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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欠任何人一個解釋
站長筆記 · 不要就是不要

你不欠任何人
一個解釋

台灣罪犯圖鑑 · 站長筆記 · 2026 年 9 月 16 日

昨天,我收到兩封信。

兩個不認識的人,兩件不一樣的事,但她們在信裡做了同一件事:解釋。

為什麼那天會去。為什麼當下沒有反抗。為什麼事後是那個反應。為什麼沒有更早發現。

一條一條,寫得很仔細,像是在答辯。

其中一位在信的最後說:這幾年一直被質疑,所以還是會下意識想解釋,怕不被相信。

另一位說:我很後悔,當初自己為什麼沒有強硬反抗。

我回她們:你不需要跟我解釋。你不欠任何人解釋,是這個社會思想不夠進步。

這篇文章,寫給每一個還在解釋的人。

一、為什麼被害人總是在解釋

因為她的每一個反應,都會被拿出來審。

為什麼要去他家?
為什麼要喝酒?
為什麼要讓他拍?
為什麼叫他戴套?
為什麼沒有逃?
為什麼沒有大叫?
為什麼事後還回他訊息?
為什麼事後沒有哭?
為什麼以前跟他那麼好?
為什麼過了那麼久才說?

每一題,她其實都有答案。

去他家,是因為以前熟悉,沒想過他會這樣。
讓他拍,是因為她根本不知道自己被拍了。
叫他戴套,是因為已經阻止不了,只能怕懷孕、怕生病。
沒有大叫,是因為身體僵住,或是以為放低姿態求他,他就會停。
不敢反抗,是因為他手上握著偷拍她的私密影像,或是他本來就有暴力傾向。
事後平靜,是因為只想趕快離開,不想再起衝突。
過很久才說,是因為要先說服自己:這真的不是我的錯。

但我今天想說的是:她不需要回答。

二、解釋,永遠不夠

你解釋了為什麼去他家,他們會問你為什麼喝酒。
你解釋了喝酒,他們會問你為什麼沒走。
你解釋了沒走,他們會問你事後為什麼沒哭。

題目會一直換。

因為出題的人要的不是答案,是一個「她自己也有責任」的結論。

所以不管你解釋得多完整,都填不滿那張考卷。

三、連報案,都要再被傷一次

第二封信的主人,被交往對象用私密影像威脅,逼她做不願意的事。

那些影像,是對方在親密的時候偷偷錄下來的。她從來沒有同意被拍,是事後對方自己告訴她,她才知道。

她拒絕了很多次,對方沒有停。她怕他會對她做什麼,所以全程不敢反抗,不敢大聲。

後來有網友跟她說:女生要懂得自保,不要拍這種東西。

她說:但我被偷拍,我也不會知道。

被偷拍的人,
要怎麼「不要拍」?

未經同意錄下別人的性影像,現在刑法第 319 條之 1 已經明定是犯罪。該被檢討的,從來不是被拍的人。

後來朋友陪她去提告。

她說,第一次進警局,要對著一個不認識的男警察,把被威脅、被恐嚇、被逼迫的過程,一五一十地講出來。還得壓著情緒把細節講清楚,因為講得不完整,可能會變成誣告。

她說,那個感覺像是又被侵犯了一次,一輩子都不想再經歷。

然後,她沒有被傳喚,就直接收到了不起訴處分書。

上面寫著,這是「情侶間正常互動」,她「並未表現出恐慌,甚至主動配合」。

她問我:到底哪個女生被恐嚇威脅的時候,會跟男人硬著來?

收到不起訴書之後,對方還開了一個假帳號私訊她,嘲諷她告輸了,丟下一句:

「最愛看你想幹掉我又幹不掉的樣子」

四、報案的時候,你可以要求女警

讀到她對著男警察重講一遍的那一段,我想把一件很多人不知道的事講清楚。

去警局報性侵害案件,你可以要求由女性員警幫你做筆錄。

警政署的《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處理原則》寫著:被害人是女性時,應由女性警察人員處理為原則,並應充分尊重被害人意願。

警政署現行的《處理性侵害案件作業程序》也寫明,必要時可以由被害人指定專責人員的性別,陪同去驗傷。

除此之外,你還可以知道這幾件事:

你可以要求到隱密的空間談,很多警局有「溫馨會談室」,不用在大廳講。
你可以請社工陪同,家人也可以陪在旁邊。
符合條件的案件,可以申請「減少重複陳述」:全程錄音錄影、社工陪同,盡量一次問完,不用一遍一遍重講。

如果是性騷擾,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一定要由女警處理,但你一樣可以主動開口,說你希望由女性員警受理。

開口要求,不是給人添麻煩。你已經很痛了,不需要再用最痛的方式,把事情講一次。

五、完美被害人,救不了任何人

昨天我們發了 #144 莊成富。

那位被害人擋了、拍開了、拿剪刀抵住他了。當天拍照、當晚告訴朋友、隔天凌晨驗傷、同事作證。

她做到了所有人要求的「完美」。

結果是,他判 6 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 3 年。藥師懲戒只有警告,他還在執業。

沒有反抗的,被說是「主動配合」。
拿剪刀反抗的,換來 6 個月緩刑。

所以你看,問題從來不是你夠不夠完美。

那你又何必,為了不夠完美的地方,一再地道歉。

六、你以為的疏忽,不是你的罪

很多人會在心裡,一遍一遍地檢討自己。

我太相信他了。
我不應該去。
我不應該讓他有機會拍到。
我當時應該更兇一點。
我以為好好求他,他就會停。
我為什麼沒有強硬反抗。

我想跟你說:相信一個認識的人,不是錯。
被偷拍,不是你的疏忽,是他的犯罪。
想用溫和的方式讓對方停下來,是求生,不是同意。
在一個有暴力傾向、握著你把柄的人面前不敢反抗,是保護自己,不是配合。

她自己也在信裡寫了:當下如果反抗了,後果可能也不會太好。

她是對的。

那一刻做決定的,是他。
該被檢討的,也只有他。

七、說不要就是不要、沒有說要就是不要

你不需要證明你反抗得夠用力。
你不需要證明你的語氣夠兇。
你不需要證明你當下有多恐慌。
你不需要證明你事後夠痛苦。
你不需要證明你是一個「像樣的」被害人。

你說過不要,就是不要。
你沒有說過要,就不是要。

八、該進步的,是這個社會

被害人一直在解釋,是因為這個社會還在用刻板印象審她。

覺得被害人應該哭。
覺得被害人應該逃。
覺得被害人應該看起來很恐慌。
覺得被害人應該懂得自保,不要被拍。
覺得被害人不應該跟對方有任何過去。
覺得被害人應該在第一時間,就做出最正確的選擇。

這些不是被害人的問題,是這個社會的問題。

第二封信的主人說,那件事之後,她對法律完全不信任,覺得法律只會保護壞人。

我沒有辦法反駁她。我只能說,這就是我們要一直寫下去的原因。

在法庭上,你為自己爭取、把事情說清楚,那是你的權利。

但在法庭之外,
你不欠任何人一個解釋。

你不欠留言區,你不欠網友,你也不欠那些用「我只是好奇」包裝質疑的人。

九、給正在讀這篇文章的你

第二封信的最後,她寫:她現在過得很好。後來遇到了好人,也開始學藝術、學唱歌,都有很不錯的成果。只是偶爾遇到情緒不穩的人,那件事還是會在腦海裡重複播放。

她說,有時候真的很需要一篇正向的文章,拉自己一把。

那這一段,就是寫給你的。

留言區裡,大多數人是站在你這邊的。

那少數幾個質疑的人,不重要。

不要再檢討自己了。
你的人生很珍貴,你還有很好的未來。
去做讓自己開心的事情吧。

這個網站沒有廣告、沒有業配,所有查證都是自己做的,是我一個人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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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查證來源

📌 警政署《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處理原則》(94 年 8 月 4 日函頒,衛福部保護服務司)
📌 警政署《處理性侵害案件作業程序》
📌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
📌 刑法第 319 條之 1(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全國法規資料庫)
📌 本站 #144 莊成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侵簡字第 2 號、臺北市政府公報 114 年第 243 期

本文兩封來信,均經寫信者本人同意刊登。人名、地點與可識別之細節一律不寫。請勿搜尋、猜測或聯繫任何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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