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罪犯圖鑑
持有十萬個孩子,判七個月:兒少性影像刑責的世界地圖
站長筆記 · 刑度與制度

持有十萬個孩子,判七個月

台灣罪犯圖鑑 · 站長筆記

話說在前頭:我不是法律人,我是哲學人,擅長的是提問。有些地方可能有錯,歡迎在留言區指正,我會修改,謝謝。

先看四個台灣的真實案子,都是本站收錄、判決確定或進行中的:

黃子佼(#098):長年在付費論壇「創意私房」購買、下載兒少性影像,被害兒少多達37名、最小僅10歲、影像共2,341個。二審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1年6月、緩刑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緩刑定讞,不用入監。

黃仕奇(#115):現職員警,是「創意私房」會員,下載177部影像、另花錢購買2部未成年少女的自拍性影像。一審判合計2年10月、緩刑5年。

劉汶燁(#105):屏東前員警,在「創意私房」提供3名少女(含未成年)的性影像、撰寫廣告販售。最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1年9月定讞。

李昌庭(#116):成大醫院放射師,住處搜出兒少性影像多達10萬2,035個。他被依「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罪」判的刑,是7個月。

購買2,341個,緩刑、免入監。持有10萬個,7個月。這就是台灣現在的量刑現實。我把它放到世界地圖上,讓大家自己看。

(先說明:各國會依「持有/下載/散布」、影像嚴重程度、被害人年齡、有無前科而不同,聯邦制國家還有聯邦與各州之分。以下是查證後的重點,不是完整法條。)

一、台灣的法律,其實沒有大家想的那麼寬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2023年修正):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9條第2項)。

・「支付對價而持有」(花錢買):1年以上、7年以下(第39條第1項)。

・「散布、播送、公然陳列」: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罰金500萬元以下(第38條第1項)。

也就是說,法律工具有一定的高度。真正的落差,出在兩個地方:一是實務量刑往往落在很低的位置(10萬個判7月);二是法院有時候乾脆改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來判(黃子佼、劉汶燁都是),把「一個孩子被當成商品獵捕、販賣」的事,講成「個人資料外洩」。

用錯了法,罪責的重量就整個垮掉。

二、把「下載」當重罪的國家

很多國家有一個共同觀念:被動「持有」和主動「下載、接收、購買」是兩件事,後者重得多。

美國(聯邦):接收、下載、散布兒少性影像,有5年的強制最低刑、最高20年;有前科則是15到40年。單純持有,最高10年(無強制最低);若影像涉及未滿12歲兒童,最高20年。換句話說,在美國下載一次,起跳就是5年,法官不能更輕。

英國:單純持有,最高5年;「製作」(依實務,用下載取得就算「製作」),最高10年。

加拿大:持有或取閱(accessing),最高10年、法定最低1年;製造或散布,最高14年、最低1年。

澳洲(聯邦):透過網路持有兒少性影像,最高15年;若有兒少性犯罪前科,最低4年。

把李昌庭的10萬個放進這些國家,不會是7個月。把黃子佼的2,341個放進去,很難是緩刑。

三、亞洲的兩端:日本很輕,南韓被醜聞逼著加重

日本:一直到2014年,才把「持有」入罪,最高1年或罰金。跟台灣一樣,落在偏輕的一端。

南韓:2020年「N號房」事件震撼全國之後,修法連「持有、購買、儲存、甚至觀看」都入罪,最高3年。南韓的加重,是被一場攤到全社會面前的悲劇逼出來的。

四、德國的警訊:不是把數字越加越高就對

德國的故事,值得台灣一起想。

2021年,德國把兒少性影像的持有一口氣拉高成「重罪」、最低關1年。但到了2024年,德國又修法改回來,持有的最低刑降到3個月。

原因是:一刀切的「最低1年」,把老師、家長為了檢舉或保全證據而短暫持有,甚至把未成年人自己傳給彼此的情形,也一起綁進了牢裡,反而失衡。

(台灣也遇過這條線很細的難題:#090 廖文森案中,一名女同事發現他電腦裡大量兒少性影像後翻拍、匿名檢舉,立意良善;但她同時把「沒有遮蔽被害人身分」的影像傳給了多名無關的第三人,法院認為已超過檢舉的必要範圍、形同二次傷害,最後判她2年、可緩刑。善意揭發和二次傷害之間,只有一線之隔。)

德國的提醒是:制度要的是「精準」,不是「一律最重」。真正該被重判的,是像李昌庭那樣蒐集10萬個、把孩子當獵物的人,而不是把每一種情形都用同一把尺打到底。

五、所以,台灣真正的問題在哪

把地圖攤開,台灣的問題不是「沒有法律」,而是三層:

第一,實務量刑太輕,還常常改用《個資法》降級處理,把好不容易修出來的兒少性剝削重罪,備而不用。

第二,單純「持有」上限只有3年,跟美、英、澳、加相比,明顯偏低。

第三,也是最關鍵的:判多久,終究是「事後」。就算判了7個月、就算緩刑,這些人關完、緩刑期滿出來,能不能再接觸孩子、再碰到這些影像?這才是最該補的洞。這也是為什麼我們一直講「兒少工作證」:把關不能只賭刑期長短,而要有一道「讓有前科的人接觸不到孩子」的門。

每一個被下載、被購買、被持有的影像,背後都是一個真實的、被傷害過的孩子。

刑度,是國家保護兒童的「刀」。台灣這把刀,還太鈍;有時候,法院甚至拿錯了刀,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去砍,把一個孩子被當成商品獵捕、販賣的傷,說成只是「個資外洩」。

在把這把刀磨利、對準真正該砍的人之前,我們至少可以先做一件事:讓認得出這些人的人,越多越好。

資料來源(法條)
・台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38§39(全國法規資料庫)
・美國:18 U.S.C. §2252(Cornell LII)
・英國:Criminal Justice Act 1988 s.160(持有)、Protection of Children Act 1978 s.1(製作)
・加拿大:Criminal Code §163.1
・澳洲:Criminal Code Act 1995 (Cth) §474.22A
・日本:児童買春・児童ポルノ禁止法(2014年修正)
・南韓:N號房事件後之性剝削防制修法(2020年)
・德國:刑法 StGB §184b(2021年修正提高、2024年6月再修正下修)
・廖文森女同事案:三立新聞網

如果這些整理對你有幫助,想請我喝杯咖啡(⚠️幣值為美金):buymeacoffee.com/iamwil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