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罪犯圖鑑
孩子去住校之前,先做這五件事:問清楚手機怎麼保管、教會孩子撥113、給一個校外聯絡人、每週問具體的問題、他說出口時先相信他
站長筆記 · 住宿學校

手機被收走的
那五天

台灣罪犯圖鑑 · 站長筆記 · 2026 年 9 月 19 日

住宿把孩子的上課、生活、申訴、通報,全部放進同一個屋簷下。這個結構絕大多數時候運作得很好,但它出問題的時候,孩子手上剛好什麼都沒有。

一、孩子要住校,先做這五件事

第一,問清楚手機怎麼保管。每天收、每週收,還是可以留一支備用機。然後問學校一個具體的問題:孩子半夜要打電話回家,撥得出去嗎,要經過誰。

第二,教會孩子 113。保護專線 113 是 24 小時的,市話、手機、公用電話都可以撥,不用錢。孩子只要記得這三個數字,就有一條不經過學校的路。

第三,給孩子一個校外的聯絡人。阿姨、舅舅、乾媽,誰都可以,重點是那個人不在學校體系裡面,而且孩子知道怎麼找到他。

為什麼一定要多這一個人?因為有時候孩子就是找不到家長。更關鍵的是,這類老師挑的對象,很多都是家庭關係不和諧的孩子。他們挑的就是「說出去也沒有人會接」的那一個。

所以這個聯絡人不只要在學校體系外,還要是孩子真的找得到、真的會接電話的人。

第四,每週回家問具體的問題。不要問「在學校還好嗎」,那題的答案永遠是還好。問:這禮拜誰單獨找過你、有沒有被叫去辦公室、晚上誰在宿舍走動、有沒有老師私下給你東西。

第五,孩子說出口的時候,先相信他。然後把日期、地點、發生什麼寫下來,訊息一則都不要刪。

以上五件,是因為下面這件事。

二、判決裡的三個地點

本站 #044 李燿宗,新北市瑞芳區某住宿型完全中學的教師。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侵上訴字第 135 號(2019 年 8 月 1 日)認定的地點是:學校的空教室、學校的生物實驗室,還有他自己住的學校員工宿舍。

被害人是他的學生,他從她國中一年級起擔任她的導師,一路帶到畢業。判決寫她剛入學因為住校想家而不適應,他對她「多所關心」,她因此對他產生倚賴,然後是這一句:「詎乙○○卻藉甲○對其之倚賴」。

最後一次,是她國中剛畢業、回學校探視的那天,在他住的員工宿舍。

三、那所學校的招生簡報

那所學校的招生簡報,74 頁,公開掛在學校自己的網站上。以下是簡報裡的原文。

校訓的第一句:安全第一,整份簡報出現十次。招生特色其中一項的標題:住宿學校手機管制輔導作法。宿舍:「遠到生可申請住校,十六人一間」,「宿舍每一個樓層都有專門的舍監老師在照顧及管理」。作息是早上 6 點起床,晚自習到 9 點 45,國一國二 10 點 20 就寢。另外寫了安全防盜系統、滅火逃生設施、每年消防演習。

防盜、防火、防災都寫了。那份簡報裡沒有一個字寫到,如果孩子在校內遇到的是校內的人,他可以找誰。

四、手機週進週出的另一面

寄宿學校普遍的做法是手機統一保管:週一進校交出來,週末放學前發還。這件事在招生時是賣點,代表孩子不會沉迷手機、可以專心讀書。

換一個角度看:孩子在學校裡出事的那一刻,手上沒有任何可以對外求助的工具,要等到週末回家,等到看見爸媽。中間是五天。

那五天他要照常上課、照常吃飯、照常回宿舍睡覺,而做那件事的人,可能就在走廊的另一頭,可能就是負責管理那層樓的人。

五、法律把通報義務放在老師身上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等,執行業務時知悉兒少有疑似遭受性侵害等情形者,應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這條法律的設計是:孩子不會自己報案,所以由每天看得到他的大人來報。

那如果該被通報的那個人,本身就是每天看得到他的那個大人呢。

六、有位家長說我救了他的小孩

這個站寫過這件事之後,有家長告訴我,他看完以後決定不讓孩子去讀那所學校。

我沒有救誰,我只是把判決和學校自己公開的東西放在一起。他能做出不同的決定,不是因為他比較謹慎,是因為那一次他剛好看到了。

家長不是不在意,是沒有資訊。招生說明會上不會有人講這些,學校網站上也不會有。判決書公開在司法院的系統上,但它把校名寫成「詳卷」,沒有人會去翻。

這篇不是要說住宿學校不能讀。很多孩子在住宿學校讀得很好,很多舍監老師真的在照顧孩子。

要說的是那五天怎麼過,不能只靠學校。在把孩子送進去之前,先給他一條自己的路。

這個網站沒有廣告、沒有業配,所有查證都是自己做的,是我一個人的革命。如果這些整理對你有幫助,想請我喝杯咖啡(⚠️幣值為美金):buymeacoffee.com/iamwilo

想查證?自己看最快

📌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侵上訴字第 135 號(二審,2019/08/01,上訴駁回);一審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侵訴字第 16 號(2019/03/29)
📌 案件頁:#044 李燿宗
📌 招生簡報:該校官網公開之 109 學年度招生簡報(74 頁,含「住宿學校手機管制輔導作法」、宿舍配置與作息表)
📌 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第 1 項(責任通報人員與 24 小時通報時限)
📌 求助:保護專線 113(24 小時,市話、手機、公用電話均可撥打,免付費);報案 110

判決將校名記載為「詳卷」,本站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5 條第 3 項與兒少權法第 69 條,不揭露校名及任何可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亦不複述侵害過程之細節。引號內文字照抄判決與招生簡報原文,其餘為本站說明。
台灣罪犯圖鑑
在臉書上讀原文・留言討論 ↗
← 回到台灣罪犯圖鑑
#住宿學校 #把羞恥還給加害者
本站案件整理與文章採用 CC BY 4.0 授權: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轉載、引用、改作,唯一條件是標示來源並附上原文連結。
本授權僅適用於本站(台灣罪犯圖鑑)發表之案件整理與文章。站長以絞肉機女神身分於社群平台發表之時事評論與獨立調查,屬另一獨立著作,不屬本站內容,亦不在本授權範圍內,使用前請先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