剛發生、而且很重要的事。2023 年底,新北市一所國中發生重大校園事件。一名 15 歲的國三學生在校內遭到攻擊,送醫後不治。近三年來,社會只能叫他「楊姓國中生」。因為《兒少法》第 69 條,就是這篇文章一直在講的那一條,規定不能揭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他的爸爸曾經數度哽咽說:人死為大,為什麼不能說出他的名字?他是真實存在過的人,不是一個代號。
今年八月五日,新北市政府開了審議會議,同意公開他的姓名。他叫楊承勳。得知結果後,楊爸爸沉默了一下,只說:
這扇門長什麼樣子。
很多人不知道,《兒少法》第 69 條還有第 4 項。條文的意思是:如果是為了增進兒少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經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少福利團體、媒體代表共同審議,認定有公開的必要,就可以不受姓名揭露的限制。新北市教育局的說明是:市府要辦理重大校園安全事件的紀念活動,也要編寫校園安全教材,屬於教育公益用途,經審議符合第 4 項規定。而且今年三月就已經先跟家屬充分溝通並取得同意,才依法完成審議程序。
完整流程是這樣:家屬提出意願 → 主管機關溝通確認 → 邀集多方代表召開審議會 → 認定符合公益要件 → 核定公開。不是誰在網路上喊一喊就可以。也不是家屬自己說了算。是一套有把關的程序。而楊家走了將近三年才走完這條路。三年,只為了讓兒子的名字可以被說出來。
但請注意這裡的分寸。
有一個關鍵差別,我必須講清楚,不然很容易被誤用。這次公開的,是被害孩子自己的名字,而且是他的家人主動爭取的。不是加害人的名字。也不是別人替他決定的。第 69 條保護的權利屬於那個孩子。所以能夠啟動程序去解除保護的,是代表這個孩子的家人,加上主管機關的審議。換句話說:這扇門,開的方向是「讓孩子被記住」,不是「讓加害人被公審」。如果有一天我遇到一個案件,家屬希望孩子的名字被社會記得,我的工作不是幫他們貼文,是告訴他們有第 69 條第 4 項這個東西,然後陪他們去找主管機關。
所以我的規則是這樣
如果你有申報案件給我,卻遲遲沒看到案件卡上線,可能是因為它落在這條線的另一邊。我的初審標準,簡化成一句話:公開加害人,會不會讓人推知出受害兒少是誰?會 → 不做。不會 → 進入下一階段審核(有沒有裁判書、有沒有報導、有沒有官方裁罰),並依情況決定路標的取捨。具體來說:
- 1、父母、繼父母對家中兒少犯罪:不建卡
- 2、兄姊、祖父母等同住家屬對兒少犯罪:不建卡
- 3、同居人、交往對象對兒少犯罪,關係已終止:可建卡,預設清除路標
- 4、同上,且加害人目前仍在提供兒少相關服務:建卡,保留家長判斷所需的必要資訊
- 5、老師、教練、保母、營隊、機構人員對兒少犯罪:建卡(重點公開)
- 6、加害人是家內成員,但同時具有接觸兒少的職務身分:擱置存檔,改走通報管道
- 7、陌生人對兒少犯罪:評估是否建卡
- 8、被害人為成年人的性犯罪:建卡
現在講真正該講的:兒少工作證
前面四種情況,你有沒有發現一個共同點?每一種,我都在處理「要不要說出名字」。而每一種,說出名字都不是最好的解法。真正的解法,是讓那個人根本接近不了孩子。
現行制度有網,但網有洞。
我查過了。台灣確實有一套「不適任人員」的防線,而且比很多人以為的嚴格。依《兒少權法》第 81 條、第 81 條之 1,以及《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只要曾犯性侵害、性騷擾、兒少性剝削等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就構成消極資格。注意這句話,判決確定就算,有沒有真的入監執行、有沒有緩刑,不影響。同時全國還有「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機構聘人之前應該主動查詢。聽起來很完整,對吧。
問題在於:這張網,只鋪在「有立案、有主管機關」的地方。托嬰中心、幼兒園、安親班、課後照顧中心、補習班、學校,這些有。那沒有的呢?宗教團體的基金會董事。教會的兒童主日學志工。私人一對一家教。才藝老師。短期營隊的隊輔。社區籃球隊的教練。獨立接案的程式家教、攝影師。這些場域,沒有人有義務去查那個系統。
而且破口比想像中更具體:現行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系統,覆蓋不到五人以下的小型場域。也就是說,越小、越沒有人監督、大人跟孩子關係越密的地方,制度反而越管不到。還有一個更根本的設計問題:現行制度的邏輯是「機構聘人時要查」,不是「這個人被禁止接近兒少」。所以只要他不去應聘那些受規範的職位,這條線對他毫無拘束力。他可以自己開班,可以在宗教團體裡帶孩子,可以當家教,可以辦營隊。一個判決確定的兒少性犯罪者,只要繞開「立案機構」這四個字,就在網外面了。回頭看情況二那位台東的父親,這就是為什麼我說「走通報管道」聽起來很負責,實際上很可能沒有一個機關管得到他。
這就是為什麼我想協助推動兒少工作證。
我做圖鑑做到後來,越來越清楚一件事:我在做的其實是一個補丁。一個公民自己拿手工在補的、破破爛爛的、還隨時會被檢舉下架的補丁。真正該做的,是把那張網補起來,讓「接觸兒少的工作」有一套跨場域的資格與查核制度,不管你在學校、補習班、教會、營隊、還是自己開的一對一課程,都適用同一套標準。如果那個制度存在,台東那個案子我根本不需要擱置。我不用煩惱要不要公開他的名字,也不用擔心公開了會傷到他女兒。因為會有一個機關,在他去應徵任何兒少相關工作的時候,直接把他擋下來。
查核機關認得出他。雇主認得出他。要把孩子送去營隊的家長認得出他。認得出他的人越多,孩子就越安全,只要認出他的過程,不需要指認出任何一個孩子。這正是兒少工作證在做的事:它把「認得出他」這件事制度化,讓辨識發生在該發生的地方,而不是發生在留言區。現在的問題是,我只能用貼文去做這件事。而貼文做不到精準,它會連孩子一起照亮。
而且已經有人在做了。
這件事不是我發明的,也不是我一個人在喊。台灣光寰協會跟人本教育基金會這幾年都在推動兒少工作證制度。光寰協會是 2025 年底立案的團體,專門做倖存者的法律支持與倡議;人本則是長年處理校園不當對待與體制內申訴的老牌組織。他們指出的問題,跟我在資料庫裡看到的一模一樣:現行不適任人員系統覆蓋不到小型場域,所以民間才要推兒童工作證來填補漏洞。2026 年 4 月,因為接連發生的語言治療師與棒球教練案件,光寰協會與台灣前進召開記者會,累積超過七十個組織、一萬五千位公民連署,同時推動修法與釋憲。衛福部也已經在 2025 年 4 月預告修法,要新增兒童工作者的分類與背景查核制度。
而且這條縫,是被民意推開的。
這件事最值得記下來的一段,是連署。李靚蕾在 2025 年發起「建立兒童工作證制度」連署。一開始,衛福部其實明確表態不考慮建立這個制度。但連署跨過了門檻。大量民眾響應之後,衛福部改口,正式把兒童工作證制度納入睽違 15 年的《兒少權法》修法草案。她在人本教育基金會辦的記者會上說,很開心大家的聲音被聽見了。一個原本被政府直接回絕的制度,靠民意逼回談判桌上。這件事本身就值得所有覺得「我一個人能幹嘛」的人看一遍。
但草案還有四個洞
李靚蕾同時指出,現在的草案雖然是進展,漏洞還很大。她點出的四個問題,剛好每一個都對應到我資料庫裡的真實案件:
第一,服刑結束後還是能接觸孩子。
依現行草案,就算涉及兒少性犯罪或嚴重虐童,服完刑之後,仍然可以透過家教、私人教練、陪玩員、夏令營老師這些形式回到孩子身邊。她問得很直白:把虐童保母重新放回孩子身邊,這樣的制度大家真的能接受嗎?
第二,專業證照工作者不用審核。
近年醫師、語言治療師涉及兒少案件的例子不少,但依草案,這些持有專業執照的人竟然不需要再經過兒童工作證審核。她主張參考澳洲:只要會接觸兒少,不論職業類型,都應該持證。
第三,要等到判決確定才限制。
這一點對我來說最有感。許多案件一審再審拖上好幾年,而在調查與訴訟期間,當事人可以繼續接觸孩子。澳洲的做法是,只要確認有相關行為事實,就先限制接觸兒少,不是等多年後定讞。我在情況三講的就是活生生的例子:一個人在司法程序進行當中,還在辦兒童夏令營、還在帶孩子從事有風險的活動。而現行制度對這件事完全無能為力。
第四,只有一次性查核,沒有動態更新。
澳洲制度有效的關鍵,是即時更新機制:所有兒少工作者持證上工,雇主與家長都有查核義務,一旦持證人涉案、證照被停權,系統會即時通知相關單位與家長。台灣目前的草案只有一次性查核。查完就沒了。中間發生什麼事,沒有人會知道。門已經被推開一條縫。但只是一條縫。
最後,我想說一件不太舒服的話
現在這套制度是有代價的。代價就是:對自己孩子下手的人,社會會忘記他。他刑滿、或緩刑期滿,改個名字,搬到別的縣市,重新交往、重新結婚、重新生小孩。沒有人查得到他做過什麼。我對這件事情不滿意。一點都不滿意。
制度上還有很多可以改:程序性裁定的遮罩模板應該補起來;第 69 條第 4 項的審議程序,不該讓一個家庭走三年;兒少工作證的四個漏洞,一個都不該留。但在制度改變之前,我選擇守住那條線。因為我做這件事的初衷,是保護孩子。如果我為了讓一個加害人被記住,而讓一個受害的孩子被全台灣認出來,那我就不是在做兒少保護,我是在消費他們。這是我不會跨過去的那條線。
所以,如果你看完覺得憤怒。
請把力氣放在兒少工作證上,而不是放在留言區叫我公布姓名。連署、捐款、轉發他們的倡議,這些事情的效果,比一則貼文被分享一萬次要大得多。而且已經被證明有效過一次了:衛福部原本說不考慮,是民意讓他們改口的。借李靚蕾的一句話:不要再讓台灣孩子的安全,只能靠運氣。
如果你申報的案件沒有上線,歡迎來信詢問。我會告訴你是哪一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