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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要他戴保險套,所以是自願的?
站長筆記 · 不要就是不要

她要他戴保險套,
所以是自願的?

台灣罪犯圖鑑 · 站長筆記 · 2026 年 9 月 15 日

今天在留言區,我看到這樣的留言:

「她都叫對方戴保險套了,不就是自願的嗎?」
「事後還跟他有說有笑,怎麼可能是被性侵?」
「她又沒有反抗。」

每一句我都看過,不只一次。所以今天我想一句一句拆開來講。

一、她要他戴保險套

1992 年,美國德州奧斯汀。一名女性回到家,發現一個陌生男子已經在她的公寓裡。男子拿著刀,她逃不掉,只好求他戴上保險套,因為她害怕被傳染疾病。

男子事後辯稱:她叫我戴套,所以是她同意的。

第一個大陪審團,真的因為這個理由,決定不起訴。

消息傳開後,社會譁然,案子重新送交另一個大陪審團,這次起訴了。1993 年,陪審團只討論了兩個小時就判他有罪,刑期 40 年。

檢察官在法庭上說:要求強暴犯戴保險套,完全不代表任何形式的同意,只代表這是一個非常聰明、非常勇敢的女人。

當一個人知道自己逃不掉,她能做的,就是讓傷害少一點:不要懷孕、不要染病。

這不是同意,
這是求生。

二、她沒有掙扎

2017 年,瑞典一份研究訪問了 298 位遭到性侵後到急診求助的女性,其中七成表示,事發當下身體出現「強直性不動」:身體僵住、動不了、發不出聲音。

這不是她不想反抗,是她的身體替她做了決定。動物遇到逃不掉的危險時會裝死,人也會。

沒有掙扎,不是同意。

三、她說不要的時候,語氣很軟,甚至在笑

今天,一位讀者 @mikan_3317 在 Threads 留言,她同意我引用。她是這樣寫的:

有次我突然驚覺,我在拒絕的時候,會說:「不用不用不用」、「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但是同意的時候,會說:「好」

我開始思考為什麼自己會有這樣的習慣?答案顯而易見,在我的生命經驗裡,拒絕需要很用力強調,而且還不一定會成功,後來我練習讓自己在拒絕的時候只說一次「不要」,並且提醒自己,拒絕只需要說一次就足夠,不尊重你的人,說幾次都不會有用,這個時候只需要遠離那個不尊重你的人!

我讀到的時候,停了很久。

同意,只要一個字:「好」。
拒絕,卻要重複三次、要加上「沒關係」、要把語氣放軟,還不一定有用。

很多人,特別是女生,從小就被教要客氣、不要讓場面難看、不要讓別人不高興。所以拒絕的時候,我們會笑,會說「不用啦」,會用軟軟的語氣把「不要」包起來。

更何況,當對方力氣比你大、你還跟他在同一個房間裡,你會怕他生氣,怕激怒他。用軟的語氣拒絕,是想讓自己安全地脫身。

所以不是她拒絕得不夠清楚,是她早就學會:用力拒絕,可能更危險。

我也想把她最後那段話送給每一個人:

拒絕說一次就夠了。
不尊重你的人,說幾次都沒用。

能離開的時候,就離開他。

而如果那一刻你走不掉,那也不是你的錯。

語氣不兇,不是同意。

四、她事後還跟他講電話、還勾著他的手

本站 #096,整形外科醫師張耀元。

2018 年,他約診所的女性員工餐敘續攤,她喝到走路要人攙扶,他把她帶進飯店。法院依乘機性交罪判他 4 年,最高法院定讞。

他在上訴時提出了很多「她看起來沒事」的理由:她在飯店走廊環抱他的手、跟他手勾手;她沒有向飯店服務人員求救;她自己把房卡還到櫃檯才離開;當天上午十一點以後,她還跟他講了七分多鐘的電話。

最高法院的回答是:這些都無法否定客觀事證。

她的朋友在法庭上作證,她事後不敢報案,是因為顧忌名節與工作。

事後跟對方正常講話,不是同意。

五、她事後還陪他、照常上班、傳訊息給他

想像這些情境:

加害的人是她的主管,她明天還得進公司。
加害的人是她的老師,她下學期還要修他的課。
加害的人是她的教練,她的比賽資格握在他手上。
加害的人是她的伴侶、前任,他們有共同的朋友圈,她不想被所有人議論。
加害的人開車載她來,她人在陌生的地方,只能等他送她走。

在這些情境裡,「事後表現正常」往往不是因為沒事,而是因為她必須讓自己看起來沒事,才能平安離開、才能繼續生活。

很多被害人事後會先安撫對方、先道謝、先說「沒關係」,因為那是當下最安全的做法。

六、他們以前交往過、曖昧過、發生過關係

以前同意過,不代表這一次同意。
昨天同意,不代表今天同意。
剛剛同意,也可以在中途說停。

同意不是一張終身有效的通行證。

七、就算是夫妻,也一樣

有人會說:「都結婚了,這是夫妻義務吧?」

民法第 1001 條寫的是:「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同居,是一起生活、住在一起。條文裡沒有任何一個字,寫著你必須跟對方發生關係。

刑法也寫得很清楚。第 229 條之 1 規定,對配偶犯強制性交罪,是告訴乃論。換句話說,法律從來沒有說夫妻之間就不算性侵,只是要由被害人自己決定要不要提告。

一張結婚證書,
不是一張隨時可以使用對方身體的許可證。

交往中也一樣,同居也一樣,訂婚也一樣,結婚十年也一樣。

沒有「你們現在是什麼關係,所以你就必須怎樣」這種道理。

任何一刻的勉強,都是勉強。
不要,就是不要。
沒有同意,就不是要!

八、她自己去了他家、上了他的車、喝了酒

去對方家,是同意去對方家。
上對方的車,是同意搭車。
喝酒,是同意喝酒。

沒有任何一件事,等於同意發生關係。

九、她沒有馬上報警

有人要很久才敢承認那是性侵,有人要先確定自己「夠格」當被害人,有人害怕沒人相信、害怕丟掉工作、害怕被所有人知道。

當加害的人是自己的伴侶、配偶,要說出口更難。因為身邊的人會說:「你們不是在一起嗎?」「那是你老公耶。」

晚報案,不是說謊。

十、所以,到底什麼才是同意?

2021 年,最高法院在判決裡寫得很清楚:「No means No」,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

同意,是清楚的、自願的、當下的、可以隨時收回的。

不是看她叫不叫你戴套。
不是看她有沒有掙扎。
不是看她語氣兇不兇。
不是看她事後有沒有哭。
不是看你們是什麼關係。

就像 @mikan_3317 發現的:同意的時候,我們會說「好」。

所以下次你想留言說「她明明就……所以是自願的吧」,請先問自己一句:

她有沒有清楚地說「好」?
如果沒有,那就不是要。

這個網站沒有廣告、沒有業配,所有查證都是我自己把關的,是我一個人的革命。

如果想抖內我,可以請我喝咖啡(⚠️幣值為美金):buymeacoffee.com/iamwilo

本文的查證來源

📌 Threads 讀者 @mikan_3317 留言(經本人同意引用)
📌 UPI|Texas grand jury indicts man who wore condom during rape(1992/10/28)
📌 UPI|Texas jury convicts man in condom rape case(1993/05/13)
📌 UPI|Convicted rapist sentenced to 40 years(1993/05/14)
📌 Möller 等人(2017),Acta Obstetricia et Gynecologica Scandinavica:性侵當下的強直性不動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572 號刑事判決(本站 #096 張耀元)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781 號刑事判決(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
📌 民法第 1001 條、刑法第 229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文談的是觀念,不是任何一個人。請勿搜尋、猜測或指認任何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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